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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章程|岳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高职院校公益性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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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3 08: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序 言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章程.pdf (253.83 KB, 下载次数: 49)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前身为创办于1952年的原岳阳师范学校,2003年升格为普通高职院校。2016年被确定为湖南省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2022年入选湖南省“双高计划” 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
建校以来,学校以服务地方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不断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学校于 1993年创办内地西藏班,2011年开始承担新疆高校毕业生来湘培养任务,2015年开始承担青海藏区学生培养任务, 2019年开始承担西藏自治区“教育部乡村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委托培养任务,30年来,累计为西藏、新疆、青海等民族地区培养了10000多名中小学、幼儿教师和其他技术技能人才,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学校先后获得“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全国教育援藏先进单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基地”“教育部西藏小学教师、幼师定点培养基地”等荣誉。
学校秉承“厚德强能、经世致用”的校训,坚持“教师教育为主体、民族教育为特色、职业教育协同发展”的办学定位,致力于为区域和边疆民族地区培养知识结构合理、专业技能扎实、具有社会责任感的技术技能人才,把学校建设为有品牌、有特色、有质量、有影响的一流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简称湖南民院。
英文名称为HunanVocationalCollegeForNationalities。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学院路郭镇。学校网址:http://www.hnvc.net.cn。
第四条 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岳阳市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与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任命学校负责人,监督与指导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对国有资产和经费的管理;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办学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保障学校办学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教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重要合同与协议、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草案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咨询,处理法律纠纷。法律顾问由校长聘任。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学校注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通过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培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新时代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招收学生,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专科高职教育为主,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根据需要稳步发展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区域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着力建设教育类、健康管理与促进类、艺术设计类、电子商务类、旅游类、计算机类、通信类等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编写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活动,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建立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接受举办者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实施奖惩,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结合的原则,加强科研创新,重视成果推广,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为重点,不断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广泛吸纳社会资源,积极开展合作办学,走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办学之路。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行业等开展教育、人文交流与合作,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商共建共享。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己任,加强民族文化的有机融合和传承,为文化繁荣与文明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主动、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中共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委员会议事规程》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命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党委会。
第二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校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咨询和裁决等职权,为学校其他有关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学术委员会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核学校专业群及学科建设规划,提出专业设置调整建议。审核课程建设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标准。
(二)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方案提出咨询意见。
(三)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
(四)审议和评定教师的学术成果。
(五)评定向外推荐的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对外推荐学术人才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六)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七)审议学校委托的其他有关学术事项和按规定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其他重要学术事务。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组成由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确定。《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学术委员会按照《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校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教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会议的意见与建议,通过会议决议方式作出。
第三十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与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湖南民族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学生会是学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与要求。学校为学生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和监督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按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协调、服务以及对外联络等职能。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教学院、教辅机构、科研机构。教学院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院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基于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按照学校要求,制定本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及督导工作。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负责与相关行业、企业共建校企合作基地,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开展技术服务与培训。
(七)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管理与考核。
(八)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九)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跟踪服务等工作。
(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十一)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八条 教学院院长是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制订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确保本单位工作正常运行。
(三)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及督导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组织本单位人才培养方案、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的拟定与实施。
(五)组织本单位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负责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六)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
校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
(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教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院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支持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干部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条 教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是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根据会议内容,党政联席会议分别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院党政联席会议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教学院根据学科特点设立教研室和研究所(中心)。教研室、研究所(中心)根据院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变更和撤销须经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并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二条 教学院设立分工会委员会,实行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和学校工会指导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及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经营与管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校管理与服务。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依法享受薪酬、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要决定和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职业理想,坚定职业操守,恪守职业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度、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教职员工岗位管理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对管理岗位,按上级要求逐步推行职员制度;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相统一,应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工勤岗位,逐步减少职务结构比例,领导成员的聘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实行教职工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教职工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并为教职工职称晋升、岗位定级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办学实际,制定和调整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逐步提高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与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及相应的权利救济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五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 离退休人员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五十六条 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外聘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与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注册入学,获得本校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断完善学生服务体系,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依规组建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学校积极为学生社团提供基本的活动条件。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和创业、就业服务体系,全面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表彰奖惩制度,对在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
第六十七条 学校倡导“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为学生提供“一站式”服务,完善“奖、贷、助、补、免”五位一体的助学体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九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参加继续教育、职业培训但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习人员。学员的权利与义务由学员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约定。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协议约定内容,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完成学业并达到要求者,由学校发放相应的结业证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广泛开展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联系与咨询机构。理事会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友好的合作与服务,为学校办学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与建议,为学校争取办学资源。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理事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凝聚校友力量,支持学校发展。校友会依据国家法律和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以校友会等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合法募集和引进社会资金,支持学校发展。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价,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举措,除有保密规定者外,可按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学校对所有经费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和使用权。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预算。
第七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审计部门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独立审计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利用国家财政资金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以及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十一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荣誉、学校标识、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优化校园环境,建设绿色文明校园。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不断深化平安高校建设,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章程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章程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徽为两个同心圆,内圆中间为红色填充的“岳阳”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Y”的变体,内圆与外圆之间上半部分为学校英文校名,下半部分为学校中文校名。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章程

湖南民族职业学院章程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红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学校校徽,校徽下为学校中英文校名。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湖南民族职业学院校歌》,校友刘创作词,张东海作曲。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庆纪念日为每年10月份最后一周星期六。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经岳阳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三以上代表提议或校长办公会提议,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启动修订程序。
第九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的
各项规章制度均依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由学校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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