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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娄底市人民政府主管的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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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2 23: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娄底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2023年修订)

序言

娄底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创办于1952年的新化师范学校,1987年整体搬迁至冷水江市,曾先后更名为冷水江师范学校、娄底幼儿师范学校。2021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为娄底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始终坚守师范办学传统,为社会培养输送了一大批教育工作者及各类专业人才,成为娄底及周边省市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和培训的重要基地,为国家教育事业、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以“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为校训,以“崇德尚学、踔厉前行 ”为校风,以“ 敬业仁爱、严谨创新 ”为教风,以“ 笃志求真、行知合一”为学风,弘扬师范教育优良传统,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立足娄底、面向全省、辐射周边省市,致力于将学校建成教育教师特色鲜明的省内一流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娄底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为“娄底幼专”。英文名称为“L0udi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缩写为“LDPEC”。

第三条  学校注册域名为“http://www.ldyesz.edu.cn”,公众号为“ldyesfxx”,法定注册地址位于湖南省冷水江市荷叶路1号。

第四条  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为娄底市人民政府,教育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核准学校章程,任命学校负责人,指导与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对国有资产和经费的管理;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办学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和经费投入,保障学校办学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娄底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保障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各类合同与协议,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提供法律咨询,并参与处理学校涉法讼诉。

第二章  学校职能与任务

第十二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主要职能,遵循教育规律,重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教得好、有发展、一专多能”的小学、幼儿园教师。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全日制学生和培训学员的招生规模。办学规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5500人。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和本校实际,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专业。学校立足师范教育传统,构建以小学教育及学前教育为主体、其它适用性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采用以普通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非学历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并举的办学模式,同时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办学等。

第十六条  学校学历教育以高中起点三年制、初中起点五年制为主体,合法合规分别选拔招收高中毕业生、初中毕业生。

学校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依法依规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及学业管理,依法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广泛吸纳社会资源,积极开展合作办学,走校校合作、校园合作、校企合作的办学之路。

积极构建开放包容、合作共享的社会服务机制,坚持协同创新,充分发挥学科专业特色、人才培养优势和智库功能,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推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校所开展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立足娄底、面向全省、辐射周边省市,将学校建设成为娄底市小学、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中心,娄底市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研究中心、娄底市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中共娄底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议事规程》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非学校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到会。会议重大议题表决确定结果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娄底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校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必要时可根据校长提议扩大至有关处室和系部负责人。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学校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由校长最终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召开党政工作例会,传达上级部门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的有关决议、部署,总结、协调各处室、系部工作,讨论并明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和实施意见。例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召开,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会议成员为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室、系部负责人。例会召开前,各处室、系部需提交阶段工作大事记和工作计划,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收集和整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为学校其他有关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校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下列事项时,由学术委员会评价其学术水平: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学校自主设立科研项目,各类学术、科研基金,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对下列事项进行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会成员按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五构成,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学术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正公开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担任学校行政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四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娄底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学校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按期换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意见与建议,通过会议决议方式作出。

第三十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娄底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与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娄底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娄底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学生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学校党委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保持最广泛的群众性、组织系统性和独立性的同时,本着引导、服务、自主的原则,依靠全体学生开展有利于学校建设和学生发展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和监督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按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协调、服务以及对外联络等职能。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四章  学校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需要设置教学学院、系(部)。学校实行校、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对教学学院、系(部)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充分发挥学院、系(部)在教育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八条  学院、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系(部)相应管理权,指导和监督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院、系(部)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目标、发展规划和学校总体部署,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自主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自主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术交流。

(三)自主组织日常教学管理,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推进教学改革,组织教研活动,开展教学质量自查和自评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高教学质量。

(四)按照学校要求,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本单位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标准。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筹措、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

(七)在学校指导下制定本单位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两名,系(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院长、系(部)主任是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四十条  学院、系(部)党组织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

第四十二条  系(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立教研室,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十三条  系(部)设立工会组织,实行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和学校工会指导下,履行民主管理权利和监督职能。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参与学校管理,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依法享受薪酬、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建设、发展和改革以及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决定和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职业理想,坚定职业操守,恪守职业规范。

(二)履行岗位职责,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内部机构和人员配备比例,设置各类人员岗位。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教师,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有计划地对教职工进行培训,不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并为教职工职称晋升、岗位定级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办学实际,制定和调整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办法,逐步提高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与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及相应的权利救济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退休人员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五十五条  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外聘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与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劳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不断完善学生服务体系,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保障。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依规组建学生社团,学生社团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学校积极为学生社团提供基本的活动条件。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制度,对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思想考核合格、技能测试达标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和就业创业体系,全面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表彰奖惩制度,对在某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

第六十六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参加继续教育、职业培训但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习人员。学员的权利与义务由学员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约定。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协议约定内容,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完成学业并达到要求者,由学校发放相应的结业证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坚持重点服务地方教育事业发展,积极广泛开展与小学、幼儿园的合作,优化人才培养环境,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六十八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省内外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招聘人才,联合培养学生等,发挥资源优势,拓宽办学渠道。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联系与咨询机构。理事会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友好的合作与服务,为学校办学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与建议,为学校争取办学资源。《娄底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理事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凝聚校友力量,支持学校发展。校友会依据国家法律和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以校友会等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合法募集和引进社会资金,支持学校发展。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价,学校建设、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除有保密规定者外,均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

第七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优化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利用国家财政资金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以及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九条  学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制度与内部审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审计,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主管部门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定期向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和教代会报告学校资金收支、财务运行及管理状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十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荣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进后勤服务改革,不断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学校自身特点的后勤管理服务体系,优化校园环境,为教职工、学生和学员的工作、学习及生活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服务保障。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学校稳定和师生安全。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庆日

娄底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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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徽从“师范教育”的内涵着眼,借“师”字为设计切入点,把学校教书、育人、地域、历史等元素融入“师”的境象之中:含苞待放的花蕾、展翅欲飞的鸟儿、破土抽嫩的幼苗诠释着一批又一批师范生在学校的成长与成才,喻示着师范生毕业后在小学和幼儿园培育出一代又一代祖国事业接班人。幼苗根部扬起的飘带和映衬的年代数字则代表着学校悠久的办学历史、卓越的办学成就和辉煌的发展前景。花蕾活泼的线条勾勒出的字母LD,则告诉人们学校座落在青春靓丽的湘中娄底。阿拉伯数字“1952”,体现了学校的历史。整个图案以红色为主,中间文字和英语名称为黄色,表现出火热、激情的中国文化气息,象征着学校的深厚文化底蕴。

娄底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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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黄底白字的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学校校徽,校徽下为学校中英文校名。

第八十五条  校庆日为10月9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经娄底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校长办公会提议,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启动修订程序。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均依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由学校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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