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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和主管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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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2 09: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核准稿)
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pdf (224.54 KB, 下载次数: 42)

序 言
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前身为创建于1903年的宁乡驻省中学堂速成师范科。历经宁乡驻省师范学校、宁乡甲种师范讲习所、宁乡县立乡村师范学校、宁乡县立简易师范学校等时期。
1953年由初师升格为中师,更名为湖南省宁乡师范学校。1960 年革命老人谢觉哉亲笔为学校题写校名“宁乡师范”。2002年加挂长沙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校牌。2010年9月校址由宁乡县城整体迁入长沙市雨花区。长沙艺术实验学校始建于1957年,前身是长沙市第十八初级中学,是一所以艺术类专业为主的中等职业学校,2016年成为省级示范性(特色)学校。2019年6月,湖南省宁乡师范学校与长沙艺术实验学校整体合并更名为长沙幼儿师范学校,2020年学校升格为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2年9 月,学校整体迁入长沙湘江新区香山教育城。
办学120周年以来,学校形成了“红色底色、师范本色、幼教特色”的办学特点,遵循“关注学生全面发展、终身发展,培养阳光自信的职业人”的办学理念,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文化荣校、特色名校”的发展思路,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始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融入现代化新湖南发展大局,推进学校内涵式高质量发展,建设一所服务儿童发展、师范特色鲜明、多专业协调发展的高水平师范类高职院校,努力朝着“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目标不懈奋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治理结构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长沙幼师高专。英文名称:ChangshaPreschoolEducationCollege,英文简称:CPEC。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长沙市湘江新区香山教育城华强路177 号。学校网址:http://www.csysgz.com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为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合作交流。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党务、政务等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及时向社会以及新闻媒体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塑造学校良好社会形象。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要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第八条 学校立足长沙,围绕儿童发展、儿童服务等领域,设立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婴幼儿托育与服务、数字媒体技术、美术教育、舞蹈表演等专业,组建了学前教育、数字媒体技术等专业群,坚持高质量发展、特色发展、品牌发展,切实承担起为长沙育幼事业和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培养人才的社会责任,形成高质量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长沙样板”。
第九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专科教育,同时开展师资培训等方面的非学历教育。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由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和主管,教育业务由湖南省教育厅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指导学校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免的人员;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校依法实施自主办学,独立管理内部事务;
(二)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管理、培养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依法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
(四)依法聘用和管理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文化教育机构、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声誉;
(七)法律、法规确定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依法实行校务公开,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习和发展的主体,学校坚持以生为本的理念,一切工作必须服务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成才。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建立健全“十大育人”体系和“三全育人”机制,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和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培育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与学生考核评价机制,表彰奖励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各级各类学生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依照本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职责主要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或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工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聘用)、晋升、解聘、奖惩和确定绩效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学习、工作机会;
(三)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离退休教职员工依法享有相应经济待遇;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聘约规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自觉进行学习提高,主动参与学校改革;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教师、进修教师、访问学者以及其他与学校未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教育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要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履行党章党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召开党委会,如遇到重大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其他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六条 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和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章程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审议学术政策、重大学术事务。
(三)评定科学研究成果。
(四)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五)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委员的权利义务、产生办法等按照其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各二级学院(部)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中国教育工会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及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协会(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开展活动,定期召开团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学生代表大会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稳定;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育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四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六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发展需要合理设置二级学院(部),二级学院(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基层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第四十八条 院(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的发展规划;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院(部)发展、学科(专业)建设等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负责本院(部)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职工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基层学术组织的工作。
(二)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院(部)教学、科研工作,组织开展本院(部)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校企合作、学术活动等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科研任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负责本院(部)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本院(部)学生的奖惩、资助提出具体意见;在学校招生就业处的指导和管理下,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本院(部)毕业生就业工作。
(四)负责制定并实施本院(部)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院(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建议;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拟订本部门教师及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管理细则;组织开展院(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六)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和资产。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支持二级学院(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干部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部)设院(部)长1人、副院(部)长若干人。院(部)长是院(部)行政负责人,主持本院(部)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定期向院(部)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副院(部)长协助院(部)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部)党总支书记主持二级学院党总支的全面工作,履行党建主体责任。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总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院(部)分工会在学校工会和院(部)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学院(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等科研机构(平台),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社会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学校对校办企业或机构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其发展。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事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勤俭办学,实行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保障运转、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财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强化经济责任审计,保证资金有效安全运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第六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后勤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创建平安校园。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合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继续教育与国际交流学院,与“长沙学前教育培训中心”“长沙市学前教育研究所”合署办公,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幼儿师资培训、成人高等教育、学术交流、赛事活动、应用研究与技术服务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无偿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依照法律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学校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产与基金,定期公开基金会财务状况,并接受质询。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筹建校友联络办,搭建校友交流平台,支持校友工作,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与国家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主动拓展社会服务,积极推进社会合作和校企合作,争取更多发展机遇和资源,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符合学校职能的各种合作,广泛凝聚社会资源,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充分发挥服务社会的作用。


第九章 学校标识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训:厚德、尚美、精艺、乐业。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徽:待定。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旗:待定。
第七十条 学校校歌:待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再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改: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基本依据,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解释,并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等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由学校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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