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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衡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省市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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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2 01:3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2023年修订)

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58年,由原耒阳师范学校、衡阳市艺术学校、衡阳幼儿师范学校合并升格建成。2019年 7月,衡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耒阳师范学校、衡阳市艺术学校、衡阳幼儿师范学校合并。2020年3月,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耒阳师范创办于1958年,以培养小学教师为主,被誉为“湘南中师教育的领头雁";原衡阳市艺术学校创办于1960年,以培养中等艺术人才和传承地方戏曲为主,有“湘南艺术家的摇篮"之称;原衡阳幼师创建于1980年,是全省最早 开办学前教育专业的学校之一,享有“北有长沙师范、南有衡阳幼师"的美誉。
学校秉承“立德树人服务发展"的办学思想,坚持“以爱施教、以乐促学、以训提能、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以“为师为范开若牡丹"为校训。学校立足衡阳、服务湖南、面向全国,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全省一流、全国知名的幼儿师范高等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促进学校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 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衡阳幼儿师专或衡阳幼师。英文名称:Hengyang Preschool Normal College'英文缩写:HYPNCO学校域名:www.hypnc.com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罗金桥4
第四条学校系衡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南省教育厅。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私极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教育情怀深厚、专业知识扎实、勇于创新教育教学、具有终身学习发展能力的幼儿园教师和农村小学教师,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培训幼儿园和小学教师。
第七条学校执行国家学业制度,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和结业证书。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校务公开。
第十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专家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学校实行校、系(部)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 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学校基本教育形式为普通专科教育。普通专科教育实行学年学分制,高中起点学生学制为三年,初中起点学生学制为五年。
第十三条学校私极探索建立学校与社会、高校与幼儿园、 小学、专业教育机构合作,更加注重专业能力和终身学习发展能力培养的协同育人模式。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及有关规定,合理
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培养和地方产业发展需求设置调整专业。
第十六条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进行考核,依照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规定,执行学历证书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发给毕业证(或肄业证)。对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发给结业证。
第十七条学校成立专业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建设;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学前教育、小学教育、艺术教育为重点,形成特色鲜明的专业优势。
第十八条学校私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内外先进高校开展合作办学。
第十九条学校支持教师和学生,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应用科学研究,推进产教融合。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教科研评价和教科研成果奖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崇尚学术,提倡学术自由。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
现实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第二十四条学校开展信息咨询、技术开发、人才输送、成果转化、技能培训、“非遗传承人"培训等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力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五条学校坚持弘扬地方传统文化,加强国内外文化交流,为增强地方文化软实力和中华传统文化影响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私极贡献。
第二十六条学校发挥专业优势,私极参与国家和区域文化建设,促进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繁荣进步。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设图书馆、校吏馆、校报、校刊、校园文化长廊、青少年心理健康援助中心等各类校园文化载体,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三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二十八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按规定任命学校有关人员;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 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学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十九条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 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课程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四)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
(五)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社会实践基地和红色教育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六)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聘用和管理教职工,对所聘用的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实履行高校职能,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标准,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私极为衡阳教育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提供服务;
(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国家和衡阳市的劳动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合法收入,并在政策允许下稳步提高教职工待遇;
(五)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尽力为学生学业提供优越条件和优质服务;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七)遵守国家收费政策与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治理结构
第三十一条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证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其主要职权和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 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私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党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 ,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接受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双重领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进行监察。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 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各校区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九)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或决定学校专业、课程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交叉课程、跨课程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课程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评定或推荐中报有关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审定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或推荐教职工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六)审定学术评价、争议的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七)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八)审定有关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听取和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中国教育工会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知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四十一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十二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共青团的指导下,按照《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代表学生的利益、权利,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完善和实施充分听取党外代表人士意见的相关制度,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十四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教辅机构。
学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接受学校的监管。
学校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境内外组织联合设立合作办学机
第四十五条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和办学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有关职能部门,并调整其职能。
学校内部机构根据学校核定的部门职责开展工作,履行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章基层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和办学需要设置的系(部),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系(部),领导和考核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配置和条件保障。
第四十七条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自身职责,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系(部)发展规划,进行专业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二)制定系(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系(部)党组织(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条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先当经系(部)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视会议议题,会议分别由党总支书记或系(部)负责人主
第五十一条系(部)依照法律规定或学校要求,主动接受学校和系(部)教职工监督,重大事项、重大决定和涉及教职工 权益的事项要征求系(部)教职工意见,向系(部)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学校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六章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五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依法实行岗位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五十五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公平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进修、培训、晋升等机会和条件,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获取薪酬,享受福利待遇和带薪休假;
(三)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晓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二)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学校考核;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尊重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宪法、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九条学校在政策许可前提下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和处分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纪律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十一条学校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学生和学员
第六十二条学生是指取得本校学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丰;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学校提倡、支持学生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内开展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支持学生会及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学校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和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八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开一21一
展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六十九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接受各类培训的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培训证书。
第七十条凡是曾在本校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工均是学校校友。学校设立相应机构,联络和服务校友。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一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加强审计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二条学校密切与行业、科研院所、企业等社会组织及个人联系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三条学校可设立理事会,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促进学校发展。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四条学校私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教育合作。
第七十五条学校依法注册设立“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友总会",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九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以衡阳市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学费及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补充。学校私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八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七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第八十条学校的土地、房产、设备、图书等财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 二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八十三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改善办学条件,私极推进后勤服务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学校自身特点的后勤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服务,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第八十四条学校校训为:“为师为范开若牡丹"。
释义:为师为范:“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是出自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的名言。为师为范,意在要求师生既要为师做到学高,又要为范做到身正,体现了我校的教育属性和师范特色。
开若牡丹:出自清代袁枚的《苔》诗中“苔花如米小,也学牡丹开"。苔藓是一种低微的植物,而牡丹是我国的国花,是花中之王,代表着花的最高层次。寓意我校在全国高校当中就像一朵苔 花,学校虽小,但也要瞄准国内最高学府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寓意我校学生,虽然是大专生,但是也不自卑、不气馁,奋发图强,志存高远,立志像牡丹花开一样艳冠群芳,做最好的自己。 开若牡丹,体现了学校和师生不甘落后,争创一流、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

第十章 校徽

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释义: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徽由汉字“师"“衡、幼" 和“编钟"等元素构成,体现和突出了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内涵和特色。“编钟"与汉字“师"相结合,构成“编钟"意象,“编钟"声音清脆明亮,悠扬动听,象征着学校的和谐与美好,代表着全校师生为师为范、团结奋进的形象。外圆上方为英文校名字样,表明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向国际开放的普通高校;外圆下方为学校建校年份“ 1958 ";紫色色调喻示着学校紫气东来,欣欣向荣。校徽整体吻合行业特色与时代审美,具有极强的标志性和独特的艺术风格,利于在大众媒介中广泛传播。
第八十六条校旗

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衡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第 七 学校校歌为《梦开始的地方》,张益魁作词,李虎作曲。
梦开始的地方

4张益魁作词赞美、抒情地72拍/分钟李虎作曲
6· 53《6 6 5 & 7 · 65 3   6 2 · 1 & 2 2 1 2,5 · 65 32 3 1235 6 ' 53 6 6 5
7· 65 3 》62. 1 6 2 ,35   3 7 53《6
滔滔湘江之 水,诉说爱的悠巍窗山之 光,沐浴爱的朝
6  6 · 6 6 3 3 3 2 3 12 · 2 2 3 5 63  6 6 3 7。 7 7 6

长  纭 亲吻着小 草, 孕育桃李的芬 芳  为 明天 托起太阳,阳 鸟儿飞舞在蓝 天, 一起自由的翱 翔  为 明天 托 起梦想

5 5 5 5 6 2 ·1 2 3. 3 5 3 3 2 5 0   6  6  
放声的歇   雨滋润蓓蕾,嵇彩绽  压鳴湖财闪着目 光, 真情点亮红烛,美好守 望。雁呜湖畔
7 7 6 6 5 6  2 “ 2 1 6 1 2 3 2 3  3  50'
梦开始的地 方,为师为范 开若牡 丹,手 牵 手  让梦丌始的地 方,为师为范 开若  丹,心 贴 心  让
7 7 7 6 6 5 5 2 1 2 3 3 2 3 7 7 5丨6 6  
o心在春凤里激荡,拥抱未来,走过山高水长
纯真在笑容里回响,拥抱世界,迎来诗和远方
7 7 6 6 5 6  2。 2 1 6 3  6。5 36 ·  
梦丌始的地 方《为师为范 开若牡 丹,
犭C、贴心,让
o山地
7 7 7 6 6 5 5 2 1 2 3 3 2 3》7 5   6   6 0 1 2》332 3《7 7 ·
纯真在笑容里回拥抱世界,迎来诗和迅 方 拥抱世界,迎来诗和
6 5 6 6  迅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 再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学校如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九十一条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规章制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由学校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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