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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章程|湖南省政府举办的工艺美术、艺术设计高等职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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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1 22: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75年的益阳市七•二一工艺美术大学和成立于1981年的湖南省服装技工学校。益阳市七•二一工艺美术大学先后更名为“湖南省益阳工艺美术大学”和“湖南省工艺美术职工大学”;湖南省服装技工学校先后更名为“湖南省服装工业学校”和“湖南省工艺美术设计学校”。1999年,学校开始举办三年高职教育。2005年,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学校秉承“致用致美”的校训精神,贯彻“创新发展、特色发展、内涵发展、人本发展”的办学思路,坚守“德育为魂、能力为本、精艺为径、致用致美”的办学理念,主动适应行业产业发展需求,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促进了湖湘特色工艺美术的传承与创新,为国家特别是湖南文化创意和工艺美术产业的发展、优秀湖湘文化的弘扬做出了重要贡献。2010年,学校立项为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单位,2014年,在教育部、财政部组织的项目验收中荣获“优秀”等级。

面向未来,学校将继续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升办学质量为核心,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工艺美术、艺术设计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之路,努力建成特色鲜明、品牌凸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等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简称“湖南工艺美院”;英文名称为:Hunan Arts and Crafts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HACVC。

学校网址为http://www.hnmeida.com.cn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益阳市栖霞路135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督,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的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走产学研结合的办学之路,培养工艺美术和现代艺术设计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推行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举办者、上级主管单位、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服务地方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专科教育,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积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服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规模与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紧密对接湖南文化创意和工艺美术产业发展,建设湖湘特色工艺美术、时尚服饰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数字艺术设计、产品设计等六大专业群,构建与湖南文化创意和工艺美术产业深度融合的专业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制定招生计划,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给具备相应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支持鼓励师生积极参与行业企业技术研发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教育教学良性互动。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具有时代特征和行业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十九条  学校致力于湖湘特色工艺美术传承与创新,在人才培养、技艺传承、创新研发、文化研究、传播推广等方面发挥示范与引领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等组织或团体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办学。

第三章 学  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和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要决定。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表彰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学生社团,自主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或勤工助学等方式,对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相应薪酬、福利待遇、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决定。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所在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岗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岗位聘用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和劳动合同制度。

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表彰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上级政策相符合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制度,逐步提高教职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水平。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平台,与行业企业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聘请校外技术专家、能工巧匠担任学校兼职教师。

学校鼓励教师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参加专业实践或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离退休制度,依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兼职教师、客座教授、外籍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益,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学校下列学术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教研教改、科研项目或课题;教学、科研成果;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等。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要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上级团组织指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作用。

第五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代会选举产生学生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工作,代为行使职权,执行学代会的决议。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学校发展情况合理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服务保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师生提供服务。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需要设置调整二级学院(系)、教学部、科研院所等教学科研机构。

二级学院(系)、教学部、科研院所等教学科研机构构成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相对独立地履行职责。

学校对二级学院(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二级学院(系)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单位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拟订与实施,开展教育教学、校企合作、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组织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本单位工作正常运行。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五)在学校指导下制订本单位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奖励及分配实施方案。

(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院长(主任)是二级学院(系)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二级学院(系)设党总支。二级学院(系)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二)支持本学院(系)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系)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学院(系)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一条  二级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二级学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二级学院(系)党政负责人。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院长(主任)或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级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  二级学院(系)根据规模大小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参照学院教代会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信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积极与行业企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织和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六条  学校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共生发展”的原则,密切与地方、行业和企业的联系,积极推动政、校、行、企深度合作。学校充分利用湖南工艺美术职业教育集团等平台,积极探索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服务社会,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战略发展咨询委员会。战略发展咨询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行业、企业、校友、政府部门等各方代表组成的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

战略发展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为学校重大发展事项提供咨询与指导;推动学校与社会的广泛合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寻求社会支持等。学校本着互惠共赢的原则,主动为战略发展咨询委员会委员单位或个人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持。

第六十九条  学下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依法组成的社会团体,为非营利性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是指在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与进修人员,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学校支持校友在校友会指导下成立具有地域、届别、行业特点的校友分会。学校以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发展建设情况,鼓励校友对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和校友之间开展广泛合作。对为学校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筹措教育资金,服务学校建设和发展。基金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可聘请大力捐资助学、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职衔。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学校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等实行审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教职工、学生、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完整与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校有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科学、规范的后勤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安全、便捷、高效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智慧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建设平安校园。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务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一条  当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学校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或学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以及出现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时,由校长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校务会审议,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可启动修订程序。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向社会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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