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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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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0 21: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是1979年成立的O一三基地技工学校,1983年改办为大庸航空工业学校,1998年更名为张家界航空工业学校,2001年,升格为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院以行业为依托,服务地方建设,突出军工特色,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为航空工业和张家界及湖南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学院遵循“立足航空,服务地方,特色兴校,争创一流”的办学理念,以建成省内一流、国内有影响、航空特色鲜明的高等职业学院为目标,服务航空、服务地方、服务区域经济信息化产业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规范学院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简称:张家界航空职院。学院英文名称:Zhangjiajie Institute of Aeronautical Engineering。学院英文名称缩写:ZJJIAE。学院域名:www.zjjhy.net.

第三条  学院住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热水坑,邮政编码427000。

经举办者批准,学院视需要可调整校址。

第四条 学院举办者为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为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主管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核准学院章程,对学院进行指导和监督,任免学院负责人;为学院提供办学资源,确保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院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障学院在办学过程中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享有办学自主权。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坚持立足航空、服务地方的发展战略,依托中航工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湖南国防职业教育集团,对接航空工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条 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阳光服务平台和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主动接受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本院师生员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二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等基本职能。

第十三条  学院是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以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同时积极适应社会需要开展非学历教育、业务培训和技术教育。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推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校企合作形式包括合作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合作技术研发、合作开发课程等。

第十五条  学院依据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学院以航空制造与旅游管理为主要的专业大类。

第十六条  学院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定教材,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督和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  学院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和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学院自主依法与国(境)外政府、教育机构、企业等组织合作办学。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处(室)等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学院党委会议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基层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院务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务会成员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必要时可根据院长提议扩大至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务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审议学科、专业与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和科研平台建设方案。

(三)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考核办法,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及学术道德规范。

(四)评定院级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以及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评定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六)受理、调查和处理学术争议,裁决学术纠纷。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要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各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和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

(五)审议和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工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组织思想政治教育,引导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学院重视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院学生会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团委指导下成立的学生自治组织,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会负责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社会团体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计划、管理、服务、联络等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教学辅助和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自主设置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三条  系(部)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层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全面负责。系部主任职责如下:

(一)依据学院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学院的各项决定、决议。

(二)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定与实施。

(三)组织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本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行。

(四)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及督导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五)组织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

(七)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系(部)党总支。系(部)党总支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学生干部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六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会议成员为系(部)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主任、总支委员,必要时可吸收系(部)专业带头人和课程负责人参加,或扩大为系(部)工作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系(部)主任和党总支书记共同商定。根据会议内容,会议分别由系(部)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主持,研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时,由系(部)主任主持;研究党建和思想政治建设、群团工作及学生工作时,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对学院内各二级机构进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并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公平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二)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各类学术、创新创业、文体等活动。

(三)依据学院规定选择专业和课程。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

(五)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

(六)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八)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和重大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九)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院和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十)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爱校,遵纪守法。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服从学院管理,维护学院名誉、利益和稳定。

(四)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自觉学习,认真完成学业计划。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设施设备。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八)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各项学生服务制度,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指导与就业推荐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表彰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制度,测评结果作为学院对学生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通过设立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关心和资助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定;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任制度;对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岗位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院制定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发展制度,完善教职工培训体系,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吸引行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参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自主聘任和管理兼职教师,深化校企合作,以加强“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

第五十五条   学院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离退休后为离退休人员,学院对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七章  招生、就业与创业

第五十六条  学院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构建特色就业网络体系,打造就业品牌,全面实现大学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的工作目标。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据国家政策制定招生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招生工作,选拔优秀学生。

第五十八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的招生比例。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专业设置、招生、培养、就业“四位一体”的工作联动机制,毕业生就业情况与招生、人才培养工作紧密对接,就业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教学改革的讨论以及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以就业状况作为专业招生计划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条  学院积极推进创业教育,以创业促就业,不断完善创业课程体系建设,加强学生创业意识的培养与树立,以创业孵化基地为依托,精心培育重点项目,培养提高学生就业创业的能力。

第六十一条  学院积极开展就业帮扶,加强对残疾学生、贫困家庭学生和女生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健全心理辅导、经济补贴、落实就业的帮扶工作体系。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搭建中航工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湖南国防职业教育集团等优秀平台,通过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方式,积极为航空工业、地方经济、经济信息产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努力加强与地方和社区的沟通,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的合作,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成果引入人才培养。

第六十四条  学院成立校友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六十五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及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人员以及经校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法成立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基金会,依法依规接受境内外以及社会各界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学院根据捐赠方意愿,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和学生意见后,经学院研究决定,可对特定建筑物、道路、园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  


第九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七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院对所拥有的经费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八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班子、财经管理各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凡属学院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使用等,应充分论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行业咨询,经学院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的运行安全。

第七十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无偿拨付的资产、利用财政资金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以及依法认定为国有资产的资产;资产形式主要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学院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利用率,确保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根据办学规模开展基础设施与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条件。

第七十三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保障与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学院安全运行,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


第十章  学院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校徽是由一个同心圆构成的图案。其中,校徽的基础色调为科技蓝,外环由中英文校名组合而成,圆心由“飞机”主体造型和学院建校年份“1979”组成。

第七十六条  学院校歌是《张家界航院之歌》。

第七十七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十月份的第四个星期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务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再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九条  当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发生变化、或学院发生合并、分立、动迁、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或学院办学宗旨、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时,由院长或院务会提议、或学院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学院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提议,经学院党委讨论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院内其它规章制度必须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学院工会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与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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