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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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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0 15: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pdf (417.26 KB, 下载次数: 62)
序 言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始建于1903 年的湖南修业学堂,1920 年改制为农科职业学校,1929 年命名为湖南修业农业学校,1934 年更名为湖南修业高级农业职业学校,1950 年改名为湖南省修业农林专科学校,1952 年正式命名为湖南省长沙农业学校。湖南省农业机械化学校创办于 1958 年,1997 年改名为湖南省机电工程学校。2001 年湖南省长沙农业学校与湖南省机电工程学校合并升格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厚重的文化底蕴,历经百年风霜,
经战乱而不散,沐风雨而弥坚,遇改革而兴盛,培养了一批革命先驱和大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人才,为中国革命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百余年来,学校秉承“为时养器、器为时用”的办学宗旨和“务本崇实、修德精业”的校训,始终坚持职业教育办学方向,传承“崇朴尚实、实干兴邦”的修业文化,弘扬“创新、奋斗、奉献、协作” 的隆平精神,形成了以“和 ·实”为主线的文化理念,努力将学校建设成特色鲜明、行业领先、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湖南生物机电职院;英文译名:Hunan Biological And Electromechanical
Polytechnic。学院网址:https://www.hnbemc.edu.cn/
第三条学校住所为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隆平农业高科技园区。学校有东湖和马坡岭两个校区以及长沙县北山湖南超级杂交水稻生产示范与人才培养基地。
第四条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依法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对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确保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校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条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遵循开放办校、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
改革活校的发展战略和依托行业、对接产业、办好专业、融入企业、服务就业的发展思路。
第九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利用校内各种媒体公开学校重大事项,接受学校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实行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第十二条学校坚持学历教育与技术服务、职业培训并举,实行全方位、多层面、立体化的开放办学模式,通过校企合作、国内联合与国际交流等方式,全面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与综合竞争力。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自主确定办学方略、质量方针和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确定人才培养规格,调整学校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专业对接产业,创新发展,形成特色。
学校坚持人才培养质量为先,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专业优势和办学特色,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学校继承和发展农林牧渔、制造业等传统优势,种植、养殖、加工、机电、车辆、贸易、信息、人文等专业协同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坚持产学研结合原则,重视科技创新,鼓励成果转化,以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区域经济为重点,为乡村振兴、“三高四新”等国家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十七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本科层次为辅,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和社区教育,积极推进终身教育发展。
第十八条学校积极吸纳社会资源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实行集团化办学,走校企融合、产教结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办学之路。
第十九条学校坚持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开展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为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不断做出新贡献。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须有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中国共产党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校长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校长不能与会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权有:
(一)审议学校专业群、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评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六)审议学校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针对学校教科研等相关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社会调研、研讨,提交调研报告,供学院决策参考。
(八)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九)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十)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
(十一)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甄别,提出处理意见。(十二)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
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3;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 4 年。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3 名,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八条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 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群团组织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承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设置二级学院(部)、研究所、基地等教学科研机构,设立图书、网络信息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四条二级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部)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校长提议,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二级学院(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学校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学院(部)各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贯彻落实学校的各项决定、决议。
(二)组织开展人才需求调研和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施专
业教育教学改革。(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做好教学质量过程监控。(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负责与相关行业、企业共建校企合作基地,充分利用学院的教学资源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和培训。
(六)组织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七)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追踪调查工作。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本学院(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十)做好本学院(部)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十五条二级学院(部)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重要事项。召
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部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六条二级学院(部)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学院(部)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以党政联席会代替党总支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或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
第三十七条二级学院(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履行本学院(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责。依据学术委员会授权,承担相关的学术工作。
第三十八条二级学院(部)统筹设立分工会、共青团等基层群团组织,设立学生委员会,在二级学院(部)党总支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应章程开展工作,参与二级学院(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教职工由学校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教职工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尽职守,认真完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任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对教职工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表彰和奖惩机制,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照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七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创新的制度。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十条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退休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和学员
第五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
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依法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娱乐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学校在教学、管理、服务和课外活动方面为学生搭建“人人成才”平台,支持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八条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创业创新指导以及就业推荐等服务,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资产、财务和后勤
第六十二条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第六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
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资产管理数据库和资产绩效评价体系;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资产统计报告等。
第六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
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增加办学资源。
学校对拥有的经费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五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七条学校捐赠收入全部上交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八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九条学校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维
护学校安全稳定,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充分利用中国现代农业装备职业教育集团、湖南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等平台,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为湖南乃至全国农业及其职业教育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十一条校友包括在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名誉院长、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和重要资源。学校向对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第七十二条学校建立校友会,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促进校友为地方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三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及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组成,设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理事会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对学校的建设、发展及管理发挥咨询、审议、监督、支持和联络的作用。
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四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可成立或者参加相应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服务功能。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和校庆日
第七十五条学校校徽由内外两个圆圈构成,内圈以水稻、齿轮、芙蓉花的造型和数字“1903”为基本识别标识,外圈上半圈为学校中文名称,下半圈为学校英文名称。校徽主色调为绿色。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旗为桔黄色三角形旗帜,中央篆书书写的
“修业”两字,配有“1903”字样。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七十七条学校校歌为《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歌》,金沙作词、孟勇作曲。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 10 月 9 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层次、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校内其它规章制度均依据本章程制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八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由学校公布,
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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