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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章程|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举办的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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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9 00: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院校,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立足湖南,面向全国,积极更新教育理念,努力构建现代化教育平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湖南和全国的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涉外经济、涉外管理类应用型专业人才。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教育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教育厅;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园。
第六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
举办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任免其根据本章程有权任免的本单位董事;
(三)有权查阅本单位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举办者依法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壹仟万元;出资者:湖南猎鹰实业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普通本科高等教育(学制四年);
(二)普通专科高等教育(学制三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9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由6名举办者代表、1名校长、1名党组织负责人及1名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相关委派方重新委派可以连任。如董事会的席位因董事的退休、辞职、疾病、残疾、死亡或相关委派方的撤换而产生空缺,该董事的委派方应另行指定一名继任者完成该董事当时任期的剩余任期。
任命方可撤换和/或重新委派其根据本章程有权任命的董事,但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和被撤换或重新委派的董事。董事(除校长)变更应自董事会收到该任命方的书面通知时生效,且董事会应促使学院立即就该董事变更事宜向业务主管机关依法备案。如果变更校长,学院应向业务主管机关递交校长变更申请,并进行董事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如果一份书面决议用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发给董事会全体董事,并根据所涉及的具体事项得到第十六条规定人数的董事签字赞成和通过,则董事会无需召开董事会会议即可通过该决议。董事正式签署的书面决议(无论是在同一对签本上或数份对签本上签字)与正式召集的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相同的效力。该书面决议应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一并存档。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对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具有最终决策权,并全面负责;
(七)提出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八)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应由举办者提名,董事会聘任。校长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所有任职资格条件,即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岁、在中国境内定居并拥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第二十二条 如果校长因其退休、辞职、疾病、丧失行为能力、残疾或死亡而使其职位空缺,董事会应另行聘任一名举办者指定的继任者完成其剩余的任期。
第二十三条 如果校长暂时无法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或者校长经董事会批准后可以书面授权举办者指定的任何人暂时代表校长行使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事先书面批准,校长不得兼任任何其它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副校长或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并不得参与与学院有竞争关系的任何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科研或其它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会是本单位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由1名党的基层组织代表、1名举办者代表及1名教职工代表组成。监事由董事会从各代表人选中选举产生或更换。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1名监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1/2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学院董事会董事长担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学院党组织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起领导作用,在办学方向中起监督保障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的基层委员会负责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选派,兼任政府督导专员,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要认真履责,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分析研判,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利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二级单位及以下单位党组织。学校为党组织保证充足的经费。
第四十条 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校有机统一,保证党组织在重大
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班子成员,应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
第四十一条 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二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学校党员队伍建设,激发党员保持先进性内在动力,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
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党组织要从聘用环节开始全面掌握教职工党员身份,定期排查党员组织关系,纳入有效管理,防止和纠正“口袋党员”、“隐形党员”现象发生。在学校从事专职工作半年以上的党员,一般应转入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入的,实行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新调入的教职工党员,要督促其尽快转移组织关系。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加强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防止一转了之甚至推出不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增强党员主体意识和党性观念。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开好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组织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党员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发展大学生和表年教育入党。加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注重把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培养成党员,把优秀党员教师培养成学科带头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高发展党员质量。注意培养和吸收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入党。
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学习党章党规,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觉悟,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守纪律讲规矩。针对教职工党员兼职人员多、退休人员多、青年教师多、流动性强等实际,采取学习培训、专题辅导、结对帮扶、谈心交流等方式,帮助教职工党员提高素质,解决思想困惑和实际困难。设立党员教学管理服务示范岗,推行党员承诺制和党员星级管理,引导他们充分发挥在教书育人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十三条 领导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是民办学校党组织的首要政治责任。党组织要认真履责,加强分析研判,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
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课堂、进头脑。督促学校加强教材、教师、教学体系建设,按有关课程标准,优选经依法审定的思想政治课和德育课教材,保证足够的教学时间。实施思想政治课“名师工程”,安排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综合素质高的教师授课。党组织书记要带头讲形势政策课,回答好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抓好学校教室、寝室和网络等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与管理,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思想政治要求纳入教师日常管理,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引导教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为人师表。定期评估学校师德师风情况,对爱岗敬业、师德表现突出的,要表扬表彰;对师德表现不佳的,要劝诫整改;对师德失范、不适合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提出调整岗位或调离学校的建议。对个别散布错误言论的教师,党组织要敢抓敢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设立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机构,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思想政治课教师的平均收入,应不低于学校其他专业教师平均水平。推进民办高校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打通职业发展和专业晋升通道,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第六章  群团组织建设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成立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成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遵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集体福利事项,监督、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等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为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企业赞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五十一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一名财务主管负责学院的财务事项。财务主管由举办者提名、董事会任命,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并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董事会决定学院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8年12月21日经董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中所提“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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