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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学院章程|湖南省政府举办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区域性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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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5 22: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怀化学院章程
(2022年6月修订)


怀化学院前身为1958年创办的黔阳师范专科学校,历经怀化师范专科学校、怀化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2年升格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更名为怀化学院。其间,湖南农学院黔阳分院、怀化地区教师进修学院、黔阳师范学校先后并入。
学院秉承“办应用型专业、建应用型学科、做应用型研究、育应用型人才"的办学方针,以“怀仁化物,立地仰天"为校训,坚持“立足怀化,面向西南,辐射全国"的服务定位,以“应用性、民族性、区域性"为办学特色,培养有良好思想道德品质、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努力把学院建成区域性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推进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升现代大学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怀化学院;学院英文名称:Huaihua University;学院域名:www.hhtc.edu.cn学院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东路180号,学院分东、西两个校区。
第三条学院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 '、丿丶、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院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属于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院举办者依法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任命学院负责人;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院办学的基本条件,尊重学院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院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院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学科、专业,依法授予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
(六)依法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依法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怀化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八条学院实行校、学院(部、中心)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学院(部、中心)在学院授权范围内的自主行使职权。
第九条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体系。
第十条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接受 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 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私极从事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院现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等学科门类。
第十三条学院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稳步发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私极创办研究生教育,形成多层次办学格局。
第十四条学院私极开展与国内相关机构的学术交流和教育 合作,同时,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等形式溯极开展与国(境)外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术发展,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学院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
学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
第十六条学院建立学籍管理制度,严格学籍管理,不断提升教学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学院执行国家学历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院可以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学院不断优化教育资源,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完善教育质量评估监督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学院科研以应用研究为主,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符
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有明确社会需求和市场前景的研究,注重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推广。
第二十条学院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
学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学院和师生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学院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产业与重点领域,开展教育培训、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决策咨询、科学普及,为社会提供智力与科技支撑。
第二十二条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私极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 本校学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
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茯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学院以立德树人己任,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二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考核评价和奖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
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障和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和就业创业指导与就业推荐等服务。
第三十条学院建立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通过国家贷款、助学金、经济补助、减免学费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任务。
第三十一条学院支持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和社团按照各自章程规定推选代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学院党委将学生会纳入学院党建工作整体格局中进行统筹谋划,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统筹负责,团委具体指导,宣传、教务、人事、保卫等部门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在学院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按照法律、学院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三十四条学院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
培训、解聘等。具体办法按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和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社会服务;
(二)依照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工资报酬、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客观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自身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与重要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任免、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或提出申诉;
(七)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四)尊重、关心和爱护学生;
(五)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六)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七)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用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用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八条学院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三十九条学院建立教师进修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晋级、评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二条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实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院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设置相应工作机构,受理和处理教职工在人事聘任、考核评价、职务晋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奖惩等方面的申诉。
第四十四条学院建立教职工离退休制度,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为在岗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学院私极创造条件、搭建平台,与企业、行业合作培养“双师型"教师,聘请企事业单位技术专家来校指导实践教学工作。
学院鼓励教师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参加专业实践或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院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聘请和管理外籍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来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其他非正式在编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管理与组织
第四十八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私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
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私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会议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书记应综合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不是党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院党委会组成人员由中国共产党怀化学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五十条中国共产党怀化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十一条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
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五十三条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推荐国家、省部级和上级主管部门科学研究项目。
(三)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学院研究机构的设置,审议推荐各种学术荣誉人选、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及科学研究中的其它重大学术问题。
(五)评定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
(六)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指导校 级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国(境)内外的学术交流。
(七)参与职称评审、技术岗位聘任等工作中涉及的学术评价工作。
(八)调查和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九)接受学院委托,对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重大事宜进行论证、咨询、审议及评定。
十 讨论和审议其他学院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咨询、评议和裁决的学术问题。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优秀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的组建、运行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进行。
第五十四条学院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学院的教学指导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研究学院教学建设工作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指导学院教学建设重点工作;
(三)评议和推荐学院教育科学和教学改革资助项目、教学成果奖、优秀教学奖、教学名师、精品课程、重点建设专业、重点建设学科和优秀教材;
(四)沟通信息,交流教学改革经验,推广研究成果,为学院的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五)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重要教学事项的指导、咨询、评议、审议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建、运行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进行。
第五十五条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院的学位评定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检查、评估、监督各学院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五)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六)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教授代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建、运行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进行。
第五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计划、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院、部、中心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并应当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 /3以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七条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其授权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第五十八条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
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五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的自治组织,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学院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党政职能机构。各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院党政职能机构应制订具体的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规范并公开管理程序,接受师生监督。


第六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十二条学院(部、中心)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民主管理。
学院(部、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学院(部、中心)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规划,
二 全面负责本学院(部、中心)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
风学风建设;
(三)负责本学院(部、中心)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
(四)按照学院工作计划,提出本学院(部、中心)年度招生计划;
(五)负责本学院(部、中心)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对本学院(部、中心)师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七)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各项经费和资产,
(八)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学院(部、中心)教职工的工作量酬金和奖金的分配,
(九)负责本学院(部、中心)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组织本学院(部、中心)与国(境)内外的学术交流;
(十一)完成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六十三条学院(部、中心)院长(主任)是学院(部、中心)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部、中心)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学院(部、中心)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工作。
第六十四条学院(部、中心)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
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五条学院(部、中心)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 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组织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学院(部、中心)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中心)的最高决策形式,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或院长主持。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学院(部、中心)党组织正副书记、行政正副职负责人等领导班子成员。院(部、中心)党组织纪检委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另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院(部、中心)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列席人员在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院(部、中心)设立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形式。教授委员会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行使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评聘、学术评价、教学指导等评议职能。
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由本单位教职工民主推举产生,经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教授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1人,主持教授委员会工作。
第六十八条学院(部、中心)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设分工会委员会。
学院(部、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分工会委员会在学院(部、中心)党总支(直属支部)领导和学院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院
(部、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按有关规定,并参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
第六十九条学院依据教学、科研等需要设立各类学术研究机构,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七章财务、资产、后勤
第七十条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款等。
学院对经费依法依规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学院私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扩充事业发展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七十二条学院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
第七十三条学院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四条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条学院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对学院经济活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
第七十六条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
学院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八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十九条学院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学院与社会
第八十条学院不断密切与社会行业、科研院所、企事业等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联系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八十一条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和著名校友组成的非法人民间组织,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是凝聚社会资源、开展社会交流的桥梁与纽带。理事会听取学院领导的工作报告,对学院重大决策进行咨询,提出建议;协助学院与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协助学院在海内外筹集学院办学资金,并监督其使用。学院与理事单位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学
院与社会的密切联系,共同为国民经济、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理事会按照法律和理事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二条学院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法注册为非营利社会组织。
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下,按地域、行业、届别等组织校友分会。校友分会接受校友总会指导。
第八十三条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及其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或学员,曾经在学院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社会导师,学院授予荣誉校友、荣誉学位的
学院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听取校友建议。
第八十四条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致力于加强学院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管理基金,发挥基 金效能,促进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九章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五条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标,整体颜色为蓝色;中间是一只翱翔的鹤的图案,表示学院位于怀化市鹤城区;下方有“标,整体颜字样,表示建校时间;外环下方是“怀化学院"的英文大写,上方疋“怀化学院"中文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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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ihua University
学院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学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红色。
第八十六条学院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中文校名,左上角配以学院徽志。
第八十七条学院校歌为《鹤舞长天》。
第八十八条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10日。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学院的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校长办公会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依据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受理对违反章程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九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校长或校党委1 /3以上委员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1巧以上代表提议,经学院党委同意,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党委会。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公布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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