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湖南中医药大学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使用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任免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保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
何组织和个人对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
(二) 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 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提高办学效益,为中医药事业和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四) 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五) 建立健全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六)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治理体系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管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湖南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学校纪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学校的监察专员办公室实行合署办公。各分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相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
(一)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二)监察专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调查、处置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问题;受理监察对象的申诉;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单位、公职人员,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
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依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工作任务,对校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以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长不兼任主任。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三)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四)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提供各类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推荐意见。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委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学位点申报、学科、专业设置调整等相关事项。
(二) 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包括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等。
(三) 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四)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作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处理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决策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本科生、研究生、国际学生的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等进行规划和设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长,主管本科生、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副校长,二级学院院长,专业负责人,教学名师代表,校级教学督导团代表,教学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人,由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 2 人,由分管本科生、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副校长兼任。根据学校的学科分布,设置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受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执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动态与方向,调查掌握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对学校教学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学政策和规划、教学质量监控以及相关政策等有关教学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受学校委托,组织职能工作小组对学校教学体系宏观规划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做出具体规划。
(三)审议各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课程结构、专业调整等重大事项。
(四)审议、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并提供指导。
(五)研究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推荐国家、省、市、校级各类教学奖励。
(六)指导、审议每年学校本科生、研究生、国际学生教学工作要点和工作考核要求。
(七)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各类政策和工作条例。
(八)指导、审议各学院关于课程建设和教学实验室建设的重大方案。
(九)指导并协调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十)指导、审议职能工作小组提供的各种具体方案与报告。(十一)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有关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
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中国教育工会湖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基本职责。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在
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以及引导青年、组织青年、服务青年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所、教研室、中心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授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一条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学院的基本职能是:
(一)全面负责本院系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院系教师及其他人员调入与调出的计划或意见;经校长授权,聘任本院系教师及工作人员。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拟订(修订)本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拟订本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本院系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计划及师资队伍建设。
(五)检查并评价本院系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六)负责本院系学生管理,对本院系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支配学校划拨到院系的经费,管理本院系的资产,管理本院系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发展资金。
(八)负责本院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组织本院系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学术交流。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
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院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
开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三条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院应设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并接受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制定的章程决策本院教学管理事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支持学院根据实际,探索教授治学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尊重和保障学院学术管理创新,促进学院学术发展。
第三十六条学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十七条研究机构是学校研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依托所在学科的学院管理。各级重点研究机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由学校和学院共同支持,并且接受学校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校直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实体,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管理与运行。
第五章附属医院
第三十九条学校附属医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机构,按程序审批后享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附属医院分为直属附属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两类,附属医院的日常事务由医院独立运行。
第四十条附属医院的职责是:
(一) 面向社会开展医疗服务工作。
(二) 承担学校各相关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
(三) 承担临床课程教学和阶段见习工作。
(四) 承担与学校合作开展的医疗、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校统筹、协调、指导、监督附属医院的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附属医院接受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直属附属医院是隶属学校的二级机构,医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负责直属附属医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考核和监督。直属附属医院“三重一大”事项、组织机构设置调整、重点关键岗位负责人任免等需报学校党委审批。
医院纪委接受学校纪委和医院党委的领导。
第四十三条附属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非直属附属医院由医院和学校达成合作意向,医院主动申报,学校组织专家组实地考察后,提交党委会决议通过后产生。学校与非直属附属医院签订合同书,授予湖南中医药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院牌,指导医院建设并进行考核管理。第六章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聘用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工选拔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职务晋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奖惩等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依法制定的管理规章对教职工定期进
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约、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 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 依据相关规定公平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 依法享受薪酬、保险、休假等福利待遇。
(六)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发表意见、进行评议。
(七) 教职工可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 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机会。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和爱护学生。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所在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学校和国家社会做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提供发展平台,建构完善的培训体系,支持和鼓励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开展自我完善的提升,并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提高教职工生活水平。
第七章学生
第五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获得表彰和奖励。
(八)公平获得赴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