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的前身是创建于1952年的北京市私立艺培戏曲学校,1953年由北京市政府接管,更名为北京市戏曲学校。2002年12月,北京市文化干部管理学校与北京市戏曲学校合并,组成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2006年,北京市艺术研究所并入学院。学院现为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秉承“团结、奋斗、继承、创新”的院训,贯彻“树德为首、育才为要、传承为根、创新为本、因材施教、突出实践”的办学理念;立足北京,面向全国,依托行业,服务社会,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艺术职业技能,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艺术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制度,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学院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简称为“北戏”)。 学院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Opera and Arts(英文缩写名为BVCOA)。 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里8号。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艺术创作、演出实践、社会服务、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学院行政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文化局,教育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院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本院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障学院的办学资源,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院具有如下办学自主权: (一)遵循艺术人才教育培养规律,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艺术创作、文化传承与创新、文化交流及社会服务等活动;依法合理安排学生艺术实践实习活动,参加学院及剧院团艺术创作,将社会文化服务与学生培养科学有机结合。 (二)制定学院的中长期、年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文化建设需要,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整系、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聘任教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并对教师进行培养。 (八)在政府、剧院团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种专业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艺术研究、艺术创作、艺术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及文化交流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九)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申请办学项目经费。 (十)依法管理和使用北京市人民政府核拨的办学经费和各类财政专项经费。 (十一)依法管理和使用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以及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依法接受捐赠,对受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三)依法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 (十四)根据社会文化建设需求和传统文化传承的需要,依法开展社会培训,服务社会。 (十五)依法将传统文化传承教育与推广结合,开展有益的对外文化交流与促进的相关外事活动。 (十六)根据传统艺术传承发展与人才培养的需要,充分利用学院设施,建立学生和教师演出实践场所,全方面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和文化环境建设工作;服务首都中心文化建设,服务京津冀文化艺术全面协同发展的要求。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北京市地方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五)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提供各类必要信息。 (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八)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未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不改变学院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 (九)切实加强学校内部督导体系建设, 强化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学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尊重艺术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演)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的原则,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积极有序组织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培养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就业能力,为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构建和谐社会、全面传承优秀民族文化艺术,提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职业技能,符合社会需求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艺术人才。 第九条 学院的发展目标:以继承传统文化和文化传统,传承民族文化艺术,文化创新为使命,形成“规范教学、专家指导、突出实践、注重创新、服务社会、传承发展”的办学模式,打造理念先进、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艺术职业院校。 学院积极寻求与全国优秀艺术团体联合办学,充分调动各个剧种、剧院团的优质教学师资力量,广泛开展学生艺术实践活动,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艺术人才。 第十条 学院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分为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两个层次。学院同时开展社会培训和职业技能资格鉴定。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及办学实际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院以专业建设为引领,促进整体办学实力提升。 学院现有戏曲表演、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戏剧影视表演、曲艺表演及舞台美术设计等专业,戏曲表演专业为学院核心专业。学院遵循高等艺术职业教育规律,根据社会需要、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努力适应民族文化艺术的传承和首都文化建设发展的需要。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标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艺术传承发展与人才培养的需要,充分利用学院资源,按照育人为要、传承发展、打造特色、形成品牌的原则,创排优秀传统和原创剧目,打造学院“少儿戏剧场”,加强院内实训基地建设,带动全院专业发展。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针对高等艺术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培育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把工匠精神融入到教育教学的全过程,积极探索以提高学生职业能力、促进就业为目标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建立健全艺术实践、实习、实训基地,加强院团合作办学,加强学生毕业推介演出及相关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致力于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特色鲜明、适应高素质技术技能型艺术人才培养需求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 第十五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院建立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机制,保障教学质量。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院依照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渗透。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在中国共产党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党委委员会履行。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职责,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院长、副院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法规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艺术创作、艺术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院内行政管理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及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按有关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法规聘任与解聘教师和其他内部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成全国同行业最具特色和竞争力的人才培养和文化传承机构。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艺术院团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 (九)依法组织开展教师学生各类艺术实践活动,广泛服务社会,推进人才培养。 (十)积极组织社会文化艺术培训工作,增强学院在社会文化建设中的功能,提升学院的影响力,支持区域文化建设。 (十一)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行政管理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分管院领导分工负责、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监察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决策、咨询、议事的最高学术组织,由学院教授(或正高级职称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学术成果丰硕的副教授(或副高级职称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个人报名、各系部民主推荐,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推荐产生,推荐结果经公示后,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依照《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利,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审议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艺术创作、艺术实践演出、艺术理论研究、艺术职业教育研究等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院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院授权或各自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院工会委员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教育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学院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院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指导学生会、社团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院制定机构和编制设置方案。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工作机构,决定其权责配置。学院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条 学院管理制度是为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系、部可根据学院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院属研究机构是学院依据学院发展规划及艺术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艺术研究为主要任务的直属机构。 学院鼓励、支持教职工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艺术理论研究、艺术创作及相关专业研究。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 (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七)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八)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培训、学习、艺术实践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首都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三条 外聘专家、教学督导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工作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院规定和协议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学生社团、文化体育及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学习深造、艺术实践、比赛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一条 成人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六章 资产、经费、后勤 第五十二条 学院资产是指属于学院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院资产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财政平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对资产运行和保护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收入为主,包括财政拨款、学院事业收入、学院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保障制度,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七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五十八条 学院加强与地方、区域及行业兄弟院校的沟通与合作,面向社会,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探索为社会服务的有效途径。学院通过开展合作办学、社会培训、对口支援、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等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将艺术职业教育的成果回馈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院致力于文化艺术传承创新,创演优秀剧目,弘扬民族文化和中华美德,以高质量的文艺演出服务社会。 第六十条 学院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艺术创作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艺术研究和教学活动,形成良性互动。推进学校理事会建设。 第六十一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和教育合作及文化演出交流活动,与国内外学校、科研机构、艺术院团开展深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政府交付的演出任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及文化交流合作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三条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院徽为圆形,由学院的中英文名字组成,融入建校时间;颜色选用中国红与黑色搭配,体现戏曲元素和深厚的文化内涵。 第六十四条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院旗为长方形,旗面为红色,中央印有黄色的校名。红色和黄色的搭配体现了学院教学丰富多彩的含义。 第六十五条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院歌是《北戏之歌》。 第六十六条 院庆日为12月11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院长签发,经北京市文化局批准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六十九条 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学院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