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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章程|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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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20:3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章程
(2022 年版)


序 言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于 1985 年成立,2006 年改制更名为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其前身是北京市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和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

学校是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国家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教育部第二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牵头组建的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教育集团获批国家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培育单位。

学校秉承“明理笃行、惟精惟一”的校训精神,树立“质量 为本,创新为魂”的办学理念,以首善融通卓越为目标,扎根京华大地,服务民生福祉,培养适应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英文名为Beij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 rity。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 5 号。学校设有南北两个校区,南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 5 号,北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路 32 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官网为 www.bvclss.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 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以全日制高职专科学历教育为主,兼顾中职教育和技工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 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 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 督,通过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 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第七条 学校具有如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依法依规依办学条件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二级学院和调整专业;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 定招生方案,招收学生;

(三)依据市场需求,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 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建立各种专业实习、实训基地;与企业事业组织、社 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和推广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五)依法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 与合作;

(六)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七)依法管理使用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财产、财 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依法依规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北京市地方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督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 评价;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教学标准,保 证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三)遵守学校章程;

(四)保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 息;

(七)未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不改变学校资产用途,不转移使用权;保护学校的财产不受侵害、破坏和损失。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 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 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 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  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 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 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 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 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 检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 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 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 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 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 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 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 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 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学校党委的运行按相关章程、制度和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执 行。学校党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 层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选拔任用干部,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十三条 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提升教师思 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 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 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 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 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 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 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规章制度、年度 工作计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 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 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制度和发展规划依规依据对 教职工实施聘任及奖励处分。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 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 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 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 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 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 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校长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行政或学术事务中的个别事项有酌情处理权。校长可授权副校长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 或设立专门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教学、科研与行政管理工作。校长 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理事会。校理事会是由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优秀校友、企业代表、学界精英、社会贤达等各 界人士组成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学校办 学定位、战略规划等重大事项的审议;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 学校,扩大学校的办学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二)协助和促进学校与国内外大型企业、社会各界的沟通。 进一步增强校企合作和国际文化交流。

(三)向学校推荐优秀的教学、科研、管理人才,以提高学 校教师和管理队伍的质量。

(四)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为学生的实习实践提供便利条件,推荐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为教育教 学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在学 术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学术事务如专业申报、基地建设等进行决策、 审议、评定、咨询;

(二)对科研立项、成果评审、技术推广等开展评审;在人 才引进、职务评聘、奖励晋级等事项中进行学术评议认定。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相关规 程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专业指导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教师代表、相关行业和企业专家组成,对学校专业建设、教学 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

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相关规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和选用委员会。教材建设和选用委员会由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教学科研人员、教学管 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对全校选用的教材进行审查,监督学校教材 的使用与管理,指导专业(学科)的教材建设、教材研究和教材 评价。

教材建设和选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相关规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的常设领 导机构,于教代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 工作机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 意见或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大学文化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 出意见或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 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讨论表决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薪酬分 配实施方案、福利政策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 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监督学校 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独立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 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二级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强化政治功能,履行 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 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 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 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 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 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选 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 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三重一大’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管理制度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教学、 科研、社会服务、管理和校园安全秩序而制定的办事规程。

学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相应的法规、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坚持依法治校,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信息公开制 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学校纪委、监察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民主党派、 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 人为根本任务,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水平,良好的人文素养、职业道德和创 新意识,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较强的就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 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人才培养模式,按照“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模式,开展人才培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校内外学 习者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内部督导,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价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扩大科研自主权,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学校依据国家 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保护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教育集团为校企合作的核心平台,发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为社 会公众终身学习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开展 面向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三十五条 学校履行文化传承创新使命,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先进文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与输出优质教育资源 与标准,推进海外分校建设,拓展国际化视野,提高职业教育国 际化水平。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学校对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获得专业技术职务;

(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和获得工作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以及参加进修、培训等发展机会;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八)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 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爱岗敬业,忠实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制止有害于学 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 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教 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逐步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推进教师企业实践制度,致力于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特色鲜明、适应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需求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四十条  学校聘用兼职教师及其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实习实训、服务保障等工作。受聘期间,依据法律法规、 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四十一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类型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 育、短期培训、留学生等。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合
法权利。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专业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公共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校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公平获得参加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可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 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学校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困难资助、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设立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做好就业困难群体的精准分类、施策, 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健全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学生依法维护权益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四十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管理工作,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其他类型受教育者是指按照有关协议在学校接受短期培训的受教育者。其他类型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 关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九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或正式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或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且经本人承认的社会 人士。学校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和组织校友参与 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 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捐赠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 系建设,完善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制等财经管理监督制度,规 范内部管理,强化风险管控,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 校审计机构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 等管理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 损失,通过多种方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不断完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基础条件建设,为学生和 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校训是“明理笃行,惟精惟一”。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徽(标)为圆形图案,由英文字母“LB”组成的图案、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中英文全称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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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既是“劳动、保障”两个词第一个字的拼音首字母, 也是“劳动”英文单词的简写;“L”字母图形简洁有力,如运动中的飞去来器,象征着放飞梦想,回馈社会,同时又如飞驰的列车奔向前方。字母“B” 紧跟在“L”后,像汉字的“飞”字,寓意展翅翱翔,飞向理想。图标底色为红色,标志活力四射,代表着学校积极进取、斗志昂扬。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配以学校标准色为底色的校标及中英文校名全称。

第五十七条 校庆日为每年十月第二个星期五。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学校指定党政办公室为章程实施监督机构。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生效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 2022 年 11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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