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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章程|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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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20: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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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章程.pdf (1.57 MB, 下载次数: 2)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2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的“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教育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修改为:“学院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教育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将“现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修改为:“现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A档)、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
将“培养面向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修改为:“培养面向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院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面向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五、将第六条的“学院的发展目标为理念先进、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等职业院校。”修改为:“学院的发展目标为理念先进、特色鲜明、世界一流的高等职业院校。”
六、将第七条的“所设专业主要涉及农林牧渔、土建、水利、制造、电子信息、财经、旅游、文化教育、法律等大类,根据社会需要、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努力适应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修改为:“所设专业主要涉及农林牧渔、食品药品与粮食、生物与化工、电子与信息、财经商贸、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旅游、文化艺术、公安与司法等大类,根据社会需要、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努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需要。”
七、将第八条的“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修改为“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学院依法享有如下办学自主权:
“(一)面向社会需求,依法依规依办学条件,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整系、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依据教学需求,自主制定(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并有权排除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不当干涉。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在政府、企业和社会的支持下,自主建立各种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场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需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有关规定及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将第十一条第九项修改为:“履行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党校的职责;履行北京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职责。”
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北京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年轻优秀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加强党对教师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七)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九)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十)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十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全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院章程、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院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五)决定召开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选举学院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七)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八)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需要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讨论决定以下事项:学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决定召开全会并先行审议全会提议事项以及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常委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十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学院纪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院纪委的领导。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纪委合署办公。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十四、将第十七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修改为“校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将第四项修改为:“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教育事业发展类预算,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十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十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学院所属系(部、分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委员会议制度、系(部、分院)务会议制度和学术委员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系(部、分院)党组织要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系(部、分院)务会议和学术委员会议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十七、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学院设置院务委员会,作为学院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充分发扬民主,就学院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院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学术与行政单位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以及一定数量有办学经验或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组成。设主席1名,由党委书记担任。”
十八、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聘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学术咨询。对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服务中的制度建设、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进行学术审议,提出咨询建议。
“(二)学术审议。对教育成果、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和农业技术推广成效进行学术评价;在人才引进、人事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事项中进行学术评议;在奖励推荐等事项中进行学术把关。
“(三)学术仲裁。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争议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仲裁意见。
“(四)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十九、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实行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工作机制。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的议题、方案,根据学院中心工作、教职工普遍要求,由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系、教研室(专业)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代表。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可以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教代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十、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代会是广大同学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学代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的重要制度,是同学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基础和保障。
“学代会代表由各系(部、分院)学生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代会常设机构以总数2/3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代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学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决定应由学代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可以在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院外组织、人员到学院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二十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学院同时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主要开办专科层次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探索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继续举办中等职业教育、中高等成人学历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开展留学生教育。
“学院同时履行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党校的职责开展党校教育;履行北京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职责开展中等成人教育和农民终身职业教育。努力形成职业资格认证与学历教育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
二十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立德树人是学院的根本任务。学院应重视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以及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的教育。聚焦‘三全育人’体制机制建设,丰富和完善‘课程、科研、实践、文化、网络、心理、管理、服务、资助、组织’等十大育人体系,提升教育管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针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能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能力、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十三、将第三十三条“学院建立教育教学管理保障制度和教学工作监控评估制度,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修改为“学院建立教育教学管理保障制度,加强内部督导,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价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十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专业建设与改革;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及乡村振兴战略需要,深化产教融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融‘岗、课、赛、证’于一体的专业课程体系改革和专业课程改革,积极推进公共基础课改革,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与管理;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致力于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特色鲜明、适应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需求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按照着眼育人、功能多元、打造特色、形成品牌的原则,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强化就业工作。”
二十五、将第三十五条“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修改为:“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二十六、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和京津冀一体化发展要求,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学院实施集团化办学,为中国都市农业职业教育集团、北京都市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牵头单位。”
二十七、将第三十七条第四款“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修改为:“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二十八、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院另行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院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二十九、将第四十条“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修改为“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管理。”
三十、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学院设立师生法律服务或援助机构,为师生依法维护权益提供咨询和服务。”
三十一、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院由下列各项取得办学经费:
“(一)财政拨款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三十二、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制度,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合理使用国有资产。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院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院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院审计机构对本院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院档案机构对学院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三十三、将第五十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修改为“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三十四、将第五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北京农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修改为“学院纪委,学院监察机构、审计机构,学院工会、教代会,学院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院办学活动进行监督。”
三十五、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本章程经学院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提议,听取学院教代会意见和建议,学院党委常委会批准,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三十六、将第五十八条“学院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修改为“学院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
此外,将文中所有“院长”修改为“校长”。对条文的个别文字和二级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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