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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章程|举办者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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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19: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章程.pdf (682.87 KB, 下载次数: 0)
序 言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举办者为北京市人民政府,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学校溯源于1958年建校的北京邮电工业学校。1999年8月,北京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经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成立,纳入普通高等学校序列管理。2004 年 6 月,北京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与北京邮电工业学校合并成立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2007 年3月,原北京市机械工业学校、原北京二轻工业学校、原北京市仪器仪表工业学校、原北京市汽车工业学校四所中专校并入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2010 年 7 月,学校通过教育部验收,成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0年10月,学校被批准成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院校。
学校秉承“求实、创新、厚德、重艺”的校训,以建设“首善标准、中国特色、世界一流高等职业学院”为目标,立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积极融入首都创新体系和高精尖经济体系,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弘扬与培育工匠精神,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简称北京电科院。英文名称BEIJING POLYTECHNIC。学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芍药居甲1号,邮编:100029;现学校本部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一街九号,邮编:100176。
    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对教育教学进行督导和评估监测,为学校发展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内涵发展为基本要求、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培养具有创新实践能力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国家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五条  学校的发展方向与办学定位。主动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始终以人才为第一资源,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全面推进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开放发展、协调发展,坚定不移地推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全面建成首善标准、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高等职业学院。
(一)办学层次:三年制高职与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并存,积极开展中高职人才培养衔接,统筹发展初次职业教育与继续职业教育。
(二)服务面向:立足开发区,服务首都,融入京津冀,依托高精尖产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
(三)人才规格:培养具有创新实践能力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
(四)核心专业:学校开设有机械与电气类、汽车与交通类、
艺术与设计类、电子与信息类、食品与生物类、经济与管理类六大类核心专业。
第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 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二)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学生及学员颁发相应的学业
(历)证书,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聘任教职员工,制定薪资与福利方案;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政府、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主体,在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对学校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管理、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依法接受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学校领导班子驾驭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事项、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使用,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斗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对课堂教学和校园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规范管理,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执纪、监督、问责的职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对违纪案件及党员申诉进行处理监督,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党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学校纪委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具体方案和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也可吸收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参加,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一定数量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作企业专家参加。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并经上一届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推荐名单,推荐结果经公示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权力。负责审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学术资格,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内部教育教学督导机制,设立专门督导机构,建立校院两级督导体系,加强督导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依据学校授权或按照各自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确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细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按学校要求,依法建立各自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等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立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调整职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生教育管理的专业机构,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在学校规定或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是学校管理、服务、运行的工作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与学校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应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学校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
(二)  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的工作和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  获得公正评价与发展机会;
(五)  就职务、奖惩、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教书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五)遵循学术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尊重教师,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其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特聘教授、兼职教师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等,按照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籍、在校正式注册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
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简称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自主选择选修课程,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对纪律处分和学籍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勤奋学习、尊重师长、品行端正,完成规定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按照学校规定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胸怀广阔、尊敬师长、奉献社会的优良品质,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学生爱祖国、爱高职、爱学校、爱专业、爱学习。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指导、生涯发展指导、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经济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养与管理交换生,交
换生在学期间,依法依规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和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依规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依法依规使用社会捐赠。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科学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财务、统筹管理、集中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行政监察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依法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管理校内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促进与外界的沟通、分享与合作,积极开展与不同国家、不同文化间的交流、学习、研究,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与境外教育和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教育教学和学术合作关系,推进科技和高等教育的合作与交流。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推进教育国际化。鼓励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各大学开展学分互认、师生交流等形式的合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合作,通过科技合作研究、共建教学科研基地、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方式,推进政产学研用的结合;积极支持和推动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与学校合作办学。推进学校理事会建设。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应用技术研究,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者、获得学校颁发相应证书或学习证明的非学历教育者以及曾在学校工作过或者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等并经本人承认的社会人士。校友应当维护学校的声誉。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和组织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据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努力为校友提供支持和服务。学校鼓励和支持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校友成立具有区域、行业、院系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校徽、校旗。
校徽中心位置是两个大写的字母“E”对称组合,分别代表 Education(教育)和Enterprise(企业),寓意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体现了学校作为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两个E的组合又像一条大道基石,代表学校为学生铺就成才之道。
两个E的中间是负形为一个“北”字,点明北京之意。E字组合上方的三颗星,代表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三大产业,总体寓意是学校为北京的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中心位置下方的数字“1958”,表明了学校的创建年代,体现了学校悠久的办学历史。
中心的立体背景象征着地球,从中体现了学校全球化、国际化的办学理念。
    校徽整体色调为深蓝与浅蓝的和谐变化,给人以活力、进取、创新的视觉感受。
学校校色为蓝色。
学校校旗为蓝白旗帜,中央印有白色字体的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上方印有蓝色的校徽标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求实、创新、厚德、重艺”。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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