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70|回复: 0

北京物资学院章程|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复制链接]

2860

主题

475

回帖

9739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9739
发表于 2024-5-14 18:5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物资学院章程
(2017年2月14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 根据2022年
11月11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物资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附件2 北京物资学院章程.pdf (827.11 KB, 下载次数: 0)
序言
北京物资学院前身是1963年成立的北京经济学院物资管理系, 1980 年经国务院批准,以北京经济学院物资管理系和一部分行政干部、基础课教师为基础独立建校,先后隶属于国家物资总局、物资部、国内贸易部,1998年划归北京市人民政府管理。2018年2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商务科技学校并入北京物资学院。
北京物资学院是国内最早开展物流本科教育与学术研究的高等学校之一,在国内最早开展期货本科教育。建校以来,学校强化办学特色,秉承“厚德博学、笃行日新”的校训,弘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物院精神,致力于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物流与流通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进入新时代,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立足首都、依托行业、面向世界、服务社会,积极融入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不断提升应用型人才培养能力和质量,努力建成在物流和流通领域国内一流、国际有重要影响的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登记名称为北京物资学院,英文译名为 BEIJING
WUZI UNIVERSITY,缩写为 BWU,域名为 http://www.bwu.edu.cn。学校设有北京市通州区物资学院路校区、富河园校区、果园校区以及西城区右安门校区、朝阳区八里庄校区,其中物资学院路校区为主校区,主校区注册地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富河大街 321 号。学校根据办学层次,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校是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经举办者同意,依照法定程序执行。
第四条 学校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障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内部事务不受校外任何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自主调整办学行为,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和机制,依法接受教育教学督导评价。  
第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以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为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依规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遵循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成长规律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保持合理的学科结构、专业规模和学科发展的前瞻性、战略性。学科布局以物流和流通为特色,经、管、理、工、文、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和教学需要,依规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自主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学术前沿,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依法自主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中外人文交流,健全开放办学体系,不断提升学校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教职工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资产等所有合法资产,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出资的或其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接受学校的监管。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督导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任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对人才的政治把关,进一步健全学校作为用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设立党委教师工作部,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物资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北京市监察委员会驻北京物资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国家监察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统战团体、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三重一大”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要求,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师聘任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院(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复核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及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工作条例与细则履行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院(部)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处理学位授予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组织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若干党政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落实、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服务学校发展战略,保障学校有效运行,服务师生员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权利。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学校工会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需要,设立教学与科研机构,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学校按照事权相宜、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部)相应的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学院(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进行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拟订并实施教学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的聘用及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活动;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四十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是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责任,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部)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并决定本单位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事、财务、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部)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相关章程或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学院(部)可以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情况设置负责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的系。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科研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全球公开招聘。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和工勤岗对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和全员岗位聘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工作待遇。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晋级、薪酬发放、奖励、处分和解聘等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  
(二)依法拥有学术自由、学术创新、自主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地获得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公平地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的机会;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向有关部门和委员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守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三)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职业行为准则和学术规范;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恪守师德规范,履行育人职责,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七)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第五十二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相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国际学生和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五十六条 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学业、品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获得奖励、资助和荣誉,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机会,接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关规定,恪守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后应承担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相关入学规定、培养协议等确定。国际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或突发变故的学生提供帮助和指导,支持其完成学业。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机构,健全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审计机构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依法依规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资产的配置、采购、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加强内控,防范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依据协议管理非国有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社会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依法管理、保护和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数据等学校全部无形资产。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校园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和图书情报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构建完善、高效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设立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事企分开、权责清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所属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由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代表组成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学校理事会的组成原则、议事规则和运行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七十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办学历史的各个阶段,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曾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以校友会或校友工作办公室等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和组织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成立北京物资学院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代表学校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对接受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友会、教育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支持境内外高校、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法与学校合作办学,构筑应用型人才培养共同体;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开展科研合作、成果转化、决策咨询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笃行日新”。学校精神为“艰苦奋斗、自强不息、敢为人先、追求卓越”。学校校歌为
《走向未来》。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标识包括徽志、徽章、旗帜、校色。
学校徽志为双同心圆形,内圆中间部分为蓝底阴文篆书“物” 字,内环上方为中文手写体校名“北京物资学院”、下方为英文新罗马体大写校名“BEIJING WUZI UNIVERSITY”。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有中文手写体校名的证章。  
学校标准色为物院蓝。  
学校旗帜为学校标准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徽志、横式中文手写体校名与英文标准字校名。  
第七十七条 校庆日为每年十月第三个星期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及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
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工作: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动;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内容及其执行的经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第八十一条 学校党委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行为及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办公室。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校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焦点大学网[高校家具网]大学信息网 ( 苏ICP备17039520号-9|苏公网安备 32010402000417号 )

GMT+8, 2024-6-12 15:10 , Processed in 0.090643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