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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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北京农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始建于1956年的河北省通县农业学校,1958年通县农业学校与北京农业合作干部学校合并为北京市农业学校,1965年更名为北京农业劳动大学,1978 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北京农学院。1983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第二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03年,学校获准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发展目标是建设都市型现代农林大学。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农林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法定中文名称:北京农学院,简称:北农。英文译名:Beijing University ofAgriculture,缩写为BUA。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 第三条 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人民政府为学校发展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都市型现代农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实施高等教育,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交流合作,服务北京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一节领导体制第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农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七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促使学生学习和实践相结合。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为人民服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渗透。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三)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 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农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党章、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产生,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任命。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决策机制第十条 学校通过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 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校全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常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处理其他相关学术事宜。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处理学位争议及其他学位相关事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席。成员由相关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构成。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自身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节民主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党委领导的全体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学校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其规定开展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中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学院(部)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单位。学院(部)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学校直属单位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等,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党政联席会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或决策。会议由学院(部)院长(主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等相关人员组成。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部)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院(部)级单位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院(部)级单位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设书记1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副书记。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三章办学活动第一节人才培养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培养都市型现代农业人才为中心,不断创新都市型现代农业人才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
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学制,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学校根据自身办学实际,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科设置以农学为主,以农学、工学、管理学为重点,协同发展理学、经济学、法学、艺术学等其他学科。根据国家以及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行业需求,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条 学校遵循国家和北京市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以及评定和发放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第二节科学研究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都市型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四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开展应用基础和应用研究为主要方向,加强现代农业领域前瞻性、基础性、战略性科学研究,努力解决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理论与关键技术问题。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都市型现代农业推广服务体系,积极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服务区域与行业发展需求,促进产学研、农科教相结合,不断提升社会贡献力。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发挥都市型现代农业高等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 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第三十九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建立和完善都市型现代农业文化传承与创新体系。 第四十条 学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围绕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文化研究与创新。 第四章教职工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二)公平获得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获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表达异议、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七) 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守法爱国,规范言行;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为人师表。 (二) 自觉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 制止、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 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及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低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者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权利和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尊重教职员工的创造性活动,保护学术自由,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 第五章学 生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各类奖励和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九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加强品德修养,完善人格素养。 (二) 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 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注重学生全面培养,促进学生全面成才。 学校对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艺活动、体育运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五十三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以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 第五十四条 成人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继续教育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六章外部关系第一节社会支持与监督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建立和完善校政合作、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校科合作、国际合作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办学机制,加强与政府、企业、行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争取广泛支持。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有关产学研、农科教结合的联盟或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与社会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机制,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节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是学校联合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单位、同行同类高校和科研院所、涉农行业大型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代表组成的非法人民间组织。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是学校办学的咨询机构,是凝聚行业资源、开展社会交流的桥梁与纽带。学校与理事单位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学校与涉农行业的密切联系,共同为首都城乡发展一体化和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服务,共同为高等农业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成员可以连任。理事人选由校长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节校友和校友会第六十一条 校友是指在北京农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北京农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北京农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北京农学院校友会”,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支持校友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都市型现代农林大学建设。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第七章投入与保障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吸引社会捐赠,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国有资产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合理配置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益;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学校加强对校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财务行为。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加强预算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学校标识第七十条 学校的校徽主体造型采用同心圆环图形,型似充满动感的车轮,寓意着学校滚滚向前的发展态势;两圆环之间上半部分为学校中文毛体手书体名称,下半部分为英文校名 “Beijing University of Agriculture”;标识内心设计以麦穗与书籍组合成造型图案,其下方为学校办学起始年份“1956”;麦穗象征着农业,书籍象征着知识,麦穗与书籍的组合寓意北农学子扎根于知识的土壤,汲取知识的力量茁壮成长;图案的颜色采用浓绿色,寓意为生命和希望。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采用学校标准色浓绿色,印有中英文校名全称和校徽。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校歌为《绿色的希望》,校庆纪念日为每年十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第七十三条 我校校训为“厚德笃行,博学尚农”。 第九章附 则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和教育部备案。本章程的修订由党委常委会提出,章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修改和完善。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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