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戏曲学院章程 (2022年修订) 序 言中国戏曲学院的前身是1950年1月创办的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戏曲改进局戏曲实验学校。1955年1月定名为中国戏曲学校。197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戏曲学院。2000年2月, 学院划转北京市管理。2014年3月,北京市人民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共建中国戏曲学院。 2020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给学院师生回信,充分肯定了学院办学取得的可喜成果,对传承发展好戏曲艺术提出殷切期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戏曲是中华文化的瑰宝,繁荣发展戏曲事业关键在人,希望中国戏曲学院以建校70周年为新起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广大师生坚定文化自信,弘扬优良传统,坚持守正创新,在教学相长中探寻艺术真谛,在服务人民中砥砺从艺初心,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为学院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经过几代师生员工的努力,学院已经发展成以本科教育为主体,拥有中专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的完整戏曲教育体系,以戏曲表演、戏曲导演、戏曲音乐、戏曲文学、戏曲舞台美术人才培养为特色,以戏曲表演人才培养为优势,形成了以能力培养为主线,“教学、实践、科研、创作” 四位一体、符合戏曲艺术人才成长规律的人才培养模式。 学院立足首都,服务全国,面向世界,以“德艺双馨,继往开来”为校训,弘扬薪火相传、守正创新的优良传统,坚忍不拔,孜孜以求,始终以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己任,深入推进 “戏曲人才培养中心、戏曲理论研究中心、戏曲传承与创新中心、中外戏剧交流与合作中心”建设,努力建设成为中国一流、世界知名戏曲艺术大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现学院办学目标,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保障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中国戏曲学院是经国家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艺术院校,学院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和资源配置,逐步改善学院的办学条件,并依法支持、指导和监督学院自主办学。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中国戏曲学院,英文名称为 National Academy ofChinese Theatre Arts,简称NACTA。学院法定校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 400 号,网址为: https://www.nacta.edu.cn。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者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保护学院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行使办学自主权,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创作、社会服务等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院。 (二) 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教学单位招生比例。 (五)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艺术创作、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 自主开展与国外、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之间的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 (九) 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学院的设施和经费。 (十) 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一) 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二) 遵守学院章程。 (三) 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 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 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必要信息和便利。 (六) 遵守国家收费规定,依法公开收费项目。 (七) 实行信息公开,民主管理。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戏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院党的工作、执行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 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 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 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领导、支持学院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八) 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学院党委常委会主持学院党委经常工作。学院党委议事规则按照《中共中国戏曲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执行。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戏曲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 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 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 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安全稳定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四)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戏曲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 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 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等内容。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按照《中国戏曲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师队伍建设、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 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 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 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 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运行规则、监督机制和学术委员会负责人的产生办法依照《中国戏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 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五)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委员组成原则、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及负责人产生办法等依照《中国戏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教学指导、招生工作、学生工作、教师工作、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等各专门委员会,就相关事宜进行协调、论证、审议。 第十九条 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按照《中国戏曲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代表组成、组织规则、工作机构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其他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合法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设置、变更或撤销学院的党务、行政、教学和教辅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设置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各系部工作进行指导、管理、检查和考核。各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相关工作,接受学院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系部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学院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发展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落实本单位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与课程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和创作活动; (二) 按照学院章程与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外事活动和教职工、学生实施管理; (三) 根据学院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教研室、系级研究所等机构的方案,报学院审批; (四) 依法管理与使用学院划拨的办学经费与资产; (五) 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报告工作; (六) 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主任协助主任履行上述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系部党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 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 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做好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由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系部主任、副主任等相关人员组成。会议议题和列席人员由系部党组织书记和系部主任共同研究确定,会议一般由系部党组织书记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本系部教职工通报。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按照《中共中国戏曲学院委员会关于系(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 系部设立二级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研究系部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科研创作、人才队伍建设等问题。系部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组成、议事规则等依照《中国戏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系部设立教研室,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教学、教研活动;拟定和执行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安排教师的教学工作;提出师资培养、调整、补充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所属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等。 第三十二条 院属研究机构是学院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院直属机构。院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照有关程序由院长任命或聘任。第三十三条中国戏曲学院附属中等戏曲学校(以下简称 “附中”)是学院的直属机构和生源基地,在学院授权范围内,依规依法自主开展教学、创作等活动。附中执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附中的党政负责人任免及人事编制由学院统一管理。附中党务、行政、教学和教辅部门的设置及变更、撤销等,应报学院审批备案。推动大学与附中融合发展。 第四章教职工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由与学院签署正式聘用合同的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 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 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工作业绩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奖惩的依据。学院建立各类表彰与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坚持学术自由、学术创新,依法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二)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 (三) 获得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以及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 获得国家及学院规定的工资、奖酬金、福利待遇。 (五) 知晓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 学院规章制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坚定政治方向,守法爱国,言行雅正。 (二) 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 (三) 爱岗敬业,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奉献社会。 (四) 关心和爱护学生。 (五) 珍惜、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爱护学院财物。 (六) 参与建设和维护具有学院特色的校园文化。(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学院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离退休教职工权益,落实上级及学院提高离退休教职工福利待遇的相关政策。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申诉制度等权益救济和保护机制,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院建立工勤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保护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完善党对教师工作领导的制度,构建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师工作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履职尽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维护教师主体地位,建立教师发展制度,依托教师发展中心构建完整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艺术实践活动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为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学生和校友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四) 在学院社团管理相关规定要求下,组织学生团体,并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五) 按国家和学院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申请助学贷款。 (六) 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七) 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有异议时,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八) 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二) 遵守校规校纪,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 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合同约定偿还助学贷款。 (四) 遵守学院的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 (五) 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研究、实践和其他任务。 (六) 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关规定。 (七) 爱护并合理使用各类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 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积极就业或创业。 (九) 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要大力弘扬薪火相传、守正创新的优良传统,着力培养学生精湛的专业技能、深厚的文化底蕴、开阔的艺术视野、强烈的使命担当,真正成为戏曲艺术守正创新的有力推动者、促进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继承者、弘扬者。 第四十七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学院的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学院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学位的规定,向符合学位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位。学生毕、结业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院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向学生宣传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对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系统测查,开展心理咨询,帮助学生保持健康心理。学院利用多种形式对学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生的公共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救助,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者困难补助。学院支持和帮助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益。 第五十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益救济和保护机制,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成人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五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校友包括曾在中国戏曲学院及前身工作、学习的学生、教职工、专家学者等。 学院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机构,建立校友联谊机制,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院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第五十五条 学院经费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注重学院的可持续发展。学院鼓励与支持院内各单位、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充分发挥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代表学院接受和管理各类社会捐赠,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教育基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财务的分级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等,规范经济秩序,完善监督机制,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决算,保障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 学院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处对本院及各二级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拥有土地使用权、校名、校徽及学院师生在享有学院各类资源基础上完成的各类作品的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院档案管理机构对学院各类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对各单位、部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服务。 第六十条 学院努力构建服务型后勤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七章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第六十一条 学院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交流品牌,创新推进戏曲艺术国际传播。积极推进戏曲艺术教育国际化,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境外各教育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创新和拓展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层次国际化戏曲人才。 第六十二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合作,特别注重与各类艺术院校、戏曲剧院团、戏曲研究机构等的合作,以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创作、共建教学实践基地与生源基地、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形式,推进政产学研用的结合;积极支持和推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与学院合作办学。 第六十三条 学院加强与属地、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属地、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终身教育体系与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工作,通过多种方式为国家和首都文化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督导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学院标识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徽 学院校徽为圆形,中间为“曲”字的京剧脸谱图案。上方为 “中国戏曲学院”隶书字样,呈半环形排列;下方为“中国戏曲学院”英文全称,按照英文标准“EstrangeloEdessa”字体与上方中文字体排列成环形。学院各单位、部门要按学院规范使用校徽。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旗 校旗旗面色为红色,中心为学院中文校名全称,字体为隶书,颜色为黄色。校旗尺寸标准,通用国旗标准所有尺寸。校旗在学院举行隆重仪式或大型活动时按学院规范使用。 第六十九条 学院的校庆日是10月23日。 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条 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依据本章程制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章程生效后,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章程不一致者,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进行学院章程的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国家重大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予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学院成立章程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章程的落实与修改等工作。章程的修订由学院党委常委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章程修订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学院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审定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中国戏曲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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