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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章程|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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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15: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都师范大学章程
(2017年2月14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 根据2022年11月
11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首都师范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首都师范大学章程(2022年修订版).pdf (503.85 KB, 下载次数: 0)

序  言
首都师范大学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创建于1954年,原名北京师范学院。1960年后,华北人民大学、工农师范学院、艺术师范学院、北京师范专科学校等部分院系先后并入北京师范学院。1980 年被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为市属重点大学。1992年,北京师范学院分院并入北京师范学院,同年更名为首都师范大学。此后,随着北京联合大学外国语师范学院、北京第三师范学校、通州师范学校、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的先后并入,首都师范大学成为一所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门类的综合性师范大学,成为培养高素质师资及其他专业人才的重要基地,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各行各业输送了大批现代化建设人才。 201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决定共建首都师范大学。2017 年,入选“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2020年,被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2022年,入选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首都师范大学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并依法支持、指导和监督学校的自主办学行为。
第四条  学校名称为首都师范大学,英文名称为 Capital
Normal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 CNU,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设有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北一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3号)、北二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6号)、东一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白堆子甲23号)、东二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三街5号)、良乡校区(北京市房山区白杨东路1号良乡大学城首师大良乡校区)、通州校区(北京市通州区中山街50号)、来广营校区(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1号)、北戴河校区(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鸽赤路1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 “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能,坚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办学定位,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师范大学。
第六条  教师教育是学校优先发展的重要领域,学校保持和
发扬在培养基础教育师资、为基础教育服务方面所具有的优势,以高水平学科建设引领高水平教师教育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首都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党委由首都师范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定理想信念宗旨,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四)  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  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六)  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建工作制度,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  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九)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  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党委全委会的议事规则按照《中共首都师范大学委员会全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讨论决定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规则按照《中共首都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首都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纪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  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  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  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与北京市监察委员会驻首都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纪委书记担任监察专员,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
第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
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
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内部督导,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价体系,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  组织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七)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八)  组织开展招生就业工作,健全学校学生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体系,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
(九)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一)    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和妇女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二)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应由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等内容。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按照
《首都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党政领导集体决策制度、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落实决策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
学校制订校务委员会章程,校务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岗人员组成。担任学校及院(系)、单位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担任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校制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战略规划和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等;
(二)  审议学校重要学术研究计划、科研评价政策以及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依据与办法等;
(三)  对人才培养、学科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国际化办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  对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以及校内资深教授、燕京学者等系列人才聘任人选、相关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
(五)  评定学校涉及学术评价的成果奖励、对外推荐科研项目申报、科研成果奖励以及各类学术人才等;
(六)  指导监督下设的学术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工作;
(七)  决定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争议处理程序和规则,受理并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八)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评定与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条  院(系)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制订院(系)学术委员会规程,院(系)学术委员会依其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人才培养委员会,负责人才培养相关工作。人才培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协调、管理全校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工作,
研究人才培养工作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重大改革举措及相关条件保障,并提出决策建议;
(二)审议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管理制度;(三)监督与指导招生章程制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培训与学生管理等工作;
(四)  审议各类重要教学奖惩方案,评审、推荐各类重要教学奖项;
(五)  监督、检查学校、院系人才培养方案、规章制度与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裁决有关教学责任事故及教学争议;
(六)  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与年度质量报告;
(七)  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才培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可以单独举行专题会议。
学校制订人才培养委员会章程,人才培养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相
关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获准的学位授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定本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   作出授予学士、硕士与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    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与撤销事宜;
(四)    审核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研究、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学校制定学位委员会规程,学位委员会依其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院(系)可依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设立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和各自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持学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统
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发挥其优势作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以及利用学
校国有资产举办的校办产业,依照法律、法规自主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依法对附属机构和校办产业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
立独立教学科研机构,包括学院、学系、学部、教研部、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承担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职能,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学校监督。
第三十一条  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撤并,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与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提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学校规定及实际需要下设非独立建制的系、研究所、研究室、研究中心、实验室等机构。
第三十二条  院长、主任(所长)是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学校规定或授权,制订落实本单位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与课程建设工作;
(二)      按照学校章程与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外事、学生、教职员工实施管理;
(三)      依法管理与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经费与资产;
(四)      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报告工作;
(五)      做好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协助院长、主任(所长)履行上述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  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  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
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的全员聘任制,对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聘任与资格认证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比例数额内,根据需要设置各类岗位,采取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方式,并由聘任双方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实行岗位职务工资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发挥薪酬的保障、激励、调节功能与作用。
学校对重点岗位给予较高的职务工资,对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薪酬与其他福利待遇方面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与职务聘任制度。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科研为主型岗位和社会服务型岗位。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岗位等级;科研为主型岗位和社会服务型岗位,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三个岗位等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按照规定设置不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为担任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按照规定设置不同层级。工勤人员设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等不同层级。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参加学术团体,进行学术交流;
(二)      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工资与依法保障福利待遇;
(三)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与条件;
(四)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与决策;
(六)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七)对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行使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      为人师表,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关心和爱护学生;
(三)      恪守师德师风,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四)      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术规范,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五)      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六)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保障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与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四十一条  教职员工在聘期内按所聘职务享受相应工资待遇。教职员工辞聘、解聘后,其专业技术职务、职务工资及岗位津贴同时取消。
辞聘、解聘人员可以竞聘校内其他岗位,受聘后享受相应的
工资待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工作业绩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晋升、分配与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的教职员工集体或个人实施表彰及奖励。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不服学校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讨论建议、讨论通过和评议监督等基本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兼职教师、客座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
在站博士后以及聘任的外籍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就业指导与服务;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  按国家、学校规定的标准与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资助;
(四)  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与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
(五)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涉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教育、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学生行为规范;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遵守学术规范;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与生活设施;
(六)      珍惜、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与帮助。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因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学位评定资格、退学处理决定、考试作弊惩戒以及其他纪律处分不服而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与研究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与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交换学生、进修生、留学生等其他在校学习或者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员,在学校从事学习活动期间,根据法律法
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校园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
案、网络信息服务体系、建立能源管理体系,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学生与教职工的学习、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提供多样化后勤服务保障措施,更好地满足广大师生的生活需求。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校内师生共同参与的监督与评价体系,保证学校后勤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审计机构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
学校鼓励与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充分发挥基金会作为慈善组织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代表学校接受和管理各类社会捐赠,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
教育基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财经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学校重大资产、资金等事项,为学校决策提供建议方案及咨询意见。
学校制订财经资产管理委员会章程,财经资产管理委员会依
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及自身条件与特色,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完善服务体系。
学校鼓励学科团队及个人积极主动地投入社会服务,开展与其他高校、校外科研机构及企业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参加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向政府部门提供规划、决策的意见与建议。
学校围绕国家及地区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与目标积极承担任务,主动争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为区域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及提升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主动为企业提供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集成、技术测试、成果推广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推动产学研结合。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优势,积极参与地方历史文化资源、文化创意产业开发与法治文化的建设。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教师教育创新,为首都基础教育发展提供积极的支持与帮助。
学校与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合作共同体,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为终身教育体系与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公益性社会服务,为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边疆民族地区提供各种教育、科技及智力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首都师范大学及前身学习、
工作的学生、教职工、专家学者等,也包括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积极联系服务校友,组织开展校友活动,关心支持校友成长,推动加强校友与学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交流合作,鼓励校友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开展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师生交流及联合培养。利用国外优秀教育资源,开拓新的合作办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扩大师生国际化视野。
第七十三条  学校支持优势学科、特色学科、重点科研基地与平台等,积极与世界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开展项目合作,建立高水平的联合科研实体。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开展外国专家与外籍教师聘用工作,为加强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师资队伍建设提供服务。第七十五条  学校积极发展来华留学教育,吸引各国留学生来校学习,提升留学生培养水平。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国际化校园氛围。
第七十六条  学校创办海外孔子学院(课堂),推动中外校际合作,增进文化交流。
第七十七条  学校支持各院(系)、研究所、重点学科与优势学科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积极争取承办国际学术组织的学术年会或与其联合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 校名“首都师范大学”由欧阳中石教授题写。
第七十九条  校徽为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的为红底白字,本科生的为白底红字,研究生的为粉底白字。
第八十条  校标由CNU大写英文字母、敞开的书籍、橄榄枝和学校英文字体组成,采用错动性建构造型,代表着首都师范大学是一所富有创新精神、积极进取与开放办学的大学。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旗分为主旗与副旗。主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校校标、欧阳中石所题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大写字母缩写的标准组合。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歌是《首都师范大学校歌》。
第八十三条  学校以“为学为师、求实求新”为校训,倡导、继承与发扬“厚德、笃学、敬业、自强”的校风。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6日。
第八十五条  学校网址为https://www.cnu.edu.cn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依据本章程制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予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和修订工作。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学校章程委员会负责起草章程修正案。章程修正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
研究审议,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备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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