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戏剧学院章程
(2016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根据2023年1月17日《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央戏剧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中央戏剧学院章程.202304060908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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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中央戏剧学院发端于1938年在延安成立的鲁迅艺术学院,之后历经华北联合大学文艺学院、北方大学艺术学院、华北大学第三部,后有南京国立戏剧专科学校并入。1949年10月,经中央批准正式开始筹备成立国立戏剧学院。同年11月,毛泽东主席亲笔题写“国立戏剧学院”校名,12月正式开办。1950年1 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核准国立戏剧学院更名为中央戏剧学院,4月2日,召开了中央戏剧学院成立大会。 2005年6月,中央戏剧学院成为亚洲戏剧教育研究中心总部所在地。2011年6月,中国高等戏剧教育联盟总部设立在中央戏剧学院。2014年9月,世界戏剧院校联盟秘书处落户于中央戏剧学院。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中央戏剧学院(简称中戏),英文名称为The Central Academy of Drama。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棉花胡同39号。 学院设有东城校区和昌平校区,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院是国家举办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高等教育机构。国家保障学院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学院是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自主办学,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央戏剧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院以建设“特色鲜明、世界一流”的艺术院校为目标,遵循艺术教育的基本规律,坚持现实主义美学原则,继承中华民族美学传统,追求创办世界最高水准的艺术教育。学院坚持“教学、研究、创作实践”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博采众长,厚基础、重实践,秉承“求真、创造、至美”校训,为国家乃至世界培养戏剧影视艺术精英人才。 第八条 学院主要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网络远程教育等教育形式,稳步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九条 学院坚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二章 定位与职能第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战略规划和学院发展实际,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完善学科建设的定向推动机制和配套支撑政策,合理规划学科布局和发展战略。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依法依规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学院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依法制定学位授予标准,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院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自身条件,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积极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学院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学术单位等的交流合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提升中国艺术教育影响力和国际声誉。 第十四条 学院坚持以一流建设为导向,促进科技和艺术相融合、科学和人文相融合,发展交叉学科,加强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双一流”加快建设、特色建设、高质量建设。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给,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资产及合法占有、使用的其他资产,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三章 治理结构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 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 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 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 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 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 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院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书记全面主持党委工作。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教师队伍及其他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成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有: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 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 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 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 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对院长负责。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戏剧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 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 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 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设立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院内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进行监察。具体监察办法由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关心和支持学院各项事业发展的各方代表组成的决策咨询机构,对涉及学院社会参与、对外合作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咨询,提出意见或建议。 理事会由部分学院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教授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及其他方面代表组成。 理事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听取学院年度工作、学术委员会工作、财务工作、法治工作、工会工作等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 审议学院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 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 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学院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依照有关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院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等事务。 (二) 对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事项进行评定。 (三) 对学院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院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学位授予及撤销,审查申报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学科和专业点,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或其他相关问题。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予学科的学科门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教学科研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当然委员。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教材工作委员会,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健全学院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及选用。 第三十条 中央戏剧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服务联系职工群众。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共青团中央戏剧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院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师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院支持团委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按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规章制度及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变更或撤销党委和行政部门。各部门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为全院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保障学院有效运行。 第四章 教职工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非教学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并根据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教师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或荣誉称号。 (五) 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 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 忠诚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 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 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 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六) 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坚持以德为先、德艺双馨的教师评价标准。学院教师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增强教学能力与学术水平,不断提高艺术水准,指导学生学习和从事艺术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条 学院逐步完善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日常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体系,对为国家、社会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申诉机构和程序,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学生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院入学资格、被学院依法录取、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活动,平等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 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 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四)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五) 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 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 (二)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 认真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恪守学术道德,践行学术诚信。 (四) 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六)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德艺双馨为目标,强化思想引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丰富的文化知识和精湛的艺术专业技能。 第四十九条 学院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机构,健全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院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予以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艺术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培训、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委员会,引导、支持、助力学生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灵活就业、创业。 第五十三条 在学院进修、培训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系、部可根据学院的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教研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院审批。 第五十五条 系、部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 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 领导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 做好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 领导系、部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六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系、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七条 系、部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系、部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协商或表决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据国家战略需要和学科发展规划设置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院所、中心等院属科研机构。机构负责人按照有关程序由院长任命或聘任。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第五十九条 学院建立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多元经费筹措机制。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一条 学院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严格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管理学院无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支持图书文献、信息网络、院史档案等专项建设,坚持勤俭办学,建设绿色校园。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第六十五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院利用自身学科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为高等教育大众化、国家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的国内外社会学术团体在学院设立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院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作用,吸引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推进学院事业发展,促进学院服务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院重视“政产学研”协同发展机制,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支持校办企业的发展,实行产权明晰、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十条 学院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以及获得学院名誉或荣誉职衔的人士。 学院依法设置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支持学院建设、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 第九章 标识和校庆日第七十一条 学院校训为“求真、创造、至美”。 第七十二条 学院徽志为长方形,白色底色,深红色字体;上排为毛泽东题写的“中央戏剧学院”,下排为TheCentral Academyof Drama;左右对称。 学院徽章为长方形,印有毛泽东题写的“中央戏剧学院”。 图示:
中央戏剧学院章程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旗为红底金字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毛泽东题写的“中央戏剧学院”。 图示:
中央戏剧学院章程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校歌为《常青藤之歌》。 第七十五条学院校庆日为4月2日。 第十章 附则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范,院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或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或由其授权的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经核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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