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关于同意华北电力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 信息索引: | 360A02-04-2024-0010-1 | 生成日期: | 2024-04-02 | 发文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发文字号: | 教政法函〔2024〕10号 | 信息类别: | 教育综合管理 | 内容概述: | 教育部同意华北电力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 | 教育部关于同意华北电力大学章程
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教政法函〔2024〕10号 华北电力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章程修正案(2024年核准稿) 教 育 部 2024年4月1日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4年核准稿) 一、将第八条、第九条、第九十五条与序言合并,作为序言,修改为:“华北电力大学始于1958年创办的北京电力学院。1969年10月,学校由北京迁至河北;1970年更名为河北电力学院;1978年更名为华北电力学院,并被国务院确立为全国重点大学。1995年7月,华北电力学院与北京动力经济学院(其前身为成立于1983年的北京水利电力经济管理学院,1992年更名为北京动力经济学院)合并,组建华北电力大学,校部设在河北保定,分设北京校区。2003年3月,在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中,学校由原国家电力公司管理划归教育部管理,设立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各发电集团公司组成的校董会(2006年更名为理事会),与教育部共建。2005年9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校部变更为设在北京,分设保定校区,实行两地一体化管理;同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建设高校。2017年,学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办一所负责任的大学’的办学理念,坚持‘学科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特色发展’的办学方针,传承‘自强不息、团结奋进、爱校敬业、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践行‘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训,以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办学目标,矢志不渝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能源电力事业进步。” 二、将第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条、第四条,修改为: “第三条 学校校部设在北京,分设保定校区。校部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保定校区一校区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永华北大街619号,保定校区二校区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华电路689号。 “第四条 北京校部、保定校区实行一体化管理,不断完善校区与校部一体化办学、差异化发展、高质量提升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学校视发展需要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实施多校区办学。办学过程中设立和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学校由国家举办、教育部主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任免学校领导人员,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资源和相关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同时监督和评估学校的办学活动,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将第十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修改为: “第九条 学校坚持科学的人才培养观,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持续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强化‘厚基础、重实践、强能力、求创新’的人才培养特色,致力培养具有理想信念、家国情怀、健全人格、科学素养、健康体魄、开阔视野的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及各类高素质人才。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结合办学条件依法依规自主制订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本科生实行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硕士研究生实行学术型、专业学位培养模式,积极探索博士研究生多类型培养模式。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学资源配置,以国家教学条件配置标准为依据,加强年度经费预算,确保教学条件投入。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科学规范地开展教育教学评估,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与评价制度,适时向社会公布教育教学质量报告。”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七条,修改为: “第十条 学校以能源电力为特色和优势,设置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艺术等学科门类。 “第十七条 学校瞄准学科前沿,根据国家战略、行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结合学校办学目标,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推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巩固传统优势学科,发展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加强基础学科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构建和完善“双碳”目标下支撑能源电力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一流学科专业体系。”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以实施本科生和研究生层次的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开展来华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适时调整、优化办学格局。” 九、将第六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架构和运行机制,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将第七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依规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在招生、学科专业设置、学位授予与学业证书颁发、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移转化、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人员评聘与薪酬分配、资产管理与处置、经费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享有办学自主权。” 十一、将第二章“办学活动”修改为“学校功能与办学活动”,包括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学校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需要,履行高等教育职能,围绕教育教学开展各项办学活动,推动学校科学发展、高质量发展。” 十三、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遵循国家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依法依规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按照录取标准及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拔优秀学生。 “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招生标准向社会公布。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按照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和程序对招生有关工作进行审议、决策和监督。” 十四、将第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依规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达到有关规定条件者,由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为社会进步或本校事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职衔,对于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依法授予荣誉学位。” 十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强化有组织科研,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应用创新研究,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学校优化整合各类创新资源,营造科学民主、学术自由、开放包容的创新氛围,鼓励协同创新、学科交叉和自由探索,扩大和保障科研自主权,为师生从事科研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十六、将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坚持走校企校地合作兴校发展道路,加强与各级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合作交流,深化科教融汇、产教融合,推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工程应用,推进高端智库建设,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行业进步提供人才保障、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学校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行业优秀文化,将文化建设融入立德树人各环节和全过程,塑造师生价值认同,促进师生全面发展,增强高质量发展软实力。” 十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推进国际化发展战略,依法自主同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国际组织开展多层次、高质量国际交流合作,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构建高水平国际化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体系,深化对外人文交流,提高来华留学质量,为共建‘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服务和支撑。” 十九、将第三章“学校党的领导”、第四章“校长及行政部门”合并,作为第三章“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包括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 二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华北电力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向学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全委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二十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二十三、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贯彻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持续优化选育管用全链条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对处级干部实行任期管理,持续完善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考核工作体系,健全处级干部交流轮岗、‘双肩挑’干部学术回归等工作机制,推进处级干部能上能下。加强优秀年轻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持续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学校党委成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二十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华北电力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十八、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二十九、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合并,作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教材建设和思想品德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重要人才政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开展招生与就业创业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对外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其他需要校长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定期主持召开,依其议事规则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全委会、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重要事项,以及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三十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依法自主设置党政管理部门和服务保障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合理调整其职能。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能力和水平。 “学校根据需要,可依法依规举办校办企业、附属学校、附属幼儿园、异地研究院等其他机构。 “学校上述机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开展。”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工作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开展。” 三十四、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对控股参股的企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十五、将第五章“学术组织”修改为第四章“学术治理体系”,包括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三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学科设置、专业调整、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以及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二)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四)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分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五)评定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六)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科研奖项等以及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七)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重大学术活动计划和对外开展的重大项目合作以及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建议的其他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八)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十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决定学位的授予及撤销,作出批准博士学位的决定,审查通过硕士、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审议、处理学位授予中的有关问题。 “(二)审议研究生导师资格确定和管理办法,审查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授权并按照程序认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学科学位标准,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和研究生培养方案,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四)审议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届内委员的任免及其他与学位相关的重大事宜。” 三十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重要问题审议和指导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教学工作规划、教学管理制度、人才培养方案。 “(二)审议教学质量标准,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三)为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创新创业教育、教师教学发展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四)评审和推荐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教学成果和教学奖励。 “(五)指导教风和学风建设。 “(六)审议教学争议处理规则,受理教学争议。 “(七)指导院(系、部)教学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具体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办法、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依照各自章程或规定执行。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或调整各种学术组织,保障学术组织行使学术权力,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四十、将第九章“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修改为第五章“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包括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 四十一、将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合并,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报告和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四十二、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教代会原则上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学校教代会可下设二级单位教代会,参照校教代会制度规定,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十三、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四十四、将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研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由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听取并审议上一届学代会(研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选举并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及新一届学代会(研代会)常设机构;参与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章程;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由学代会(研代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代会、研代会定期召开,闭会期间分别由学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责。”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其在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四十六、将第六章“学院(系)”修改为“教学科研机构”,包括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 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围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包括学院(系)和具有独立建制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院、战略基地等。” 四十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院(系)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行政规章制度细则;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制订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十九、将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合并,作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院(系)党委(党总支)的工作。院(系)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院(系)党组织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依照相关规章开展工作。” 五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院(系)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五十一、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院长(主任)是院(系)行政负责人,按规定程序产生,实行任期制。院长(主任)全面负责院(系)的事业规划、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落实学术分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院长(主任)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院(系)实行院(系)务公开制度。” 五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学校支持各级各类科研机构(含教学实习实践中心或基地)建设,将其纳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 五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院(系)和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含教学实习实践中心或基地)的设立、变更或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在校学术委员会评估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五十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原则,学校积极推进校、院(系)两级管理,规范有序地赋予教学科研机构更多的管理责任和权限,激发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发展动力和办学活力。” 五十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结合科研机构的特点和属性,对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和平台参照院(系)模式,实施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五十六、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两地办学实际,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的结构比例。” 五十七、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度,并根据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五十八、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学校依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五十九、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六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忠诚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做好学生的‘四个引路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尊重和维护知识产权。” 六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首要要求。” 六十二、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建立教职工荣誉体系,按照分层分类原则,对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六十三、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重视教职工职业发展,健全集中学习制度,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教职工薪酬体系和福利待遇等制度。” 六十四、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时,有权向教代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起申诉。学校按规定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六十五、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社会实践、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依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资助,申请各级各类荣誉称号。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十六、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的各类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准则。 “(二)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刻苦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务。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十七、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不断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创新创业教育、就业指导和服务。” 六十八、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十九、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度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七十、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依法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七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在校学习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等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 “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明或学习证明。” 七十二、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接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办学,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助学、助教、助研经费,全方位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增加学校办学资源。” 七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实行预决算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七十四、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办学成本核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资金聚力增效,建设节约型校园。” 七十五、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对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使用。” 七十六、将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合并,作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使用的绩效考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十七、将第八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信息化引领,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绿色智慧校园,为师生提供优质、安全、便捷服务。” 七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七十九、删去第八十五条。 八十、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组成,依法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八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理事会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重要事务进行咨询、协商、指导与监督,促进学校科学决策,争取社会支持,强化社会监督,实现各方共同发展。” 八十二、将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章程开展活动,代表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交流合作,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开展基金募集、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八十三、将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合并,作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单位和个人及社会相关人士利用教育基金会平台拓展捐赠项目,增加学校办学资源,助力学校发展。 “学校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坚持专款(物)专用、信息公开,接受主管单位、捐赠方及社会公众监督。” 八十四、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含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和曾在学校(含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士。” 八十五、将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学校校友会是学校依法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由全体校友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联合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校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八十六、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校友会致力于加强国内外华电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服务广大校友,指导各分支机构的发展建设,广泛联系海内外华电校友组织,激励广大校友弘扬华电精神,为母校发展建设、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八十七、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1日。” 八十八、将第一百零三条改为第九十九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此外,对章节、条文的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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