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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章程|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非营利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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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12: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息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1号(华北电力大学)
信息索引:360A02-04-2015-0073-1生成日期:2015-06-29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信息类别: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5月26日经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1号(华北电力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华北电力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5月26日经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华北电力大学章程
序 言
  华北电力大学创建于1958年,原名北京电力学院。1969年10月由北京迁至河北,先后更名为河北电力学院(1970年)、华北电力学院(1978年)。1978年被国务院确立为全国重点大学。1995年7月,华北电力学院与北京动力经济学院合并,组建华北电力大学,校部设在河北保定,分设北京校区。2003年3月,在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中,学校由原电力部门管理划转教育部管理,同时组建了由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组成的董事会(2006年更名为理事会),与教育部共建学校。2005年9月,教育部批准学校校部变更为设在北京,分设保定校区,实行两地一体化管理。同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华北电力大学,简称为华电,英文译名为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缩写为NCEPU,互联网网址为www.ncepu.edu.cn
  第三条 学校校部设在北京,分设保定校区。校部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保定校区一校区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永华北大街619号,保定校区二校区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华电路689号。
  学校北京、保定两地校区实行一体化管理。
  学校视需要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实施多校区办学。在办学过程中设立和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和评估学校的办学活动,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宜;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资源和相关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北电力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积极发展外部关系,依法维护和保障学校权益。
  第八条 学校以“办一所负责任的大学”为办学理念,坚持“学科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特色发展”的办学方针,传承“自强不息、团结奋进、爱校敬业、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弘扬“勤学笃思、求实创新、学术自由、民主和谐”的校风学风。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遵循教育规律,适应社会需求,突出办学特色,深化教育改革,建设具有鲜明特色的多科性、研究型、国际化高水平大学。
  第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基本导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发展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理工、经济、管理、文学、法学和艺术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积极构建和完善能够支撑国家能源电力事业持续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以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为主,按需求开展继续教育及合作办学,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格局。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为社会进步或本校事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于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依法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确保民主和规范地行使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强化“厚基础、重实践、强能力、求创新”的人才培养特色,着力造就高水平人才。
  学校树立科学的人才培养质量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构建个性化人才培养体系,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评价制度,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社会专业机构的评估,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师资队伍,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高水平科研平台和“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研发机构,集聚和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产出重大标志性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向社会生产力转化,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提高办学效益。
  学校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体制和机制,鼓励师生积极从事科学探索和研究,努力为教师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文化氛围。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走校企合作发展道路,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办学中的作用,积极推进校外实习实践基地、人才联合培养基地、青年教师工程化基地、科学研究基地等建设,加强与企业的紧密联系与协同创新。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通过提升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的全球化理念与能力、提高留学生及在校生国际交流比例和开展高水平国际科研合作,培养国际化创新人才,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增强学校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传承创新和辐射先进社会文化。
第三章 学校党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党员代表分别在北京校部、保定校区选举产生。
  学校党委根据相关规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华北电力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依法设置学校的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
  各党委部门根据学校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党委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委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章 校长及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由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行政工作。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需办理的事项可随时举行。
  校长办公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提交议题和分管工作的校领导必须出席。
  校长办公会议坚持民主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可依法自主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校长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学术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学科专业及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以及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评定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等;以及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对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组建,并履行学位评定的相关职责,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审定学位授权点申报、学科专业设置和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作出批准博士学位的决定,审查通过硕士、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评估学位授予质量,以及其他与学位相关的重大事宜。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审议人才培养方案;评定教学成果等重大教学奖项;指导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工作;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为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学院(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按一体化原则统一规划、设置学院(系)。
  第三十八条 学院(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的决策机构,对学院(系)的重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并决策。会议由党委(或党总支)书记、院长(系主任)、党委(或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副主任)组成。根据议题,会议由党委(或党总支)书记或院长(系主任)主持。
  第四十条 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按照有关规定,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学院(系)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学院(系)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在学院(系)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引领监督作用。
  (二)通过三年一届的学院(系)党代会报告,与学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共同研究确定学院(系)发展目标,制定学院(系)发展规划,并由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具体落实。
  (三)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四)围绕国家的战略需求和学校的目标任务,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和安全稳定工作。
  (六)加强学院(系)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学院(系)设院长(系主任)一人,其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行政管理等工作。根据需要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系主任)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院(系)工作要发挥教师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实行院(系)务公开制度。
  院长(系主任)定期向学院(系)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部、所、中心、实验室等),参照学院(系)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两地办学实际,根据核定的编制和岗位方案,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结构比例。
  学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岗位,新聘用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专任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实际需要聘任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教职工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岗位调整、工资发放及聘任等工作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和津贴。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等。
  (四)在品德、能力、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专业技术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及关涉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
  (三)爱校敬业,勤奋工作,完成岗位职责。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职业发展,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教职工薪酬体系和福利待遇等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代会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协调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事项。
  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时,有权向教代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起申诉。学校按规定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十三条 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职能处室和院(系)、参照院(系)管理的独立建制机构的主要领导(以下统称:中层干部)实行分类管理、任期管理、目标管理和优化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中层干部分为专职管理干部、“双肩挑”干部和参照中层干部管理的科研平台干部。除院(系、部)“双肩挑”干部、少数非院(系、部)职能部门干部可以在管理岗位与专业技术岗位双岗位聘任外,其他干部原则上一人一岗,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交叉任职。
  第五十六条 中层干部每届任期为三年。“双肩挑”干部,任期届满回归学术岗位,一般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科研平台干部,实行聘任制,聘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职管理干部,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干部成长要求,按照能岗匹配的原则,适时交流轮岗。
  第五十七条 中层干部任职期间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干部动态监控,注重绩效管理和项目管理,根据不同部门、岗位,按照讲效益、讲效果、讲水平的不同要求进行考核,强化问责和奖励的有机结合,推动学校任务的有效落实。
  第五十八条 学校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的干部,形成管理团队成员年龄、能力、经历、专长、性格等互补的合理结构。
第八章 学 生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选拔招收学生,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招生标准向社会公布。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按照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和程序对招生有关工作进行审议、决策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依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五)依据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育教学、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达到有关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求职择业、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建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资助体系,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在青年中成立共青团组织,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组织,并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生社团经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十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工会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七十三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第七十五条 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听取并审议上一届校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并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主席团。
  (三)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做好提案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度规定的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全方位拓展校企合作、中外合作办学方式,扩大经费来源渠道;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的积极作用,接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办学;鼓励和奖励校内各单位、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助学、助教、助研经费。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对学校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各组织结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努力节约支出,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加强资产使用的绩效考核,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保护并充分利用校名、校誉及学校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十一章 理事会、基金会、校友会
  第八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对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人才培养、科研、产业等重要事务进行审议、咨询、指导和监督,促进学校科学决策、争取社会支持、强化社会监督、实现各方共同发展。
  第八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人才培养委员会及科技合作委员会。
  第八十六条 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七条 学校教育基金会是由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八十八条 学校教育基金会作为学校与社会各界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与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相统一;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单位和个人利用教育基金会平台,通过项目募集和吸纳社会各界的资金和资产加速学校发展。
  第八十九条 学校教育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开展基金募集、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第九十条 学校教育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坚持专款(物)专用、信息公开,接受主管单位、捐赠方及社会公众监督。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依法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由全体校友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联合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学校校友会的支持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十二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含其前身)学习并取得法定文凭的学生和曾在学校(含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九十三条 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团结和凝聚广大校友,为学校的发展建设贡献力量。
  第九十四条 校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团结 勤奋 求实 创新”。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标为双圆套圆形徽标,采用蓝色和红色为基调色。校标中心红色的“E”字是Electric Power(电力)的第一个字母,白色的“U”字是University(大学)的缩写;下方有“1958”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文“华北电力大学”字样,下方是英文“华北电力大学”字样。
  第九十七条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教职工佩戴的校徽为红底白字:
  学生佩戴的校徽为白底红字: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旗包括中文式样和英文式样两种,分别由校标和“华北电力大学”中文或英文字样组成,采用蓝色为基调色,辅以白色校标、校名。白色校标居旗帜中上端,中文或英文校名居旗帜中下端。校旗设三种规格,分别用于不同的场合。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华北电力大学校歌》,由刘吉臻作词,张又驰作曲。
  第一百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的最后一个周末。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和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学校向社会和校内公布本章程。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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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4 12:03:35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息名称:教育部关于同意华北电力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信息索引:360A02-04-2024-0010-1生成日期:2024-04-02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教政法函〔2024〕10号信息类别: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教育部同意华北电力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
教育部关于同意华北电力大学章程
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24〕10号
华北电力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华北电力大学章程修正案(2024年核准稿)
教 育 部
2024年4月1日
附件

华北电力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4年核准稿)
一、将第八条、第九条、第九十五条与序言合并,作为序言,修改为:“华北电力大学始于1958年创办的北京电力学院。1969年10月,学校由北京迁至河北;1970年更名为河北电力学院;1978年更名为华北电力学院,并被国务院确立为全国重点大学。1995年7月,华北电力学院与北京动力经济学院(其前身为成立于1983年的北京水利电力经济管理学院,1992年更名为北京动力经济学院)合并,组建华北电力大学,校部设在河北保定,分设北京校区。2003年3月,在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中,学校由原国家电力公司管理划归教育部管理,设立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各发电集团公司组成的校董会(2006年更名为理事会),与教育部共建。2005年9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校部变更为设在北京,分设保定校区,实行两地一体化管理;同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建设高校。2017年,学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办一所负责任的大学’的办学理念,坚持‘学科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特色发展’的办学方针,传承‘自强不息、团结奋进、爱校敬业、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践行‘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训,以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办学目标,矢志不渝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能源电力事业进步。”
二、将第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条、第四条,修改为:
“第三条  学校校部设在北京,分设保定校区。校部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保定校区一校区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永华北大街619号,保定校区二校区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华电路689号。
“第四条  北京校部、保定校区实行一体化管理,不断完善校区与校部一体化办学、差异化发展、高质量提升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学校视发展需要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实施多校区办学。办学过程中设立和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学校由国家举办、教育部主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任免学校领导人员,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资源和相关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同时监督和评估学校的办学活动,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宜。”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将第十条、第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六、将第十六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修改为:
“第九条  学校坚持科学的人才培养观,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持续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强化‘厚基础、重实践、强能力、求创新’的人才培养特色,致力培养具有理想信念、家国情怀、健全人格、科学素养、健康体魄、开阔视野的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及各类高素质人才。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结合办学条件依法依规自主制订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本科生实行多元化的人才培养模式,硕士研究生实行学术型、专业学位培养模式,积极探索博士研究生多类型培养模式。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学资源配置,以国家教学条件配置标准为依据,加强年度经费预算,确保教学条件投入。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科学规范地开展教育教学评估,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与评价制度,适时向社会公布教育教学质量报告。”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七条,修改为:
“第十条  学校以能源电力为特色和优势,设置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艺术等学科门类。
“第十七条  学校瞄准学科前沿,根据国家战略、行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求,结合学校办学目标,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推进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巩固传统优势学科,发展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加强基础学科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构建和完善“双碳”目标下支撑能源电力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一流学科专业体系。”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以实施本科生和研究生层次的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控制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开展来华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适时调整、优化办学格局。”
九、将第六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架构和运行机制,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将第七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依规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在招生、学科专业设置、学位授予与学业证书颁发、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移转化、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人员评聘与薪酬分配、资产管理与处置、经费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享有办学自主权。”
十一、将第二章“办学活动”修改为“学校功能与办学活动”,包括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学校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需要,履行高等教育职能,围绕教育教学开展各项办学活动,推动学校科学发展、高质量发展。”
十三、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遵循国家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依法依规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按照录取标准及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拔优秀学生。
“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招生标准向社会公布。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按照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和程序对招生有关工作进行审议、决策和监督。”
十四、将第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依规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达到有关规定条件者,由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可向为社会进步或本校事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职衔,对于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依法授予荣誉学位。”
十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强化有组织科研,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应用创新研究,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学校优化整合各类创新资源,营造科学民主、学术自由、开放包容的创新氛围,鼓励协同创新、学科交叉和自由探索,扩大和保障科研自主权,为师生从事科研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十六、将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坚持走校企校地合作兴校发展道路,加强与各级政府、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合作交流,深化科教融汇、产教融合,推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工程应用,推进高端智库建设,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行业进步提供人才保障、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学校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行业优秀文化,将文化建设融入立德树人各环节和全过程,塑造师生价值认同,促进师生全面发展,增强高质量发展软实力。”
十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推进国际化发展战略,依法自主同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国际组织开展多层次、高质量国际交流合作,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构建高水平国际化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体系,深化对外人文交流,提高来华留学质量,为共建‘一带一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服务和支撑。”
十九、将第三章“学校党的领导”、第四章“校长及行政部门”合并,作为第三章“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包括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
二十、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十一、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华北电力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向学校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全委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二十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二十三、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贯彻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持续优化选育管用全链条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对处级干部实行任期管理,持续完善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考核工作体系,健全处级干部交流轮岗、‘双肩挑’干部学术回归等工作机制,推进处级干部能上能下。加强优秀年轻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持续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学校党委成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二十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华北电力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十八、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二十九、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合并,作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教材建设和思想品德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重要人才政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开展招生与就业创业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对外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其他需要校长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定期主持召开,依其议事规则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全委会、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重要事项,以及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三十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依法自主设置党政管理部门和服务保障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变更、撤销或合理调整其职能。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能力和水平。
“学校根据需要,可依法依规举办校办企业、附属学校、附属幼儿园、异地研究院等其他机构。
“学校上述机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院(系)级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开展。”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工作组等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开展。”
三十四、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对控股参股的企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十五、将第五章“学术组织”修改为第四章“学术治理体系”,包括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三十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学科设置、专业调整、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以及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二)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四)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分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五)评定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六)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科研奖项等以及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七)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重大学术活动计划和对外开展的重大项目合作以及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建议的其他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八)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三十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决定学位的授予及撤销,作出批准博士学位的决定,审查通过硕士、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审议、处理学位授予中的有关问题。
“(二)审议研究生导师资格确定和管理办法,审查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授权并按照程序认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学科学位标准,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和研究生培养方案,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四)审议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届内委员的任免及其他与学位相关的重大事宜。”
三十八、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重要问题审议和指导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教学工作规划、教学管理制度、人才培养方案。
“(二)审议教学质量标准,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三)为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创新创业教育、教师教学发展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四)评审和推荐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教学成果和教学奖励。
“(五)指导教风和学风建设。
“(六)审议教学争议处理规则,受理教学争议。
“(七)指导院(系、部)教学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具体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办法、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依照各自章程或规定执行。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或调整各种学术组织,保障学术组织行使学术权力,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四十、将第九章“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修改为第五章“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包括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
四十一、将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合并,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报告和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四十二、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教代会原则上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学校教代会可下设二级单位教代会,参照校教代会制度规定,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四十三、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四十四、将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研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由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听取并审议上一届学代会(研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选举并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及新一届学代会(研代会)常设机构;参与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章程;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由学代会(研代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代会、研代会定期召开,闭会期间分别由学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责。”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其在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四十六、将第六章“学院(系)”修改为“教学科研机构”,包括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
四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围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包括学院(系)和具有独立建制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院、战略基地等。”
四十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院(系)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行政规章制度细则;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制订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实施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经费,保护和管理由本单位使用的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尊重和维护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十九、将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合并,作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院(系)党委(党总支)的工作。院(系)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院(系)党组织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依照相关规章开展工作。”
五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院(系)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五十一、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合并,作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院长(主任)是院(系)行政负责人,按规定程序产生,实行任期制。院长(主任)全面负责院(系)的事业规划、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落实学术分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院长(主任)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院(系)实行院(系)务公开制度。”
五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学校支持各级各类科研机构(含教学实习实践中心或基地)建设,将其纳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
五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院(系)和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含教学实习实践中心或基地)的设立、变更或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在校学术委员会评估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并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五十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原则,学校积极推进校、院(系)两级管理,规范有序地赋予教学科研机构更多的管理责任和权限,激发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发展动力和办学活力。”
五十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结合科研机构的特点和属性,对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和平台参照院(系)模式,实施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五十六、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两地办学实际,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的结构比例。”
五十七、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度,并根据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五十八、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学校依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五十九、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六十、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忠诚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做好学生的‘四个引路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尊重和维护知识产权。”
六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首要要求。”
六十二、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建立教职工荣誉体系,按照分层分类原则,对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六十三、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重视教职工职业发展,健全集中学习制度,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教职工薪酬体系和福利待遇等制度。”
六十四、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时,有权向教代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起申诉。学校按规定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六十五、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社会实践、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三)依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资助,申请各级各类荣誉称号。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十六、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的各类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准则。
“(二)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刻苦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务。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十七、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不断加强学生理想信念教育,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创新创业教育、就业指导和服务。”
六十八、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十九、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度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七十、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依法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七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在校学习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等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
“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明或学习证明。”
七十二、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接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办学,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教职工面向社会筹措助学、助教、助研经费,全方位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增加学校办学资源。”
七十三、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实行预决算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七十四、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办学成本核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资金聚力增效,建设节约型校园。”
七十五、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对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使用。”
七十六、将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合并,作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使用的绩效考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十七、将第八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信息化引领,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绿色智慧校园,为师生提供优质、安全、便捷服务。”
七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七十九、删去第八十五条。
八十、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组成,依法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八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理事会对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重要事务进行咨询、协商、指导与监督,促进学校科学决策,争取社会支持,强化社会监督,实现各方共同发展。”
八十二、将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章程开展活动,代表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交流合作,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开展基金募集、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八十三、将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合并,作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单位和个人及社会相关人士利用教育基金会平台拓展捐赠项目,增加学校办学资源,助力学校发展。
“学校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坚持专款(物)专用、信息公开,接受主管单位、捐赠方及社会公众监督。”
八十四、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含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和曾在学校(含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士。”
八十五、将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学校校友会是学校依法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由全体校友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联合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校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八十六、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校友会致力于加强国内外华电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服务广大校友,指导各分支机构的发展建设,广泛联系海内外华电校友组织,激励广大校友弘扬华电精神,为母校发展建设、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八十七、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1日。”
八十八、将第一百零三条改为第九十九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此外,对章节、条文的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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