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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章程|中央人民政府举办的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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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4 00:4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武汉理工大学章程
征求意见稿
武汉理工大学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5月27日由原武汉工业大学、武汉交通科技大学、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合并组建,是教育部主管的全国重点大学。
武汉工业大学起源于1948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工部工业专门学校,历经调整、合并等演进和发展,1985年更名为武汉工业大学。1978年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大学,1996年被确定为国家首批“211工程”建设的重点大学,1998年由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主管划转为教育部主管。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起源于1946年的国立海事职业学校,历经调整、合并等演进和发展,1993年更名为武汉交通科技大学,是原交通部主管的大学。
武汉汽车工业大学起源于1958年的武汉工学院,历经调整、合并等演进和发展,1995年更名为武汉汽车工业大学,是原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主管的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章程。
第二条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由中央人民政府举办,中央人民政府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法人,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中央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武汉理工大学,英文名称为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中文缩写:武汉理工,英文缩写:WUT;学校网址为:http://www.whut.edu.cn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
办学地点:湖北省武汉市。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建设让人民满意,让世人仰慕的优秀大学”为崇高的大学理想,努力实现整体水平国内一流、部分学科水平国际一流的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学术至上”的办学理念,学校校训是“厚德博学,追求卓越”。
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七条  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坚持 “卓越教育、卓越人才、卓越人生”的教育理念,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全日制在校生保持适度规模,按照国际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目标要求逐步提高研究生和留学生比例。学校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二)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三)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八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涉及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一)学科设置、调整需经学院(部)教授会和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二)专业设置、调整需经学院(部)教授会论证和教学分委员会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九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培养“适应能力强、实干精神强、创新意识强”和具有卓越追求与卓越能力的卓越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教学实验室与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开展协同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教学形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际,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优质资源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办学,引进和联合培养高端智力人才,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七条学校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二)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位授予办法,依法对符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
第二节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校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鼓励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一)改革科技体制,建立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作、多技术集成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和条件。
(二)加强前瞻性、基础性、战略性科学研究,鼓励和促进关键领域的原始创新。
(三)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科研领军人才和科研后备队伍的培养,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四)加强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基地以及与行业、企业共建基地建设,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撑平台。
(五)坚持面向科技前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高水平国际合作研究平台,拓展国际交流的深度与广度,提升国际合作的水平和层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及建材建工、交通、汽车三大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坚持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三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学校领导体制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支持校长依法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升党员素质,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民主党派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由教育部任命。
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指定的副校长代行校长职责。
第二节学校决策机制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会议、书记办公会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七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学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党委常委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常委根据学校工作分工,对党委常委会负责。
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临时组织召开。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党委常委会会议根据学校党委工作安排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会会议是学校行政领导贯彻学校党委和党委常委会精神,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会议成员由校长、党委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等组成,党委副书记根据需要参加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教学周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临时组织召开。
校长办公会会议根据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一条  书记办公会会议是学校党组织处理党务工作、对有关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书记办公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书记办公会会议成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负责人和专职纪委副书记等组成,其他党委常委可根据需要参加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书记办公会会议根据学校党务工作安排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组织结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四类组成。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一)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三)根据生活服务需要设置附属单位,为师生员工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四节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实验室、中心、所)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根据需要自主设置系、所、室等学术组织,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等,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正、副院长(主任)、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组成。党委(党总支)办公室主任(秘书)和行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教学与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党务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由书记主持。
第四十八条 教学科研单位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
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
院长(主任)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教学计划并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培养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等工作。
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五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成立教授会。教授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由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根据教授会章程,行使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评聘、学术评价、教学指导等事项的评议职能。
教授会由教授会主任主持。
教授会主任由教授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五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五十二条 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
第五十三条 党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五节学术组织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优秀专家学者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分委员会推选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领导学校学术发展,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评定学术价值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负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临时组织召开。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教学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教学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院士、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院长(主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审定教授(研究员)职务,评审、评议或推荐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级职务。
第六节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咨询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咨询委员由学校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知名人士、学生代表、学校离任的主要领导和现任的学校主要领导、政府部门代表、杰出校友代表、理事单位代表等组成。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学校咨询委员会依据咨询委员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七)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节人事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具有国际影响的科学家,造就学科领军人物和教学名师,培育优秀青年学者,建设技术支撑队伍。
学校自主聘任兼职教师。
第七十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用、分配、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节权益保障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五章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七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学校规定自主选择专业和课程;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四)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贷学金的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校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节管理与服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坚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学年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八十四条 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八十五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节权益保障
第八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章投入与保障
第一节经费来源
第八十九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九十条 学校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十一条 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分红等渠道获取事业收入,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九十二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二节财务管理
第九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经费使用依法公开与绩效考评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九十四条 学校开展节约型学校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监管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节资产管理
第九十六条 学校所占有、使用的由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为学校国有资产。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九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四节保障体系
第九十九条 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
第一百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和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外部关系
第一节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发展。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二节理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理事会是学校联合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建材建工、交通和汽车等行业大型骨干企业和事业单位组成的非法人民间组织。
第一百零七条 理事会是凝聚行业资源、开展社会交流的桥梁与纽带。学校与理事单位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学校与建材建工、交通和汽车等行业的密切联系,共同为国民经济、教育事业和行业发展服务。
第一百零八条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节校友会
第一百零九条 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或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 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节基金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一百一十五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一十六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八章校旗、校标、校徽和校庆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校名字体为黄色,校名位于校旗中间区域。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由学校名称和图案组成。

武汉理工大学章程

武汉理工大学章程
001.png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武汉理工大学章程

武汉理工大学章程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5月27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讨论审定。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校长签发,报教育部核准。经教育部核准后,学校予以发布。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章程如需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同意后修订。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修订。
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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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4 00: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理工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信息索引:        360A02-04-2022-0005-1        生成日期:        2022-05-13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政法函〔2022〕4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教育部同意武汉理工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
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理工大学章程
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22〕4号

武汉理工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武汉理工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22年5月11日

附件
武汉理工大学章程修正案(2022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第一段、第二段修改为:“武汉理工大学溯源于1898年创办的湖北工艺学堂,于2000年5月27日由原武汉工业大学、武汉交通科技大学、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合并组建,是首批列入国家‘211工程’和‘双一流’建设的高校。
“武汉工业大学起源于1898年的湖北工艺学堂,历经与1948年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工部工业专门学校、1958年的北京建筑工业学院多次合并调整等演进发展,1985年更名为武汉工业大学。1978年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大学,1996年被确定为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1998年由原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所属划转为教育部主管。”
二、将第四条的“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修改为“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建设让人民满意,让世人仰慕的优秀大学’的大学理想,弘扬‘厚德博学、追求卓越’的大学精神,秉承‘育人为本、学术至上’的办学理念和‘卓越教育、卓越人才、卓越人生’的教育理念 ,努力实现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奋斗目标。”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 ,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一)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按照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目标要求,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调整办学结构。
“(二)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三)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和境外办学。”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学校学科设置以工学为主,坚持以工促理、依工强文,协同发展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积极发展交叉学科。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育人观,培养‘适应能力强、实干精神强、创新意识强’和具有卓越追求与卓越能力的卓越人才,加快推进人才培养向‘科技引领人才、行业引领人才、区域引领人才’的战略转型。”
九、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科研业务能力为重点,培育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第一标准,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依据。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十一、将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修改为“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十二、将第十九条的“收取学费”修改为“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鼓励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多学科交叉融合、多团队协作、多技术集成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和条件。
“(二)加强前瞻性、原创性、关键性、战略性科学研究,鼓励和促进关键领域的原始创新。
“(三)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科研领军人才和科研后备队伍的培养,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四)赋予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科研自主权。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有关规定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自主组织科研团队。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向重大科研项目和优秀团队倾斜。
“(五)加强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基地以及与行业、企业共建基地建设,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撑平台。
“(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保护科技创新成果。”
十四、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突出质量导向,重点评价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十五、将第二十五条的“为国民经济”修改为“为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国民经济”。
十六、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十七、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校特色的卓越文化,以卓越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
十八、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推动文化建设贯穿德智体美劳‘五育’全过程,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十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开展法治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二十、第二章“办学活动”增加一节:“第五节 国际交流合作”,包括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
二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战略,坚持面向国际,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高质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十三条  坚持面向科技前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高水平国际合作研究平台,拓展国际交流的深度与广度,提升国际合作的水平和层次。”
二十二、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十三、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款:“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加强党对高校教师工作的领导,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二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武汉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反腐败工作,开展党员遵守纪律教育,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等任务,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任命。
“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
二十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教风学风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删去第二款。
二十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二十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十九、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常委会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安排议题,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
三十、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其议事规则安排议题,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进行决策。”
三十一、删去第四十一条。
三十二、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作为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教学科研单位通过本单位党委(党总支)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分别对有关事项进行决策。”
三十四、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事规则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党总支)会会议。”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教学科研单位党委(党总支)会会议对本单位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以及群团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本单位的其他重要事项,教学科研单位党委(党总支)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六、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三十七、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教学科研单位成立教授会。教授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其成员根据教授会章程选举产生,行使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评聘、学术评价、教学指导等事项的评议职能。”
三十八、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删去第三款。
三十九、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主任”修改为“主席” 。
四十、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修改为“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
第二款的“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修改为“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
四十一、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负责审定教授(研究员)职务”修改为“负责评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十二、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四十三、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咨询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发展咨询委员由学校聘任。”
四十四、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严格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十五、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不得在校外兼职,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师生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协议)”。
四十六、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四十七、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二条,删去第二款。
四十八、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保障教职工待遇。”
四十九、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和收入分配、奖惩的依据。”
第三款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修改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和处分”。
五十、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十一、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十二、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五十三、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五十四、将第六章“投入与保障”修改为“财经与保障”,将第一节与第二节合并,修改为“第一节 财务管理”,包括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四条。
五十五、将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合并,作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学校依法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争取社会合作与捐赠,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加教育服务收入,扩充事业发展资金。”
五十六、将第九十三条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修改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五十七、删去第九十四条。
五十八、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完善相关监督机制,主动接受学校内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防范和管控经济活动风险,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五十九、将第九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六十、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六十一、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服务育人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师生校园生活服务。”
六十二、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学校开展信息化建设,逐步建成智慧校园,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支撑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现代化。”
六十三、将第八章“校旗、校标、校徽和校庆日”修改为“学校标识、校花、校歌和校庆日”。
六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校花为梅花。”
六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学校校歌为《卓越之歌》。”
六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学校主色调由主体色谷黄色和辅助色灰白色、绀青蓝‘一主两辅’组成,用于学校建筑、标识、标牌、出版物、网络等。”
六十七、将第一百二十三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序号、标点符号及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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