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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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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1 21:3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北文理学院章程(2023年修订核准稿)


序 言


湖北文理学院的办学历史始于1958年5月创办的襄阳师范专科学校。1993年8月,经湖北省教育委员会批准,更名为襄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1998年3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襄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襄樊职业大学、襄樊教育学院合并组建为襄樊学院;2000年7月,经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湖北省工艺美术学校整体并入襄樊学院;2012年2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襄樊学院更名为湖北文理学院。


学校坚持“应用型、综合性”办学定位,坚持“立足襄阳、面向湖北、辐射全国”服务面向,秉承“淡泊明志、宁静致远”的校训,弘扬“淡泊明志、宁静致远,躬耕苦读、鞠躬尽瘁”的隆中精神和“敢为人先、乐于奉献”的优良传统,致力建设全国知名、交通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综合性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现学校自主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等多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湖北文理学院,英文名称为Hubei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学校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hbuas.edu.cn。法定住所为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隆中路296号。


第三条 学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的使命任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职能,让学生享有更好的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文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宏观指导和依法监督;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依法与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交流合作,依法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四)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行学籍学分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自主聘用、管理教职工。


(六)自主制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完善收入分配机制。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接受、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切实履行大学职能。


(三)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师生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依照国家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建立校内外协同培养体制机制,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改革学业评价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学校重视学术发展,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大力支持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强基础研究,大力开展应用研究、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学校认真践行社会服务使命,推动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需求,深度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履行文化传承创新使命,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地域特点与学校精神的特色校园文化,推动地方文化的繁荣进步。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拓展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加快学校国际化进程。


第十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稳步发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留学生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八条 学校设置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指导院级单位党组织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养工程,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坚持党管人才,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政治把关,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教师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师德建设委员会统筹协调学校人才队伍、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对学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湖北文理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设立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


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全委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


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对党委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以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作出决策。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党委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制度,书记和校长要带头增进班子团结,带头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维护者和实践者。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湖北文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驻湖北文理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同学校纪委合署办公,根据授权依法对学校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纪委的组成、运行等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学科建设和教学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议事决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置的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能履行相应职责。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共服务、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统筹协调相关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院为主的管理体制,对学院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自主运营与管理,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附属医院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为学校医学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提供支撑,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 学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规范,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按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办法遴选人选,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学术研究计划,对学校发展战略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学院的设立、调整等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三)评议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评定学术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学术人才人选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四)决定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和奖项等的学术评价规则。


(五)审议或决定学术类重要校级制度;审议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六)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七)对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八)学校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与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科研伦理审查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授权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各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各自章程在二级学院内部行使学术事务相关职权,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做出的决定应进行公示,或交由审议事项的提请部门按有关规定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校长或主任委员会或三分之一委员提议,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置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审议、咨询、评估机构。教学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学院负责人、教授代表、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教学委员会主任由校长聘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定教学委员会章程。教学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发展规划、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教学管理制度。


(二)审议教学表彰与奖励。


(三)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组织建设。


(四)指导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


(五)指导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评估工作。


(六)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在各二级学院设置教学分委员会,教学分委员会根据学校教学委员会的职责承担相应职责。


教学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批准,教学分委员会主任由担任学校教学委员会委员的学院负责人担任。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相关校领导、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


第四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授予相应学位。


(二)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核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方案。


(四)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研究和处理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中的争议问题。


(五)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或审核的其他学位事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二级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承担相应职责。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级团组织是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全校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学校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学校共青团委员会以引领凝聚、组织动员和联系服务青年为基本职责,在学校党委和共青团上级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教育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和组织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其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和共建单位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人士组成。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学校重要事项的讨论咨询,对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推动学校与社会合作,拓展学校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组建并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立若干学院。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事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院事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本院实施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材建设与管理、实验实训和实习场地建设与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安全稳定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四)负责本院各类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推荐。


(五)负责本院各类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与考核。


(六)在学校政策指导下,制定本院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经本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学校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 学校院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突出政治强、业务好、品行优、在师生中有威望的要求,选优配强学院领导班子,特别是班子正职,增强班子集体功能。学院党政正职一肩挑的,应配备专职常务副书记。院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五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行政工作。


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科室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其中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第五十五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教学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组织,按照学校相关委员会章程或授权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工会委员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工会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学院教职工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等需要,可以设置和调整跨学科、跨学院的教学、研究机构;根据需要可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联合设置教学、研究机构,并按照机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


学校按规定实行离休、退休、退职制度,教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应待遇。学校支持教职工离休、退休后继续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二)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并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传播科学知识、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培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用、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教职员工享有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进修培训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规范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行为,倡导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反对学术腐败。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福利保障、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与校友


第六十五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弘扬校训、校风,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各级各类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国爱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重视学生人文素质教育,不断丰富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学校精神为主要内容的通识教育,着力培养具有哲学思维、世界眼光、民族情怀、卧龙品格的合格公民。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俭学、就业创业以及个人发展咨询与指导,建立困难学生救助机制,为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以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是学校办学成就的重要体现,是学校联接社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湖北文理学院校友包括下列人员:


(一)在学校及其前身接受过教育的学生。


(二)在学校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授予或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湖北文理学院校友会”,依法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结合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或校友组织。


第七十四条 学校创造条件凝聚校友力量,支持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并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资产、经费、财务与后勤


第七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学校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励基金、助学基金等。


学校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校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是独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组织,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并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基金会依法在上级主管部门、登记部门的指导下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重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吸纳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单位部门的经济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改革,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训 校歌 校庆日


第八十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图案为圆形,整体为深绿色。深绿色圆环上方为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中间圆圈内上方为学校图书馆图案,下方为学校校训。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圆形证章,是学校徽志的实物章。教职员工佩戴红色徽章,学生佩戴深绿色徽章。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旗整体呈长方形,主体底色为纯白,上下各有深绿色边,深绿边上窄下宽。校名文字为红色,位于校旗中央。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淡泊明志、宁静致远”。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歌名称为《湖北文理学院校歌》。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9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党委全委会审定,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六条 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或主体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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