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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由国家举办教育部主管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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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9 22: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通过,根据2024年4月9日《教育部关于同意上海交通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言
上海交通大学是由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 1896 年 以南洋公学之名创建于上海,1921 年更名为交通大学上海学校,1928 年更名为国立交通大学上海本部。1956 年根据党中央决定 开始西迁,1957 年分设交通大学上海部分和西安部分,1959 年 上海部分定名为上海交通大学。1999 年,原上海农学院并入上 海交通大学。2005 年,与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前身为圣约翰 大学医学院、震旦大学医学院、同德医学院合并而成的上海第二 医学院)共同组建新的上海交通大学。
学校是中国建立最早的现代高等学府之一,秉承“自强首在 储才,储才必先兴学”的建校理想,坚持“培养第一等人才”的 办学宗旨,形成了“起点高、基础厚、要求严、重实践、求创新” 的办学传统和“求真务实、努力拼搏、敢为人先、与日俱进”的 精神品格,“选择交大,就选择了责任”成为新时期交大人共同 的价值追求。

面向未来,学校致力于激发学生潜能,培养卓越人才;致力于探索未知领域,攀登科学高峰;致力于攻克技术难题,服务国民经济;致力于繁荣社会文化,引领社会发展;致力于构筑文化 桥梁,促进人类进步。努力建设成为一所大师云集、人才辈出、 科技成果与人文思想交相辉映,在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 明进步的进程中贡献卓著的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促进 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 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上海交通大学,中文简称上海交大,英文 全称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 SJT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为上海市华山路 1954 号,在徐汇、闵 行、黄浦、长宁、浦东、崇明等区设有校区,其中位于闵行区的 校区是主校区。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 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 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校训是“饮水思源,爱国荣校”。学校使命是 “传承文明、探求真理、振兴中华、造福人类”。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 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 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 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 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法自主办 学,实行民主管理,建设“综合性、创新型、国际化”的中国特 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调节学科或专 业门类结构。学科专业涵盖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生命医学和人 文社会科学等领域。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科研质量保障体 系、教师发展评价体系、学科建设动态监控体系,坚持内涵式发 展,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九条 学校校徽由铁砧、铁锤、齿轮、链条、书籍组成, 寓意古今融汇、中西兼容、文理贯通、工读并重、知行统一。学 校徽章为题有毛体“交通大学”字样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 为红底白字,研究生徽章为黄底白字,本科生徽章为白底红字。 校旗底色为蓝色,中央印有黄色中英文校名与校徽。校歌为于之 作词、瞿维作曲的《上海交通大学校歌》。学校校庆日为 4 月 8 日。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教育部主管,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学校 接受举办者和共建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举办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 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 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 障,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 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校的发 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 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 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 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制定 招生方案,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 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对接国家科 技自立自强要求,规划科技战略布局、促进交叉融合创新、提升 社会服务能力。
(四)自主确定学院(系)、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 直属研究平台、直管企业等内设机构的设置、领导职数和人员 配备。
(五)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 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 福利待遇。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 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学校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 本,与政府主管部门协商,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 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 接受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健全学校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办学质量保障体系,持续改善办学条件。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 他重要事项,须经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 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以下 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 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以师生为本, 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 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 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 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 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全 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 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 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 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 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 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 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 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 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 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 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 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 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 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 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 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 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 校长和职能部门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校长办 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 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 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 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 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 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 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 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 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高水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材建设、社 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 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 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 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 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 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 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职务委员由 相关校领导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选举委员经自下 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产生,由学校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 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的学者担任。担任学校 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 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 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 票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科学技 术委员会、科技伦理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专业技术职 务聘任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其中,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与研究生培养事务 的议事机构,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事务的议事机构,科学技术 委员会是学校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生命医学学术事务的议事机 构,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是学校人文社科学术事务的议事机构。 各专门委员会依据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章程开展工作, 其审议、评定结论及会议纪要须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定 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可成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学院(系)设置学院(系) 学术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并承担相应职责。学院(系)学术 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学院(系)党政联 席会议提交年度报告。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 设学院(系)级专门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重大国际合 作办学项目等发展方向和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学校的宏观学术政策和学术标准,包括学科专业和校 级学术单位的设置与调整、重大学术事务的规划和改革方案、学 术奖励制度等,在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之前, 应当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指导专门委员会和学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包 括明确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审定专门委员会章程和学 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等。
(四)裁决学术失范和学术伦理事件,组织复议有异议的学 术失范和学术伦理事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处理学校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 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 上级纪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委员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国家监委驻校监察专员,设立国家监委驻校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 查和国家监察职责。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 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纪委同级监督职责,代表国家监委 履行“上对下”监察监督职责。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对党的组织和党员 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 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教、加强师德师风和 校风学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权限范围内的党员和公职人员涉 嫌违反党的纪律、职务违法问题,以及权限范围内的党的工作部 门和各级党组织涉嫌违反党的纪律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党纪 政务处分或者相应处理。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党员和公 职人员,按照规定进行问责或者向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单位) 提出问责建议,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依规依纪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 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 是学校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和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校和学院(系)两级教代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与维护 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 会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 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 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 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 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 办法。
(五)听取并审议学校上一届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 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七)讨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为学校发展进行咨询和 建议。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及老领导代表,院士和文科资深教授代表,教师代表,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代表,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联代表等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 书记担任。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设立各类咨询机构,定期召开 咨询会议。战略咨询会由关心学校事业发展的各界领导专家组 成。校董会由对学校捐赠或建设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贤达或 著名校友组成。发展咨询委员会由主动为学校拓展重要捐赠资源 的各行各业知名人士组成。国际咨询委员会由热心支持学校发展 的国际友人组成。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 学院(系)、机关部处、直(附)属单位、直属研究平台、直管 企业等不同类型的实体内设机构。
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 意识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学院(系)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 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基本单位和学科 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学院(系)设置应 有较宽的学科领域,原则上应涵盖多个相近或相关的一级学科。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学院(系) 的办学目标、办学规模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划拨学院(系)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进行综合预算财务管理。学校定期评估学院(系)的运行情况和投入产出绩效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院(系)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 事权和资源配置权。学院(系)实行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 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 当经学院(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校与合作方的联合办学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机关部处包括具备管理服务职能的学校党委 工作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和群团组织机关等,代表学校党政履行 具体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管理职责;面向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作为 学校党政窗口负责与各级党政机关、地方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 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学校根据机关部处的岗位数 和职责,保障日常运行和业务需要费用。
第二十八条 直(附)属单位是为办学治校提供服务保障和 支撑的单位,或承担公益性、社会性服务任务的单位。学校给予 相应的资源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 直属研究平台是为服务重大科研任务、推动前 沿创新研究、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提供专项咨询而设立的研究机 构。学校给予相应的资源和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 直管企业是为学校事业发展而设立的,由学校直 接监督管理的独立企业法人。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是支撑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上水平的信息服务与研究中心;学院(系)可以根据学科发 展与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图书馆或资料室。档案文博管理 中心是学校档案文博工作和党史校史研究的统一归口管理单位, 发挥资政育人、美育、科普教育和红色文化宣传作用。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育人为本战略,坚持以学生健康发展 为中心,秉承价值引领、知识探究、能力建设、人格养成的“四 位一体”育人理念,致力让每一位学生都更加优秀,培养具有 坚定理想信念、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宽厚基 础、人文情怀和全球视野,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卓越拔尖创新 人才。
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 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主要培养全日制本科生、硕 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适度培养非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四条 本科生教育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必 需的基础理论、宽口径的知识和技能,具备创新创业精神、良好 的体能体质和心理健康素质,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 作的基本能力。
硕士研究生教育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 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 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 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本科生实行学分制培养,基本学制为 4 年(少数专业为 5 年),学生的学习年限最多可延长 2 年。取得学 校学籍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 和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 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 2-3 年,经批准可适当提前或延长, 全日制硕士生的学习年限最多可延长 1 年(含休学),非全日制 硕士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5年。完成规定的课程 学习、获得规定的学分且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符合 学位授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
博士研究生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普通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 年限为 4 年(部分专业为 3 年),直博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 5 年; 经批准可适当提前或延长,最多可延长 2 年(含休学)。完成规 定的课程学习、获得规定的学分且成绩合格,通过资格考试、开 题报告和学位论文答辩等,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授 予博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并满足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未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要求的获得结业或肄业证书。
(二)参加学校培养计划安排的相关活动,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学生社团以及勤工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维护学校声誉。
(四)完成规定的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等有关费用。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遵守学业诚信守则,养成诚实勤奋、学术作风严谨 的学业习惯。
(七)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生涯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和救济项目,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给予 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应由学校在籍在读学生申请,并经学 生社团工作部批准成立,在学校登记注册。在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按照其组织章程 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社会实 践、志愿服务和校园文化等活动,鼓励毕业生到重点行业、关键 领域就业,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联), 是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的校级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 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上海交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 学代会)是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其常设机构是常任代表会议。学代会正式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 荐、学院(系)学生会组织各学院(系)学生按一定比例民主选 举产生。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联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征求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 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听取提案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常任代表会议、学联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常任代表、新一届学联主席团以及出席上级学联代 表大会的代表。
(四)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由专任教师、科研人员、管理 人员、思政教师、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实行教 职员工合同管理,学校依据聘用合同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和聘期(或岗位协议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岗位续聘、岗位调整、 解除或终止合同等。学校党委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和党委教 师工作部,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职员工思 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专任教师系列包括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和教 学型教师两种类型;科研系列包括科研为主型教师和专职科研人 员两种类型;管理系列包括职员和文员两种类型;教学科研辅助 系列包括工程、实验等岗位类型。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专任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 科研系列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等。思政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 管理系列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等。 工程系列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等。 实验系列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为正高级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等。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对专任教师中的核心师资 队伍实行长聘体系岗位聘任管理。长聘体系设置长聘教职与长聘 教轨两大类岗位。长聘教职包括长聘教授与长聘副教授岗位;在 长聘教授岗位中设置学术荣誉岗位,包括讲席教授与特聘教授岗 位。长聘教轨包括长聘教轨副教授与长聘教轨助理教授岗位。对 科研系列和管理系列中的核心师资队伍也实行类长聘体系岗位 聘任管理。对管理、思政教师、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学校建立相 应的培养支持体系。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和科研 创新等活动。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以及继续学习培训的权利。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做出的处理 不服的,可以依法依规提出申诉。
(七)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以立 德树人、教书育人为第一职责,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规范,诚实守信、为人 师表。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聘约, 接受考核,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 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五)承担校外兼职工作须以完成本职工作岗位任务为前 提,并须经学校和所在部门审批或备案。
(六)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学校对取得突出业绩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不履行合同的教职员工,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可以采 取国家规定的其他用工形式。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严格按照国家 相关政策和规定,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 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配置、使用和处置所取得或形 成的国有资产,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跟踪管 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法获取办学 经费,实行以国家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 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 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学校根据教学、科研、配 套服务等用途,对房屋、仪器设备等非货币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 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经管理体制,在财经管理体制内 的各级经济责任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类经济活动安全 有效运行。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口径综合财务预算,遵循“支持发 展、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 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在学校预算总体框架下,落实“院为实 体”,学院(系)根据自身事业发展规划、年度任务计划编制综 合预算。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审计制 度,实行财务年度审计,开展经济活动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基金会法人地位的教 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资金募集、捐赠项目管理及基金管理。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国家 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沟通 与合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其他高校、校外科研机构、企 业、医疗机构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 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成 果反哺人才培养和基础研究。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对外开放,积极推进全方位、宽领域、 多层次的“全球交大”战略。全面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协同机制, 加强与世界一流大学、国际著名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全球影响力。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完善全球布局,充分发挥海外办学机构、 海外中心的功能。与世界著名大学开展学分互认、课程互通、学 位互授、师生互访、联合办学等形式的实质性国际合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 则,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我国构筑学 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三条  校友包括在本校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 工,以及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职能部门,依法建立上海交通大学校友 会,搭建校友联络、交流、服务平台,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 持续关心和支持校友发展;发挥校友资源优势,鼓励校友通过各 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合作;支持校友 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地区、行业等校友会,促进交流、凝聚力量。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术委员会 或教代会提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启动。修订后的 章程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后, 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报教育部核准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党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上海交通大学章程 2024 年修正版.pdf (536.88 KB, 下载次数: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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