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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11月16日《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成都医学院章程修正案》的批 复》(川教函〔2022〕631号)文件精神核准发布。
序 言
成都医学院前身是1947年 组建的豫皖苏军区卫生学校,其后历经十八军卫生学校、西藏军区卫生学校、西藏军区护士学校、西藏军区军医学校、成都军区军医学校、成都军区卫生学校、中国 人民解放军成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三军医大学成都军医学院等发展时期。2004年8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学校由军队整体移交四川省人民政府管 理并更名为成都医学院。
学校继承"特别讲政治、特别顾大局、特别守纪律、特别讲奉献、特别能战斗"的军队传统,坚持"以人为本、开放 办学、质量立校、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立足区域,面向行业,打造"根于军魂、本于医道、突出应用、追求精淳"的育人特色,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医科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成都医学院,英文名称为 Chengdu Medical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现有天回校区和新都校区,天回校区(注册地)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都大道天回路601号;新都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大道783号。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10409万元。
第六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八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活动,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任命院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九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 办学职能。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按 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 织实施。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 科、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 颁发相应的学业和学位证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 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惩和工资分配,并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 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八)依法开展与境外高等学 校、科研院所和文化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对学校资产和各项收入 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 用。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和规章。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 针,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 委托的其他机构依法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人 才培养方案,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 待遇,维护学生、教职工及其他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六)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 占、破坏和流失。
(七)依法实行信息公开。
(八)建立学校运行与功能发 挥的保障体系。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致力于培养适应区域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经济社会需求的具有良好的科学和人文素养、系统的基础理论知 识、过硬的专业实践能力、较强的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四条 学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量开展国际学生教育。适度开展全日制专科教育、非全日制继续教育与教育培训、现代远程教育等。依法 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学校以医学学科专业为主,医理、医工、医管结合,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六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合法地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成都医学院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四川省委教育工委。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成都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 党员院长、副院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 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 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 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 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 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 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 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 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 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 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 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 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 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下文简称“党委全委会 ”)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委全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下文简称“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党委全委会的职能,主持党委经 常工作,讨论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党委常委会对党委全委会负责,负责召集党委全委会并报告工作,接受党委全委会的监督。 党委常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成都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 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 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 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 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 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 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 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五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 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 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 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 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 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的党员组织关系 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 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 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 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 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 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 渠道。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 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六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 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 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 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二级学院(中心)党组 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二级学院(中心)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 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二级学院(中心)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二级学院(中心)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 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 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 原则,贯彻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 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 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 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 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 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 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 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 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 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 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 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 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 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 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九条 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 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人民武装、保卫工作部 门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 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 领导岗位。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 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二级学院(中心)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 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开展党组织书记抓 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 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院长为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进行选拔,可采用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等方式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者任 命。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 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 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 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 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 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 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争创一流,把学校办出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 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 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 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 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 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 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院领导主持。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院长或授权的院领导作出明确决定。 院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 查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与教 职工的利益关系。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 构成既要有学校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 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年一 届,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表决或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 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学校在具备条件的基层 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 会的部分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组成的群众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在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和学校党委的双重领导下,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年一届,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须超过应到会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出席方可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工会委员会 或超过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正常情况下,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期一并召开。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是其常设执行机构。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 作。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都医学院委员会
(以下简称校团委)是学校先 进青年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共青团成都医学院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一)学生代表大会由二级学 院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依照各二级学院本(专)科学生人数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
(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通过 民主推选可以连任。
(三)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 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人才培养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教育评价改革相关精神,坚持正确学术评价导向,不断完善学术评价 制度机制,实施分类评价,尊重学科差异,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学术评价标准,促进学校学术水平的持续提升。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需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对达到相关培养标准的学生,依法颁发相应毕业证书或授予相应学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 校院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院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或学校 章程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院长职权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院长为止。
第二节 二级教学科研医疗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设立二级教学科研医疗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条 二级教学科研医疗机构包括学院(中心),研究中心(所),重点实验室,直属附属医院等,具体承担学科和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医疗服务等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本着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中心)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依法自主运行。二级学院(中心)根据学校的规 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执行学校的发展规 划、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根据学校规划,全面负 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负责组织开展专业建 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五)负责完成学校下达的各 类教育教学任务。
(六)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负 责本单位的人才引进、教职工的考核、奖惩等工作。
(七)负责实施本单位各类学 生的教育与管理。
(八)按照学校的资产和财务 管理规定,负责本单位资产和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九)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 权。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二级学院(中心)党委(党总支)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 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 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 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 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 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 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校党委视具体情况在二级学院党委设立纪委或者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中心)院长(主任)是学院(中心)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 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二级学院(中心)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中心)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研究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 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 二级学院(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党委(党总支)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中心)根据学校各委员会章程和实际需要,可设立相应二级分委员会。各二级分委员会在相应校级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或管理办法开展工作,承担 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成果评价等方面的规划、审议、评定、监督职责,参与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直属附属医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与学校临床医学院采取“院院合一”管理体制。学校将附属医院的医疗、教 学、科研和改革、发展、建设纳入整体规划,加强指导和支持。附属医院实行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四位一体”统 筹发展,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附属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委员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由科技处处长兼任),委员若干名,总人数应为不低于23人的单数。学术 委员会委员应当经二级学院(中心)学术分委员会或其他二级单位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由院长聘任。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 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 以上(含本数)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 实行票决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各类事项的评议、审议和审核,应有2/3以上(含本数)到会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据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充分发挥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人才培养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五)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 管理制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学术机构,校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项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二级 学院(中心)设立学院(中心)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中心)学术事务的议事与决策。二级学院(中心)学术分委员会是学校基层学术议事机构,接受校学术 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事务,审议校内学位导师资格及年度招生计划,向上级学位委员会推荐委员和学科评议组人选等有关学位事项。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 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超过25人的单数。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履行学位评定、授予或撤销的相关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审议学校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评估教学质量,检 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教学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教学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校根据国家、区域人才需求,结合学校发展建设实际情况,在专业设置权限内,自主设置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设立并完 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第五十二条 学校人才培养坚持质量为先,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控和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学科引领、特色发展、服务区域的理念,优化学科体系,依托优势学科,建设创新团队,构筑学术高地,打造学术智库。
第五十四条 科学研究是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支撑。学校紧紧围绕国家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重大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结合学校实际,组织并支持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 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强化基础研究,不断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质量;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依法 保护知识产权,着力于科研特色打造和整体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持续推进对外开放办学,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联合办学项目,拓展对外交流教育资源,不断提升学校的内涵实力和国际化水平。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 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 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 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 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 究、参加学术团体。
(三)在德、能、勤、绩、廉 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 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 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带薪休假和学术休假,享受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对职务晋升、劳动报 酬、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 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卫 生事业,教书育人,救死扶伤。
(二)承担署名科研成果的学 术责任。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 学生正当权益。
(四)服从学校安排,认真履 行职责。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的荣 誉、利益。
(六)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 校制度规定。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学 校制度规定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聘用、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以及绩效调整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学校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为教师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职业培养培训体系,为教职工适应岗位发展要求、提高素质能力和履职水平提供服务。 学校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
第六十二条 学校聘任的各类校外专家学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工作、生活提 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一)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委员 由分管工会院领导、学校党委(院长)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二级学院(中心)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为5~9人的单数,主任委员 由分管工会院领导担任。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校工会。
(二)教师认为与教育教学相 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积极反映;相关部门(组织)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 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教师认为有关部门(组织)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学校教职 工申诉处理办法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获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 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 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 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 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按照学校规定和程序选 择专业、选修课程、升降级、转退学、获得规定内的奖励和荣誉称号的权利。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 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 讼。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 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 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 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 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 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 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学校通过学生资助体系等途径,依法为在学习和生活 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七十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和校内实习实训场所,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实训场所,不断完善学生学习、实训条件。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 主任1名,成员若干,主要由纪检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及法律顾问等组成,总数为奇数。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校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诉书,处理相关申诉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学生认为违纪处分、学 籍处理等涉及学生本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决定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转退学等按学校规 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培训学习期间,依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 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学业证明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十五条 在学校从事交流学习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办学经费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学校主要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 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七条 学校对拥有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资产保 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 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坚持勤俭办学,实施绩效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审促建,以审促改,以审促管,建立审计发现问题销号机制,切实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依法治校,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财经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学校 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四条 学校分立、合并、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校友会、基金会及其 他组织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法与政府、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开展交流合作,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发展。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捐赠款物主要用于学校 教学、科研、人才培养、校园文化的建设以及办学条件的改善和提高,促进学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应按照有关捐赠协议和基金会的章程及管 理办法,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捐赠款物发挥最大效能。 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公益原 则。
(三)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 用。
(四)尊重捐赠方意愿与符合 学校利益相统一。 教育基金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校友,增进友谊、加强交流、促进学校 事业发展。学校坚持为校友服务的理念,支持校友学业与事业发展。 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或称号的人士。 校友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八十八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院长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按规定程序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依照有关规定等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学校信息公开事 项应包括:重要决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情况、重要政务活动及其办理落实情况。
第九十条 根据公开事项内容,视情况通过以下方式公开:新闻报道、文件登载(全文或摘要)、专题解读、评论文章、情况通报、其他方式。
第九十一条 学校公开的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和信息内容,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明确“向社会公开”& ldquo;向校内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等公开范围。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 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 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须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涉密内容的,须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博学博爱,精益求精”。
第九十四条 学校教风为“教必至精至诚,师必至善至仁”。
第九十五条 学校学风为“学则精于术业,习则诚于知行”。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是圆形徽标,由成都医学院的中英文名称及图形两部分组成。徽章分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与徽志同形的圆形证章。校徽图案 为: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蓝色旗面,图文为校徽和“成都医学院”校名。校旗图案为: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我们是守护生命的人》。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8月25日。
第一百条 学校网址为 www.cmc.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提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启动章程的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 规和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名称、类别、层 次等发生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 标、管理体制等发生变化。
(四)举办者要求学校修订章 程。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 形。 修改后的章程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后,由院长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章程经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内容不一致或抵触的,应按本章程进行修改或予以废止。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对本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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