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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医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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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3 18: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序言  


川北医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1951年创办的西南区川北医士学校,此后历经川北卫生学校(1952)年、四川省南充卫生学校(1953年)、四川省南充护士学校(1955年)、四川省南充医士学校(1956年)、四川省南充卫生学校(1962年)等多个历史发展阶段,1965年改制为南充医学专科学校,1985年升格为本科层次的川北医学院。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建校、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科技强校”办学理念,秉承“敬业、博爱、求是、创新”校训,大力弘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办学精神,努力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人民满意的高水平医科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川北医学院;英文名称:North Sichuan Medical College,缩写为“NSMC”。


第三条  学校设有顺庆校区和高坪校区。学校顺庆校区(注册地)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234号;高坪校区地址:四川省南充市东顺路55号。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学校的开办资金为政府全额投入,开办资金为8157万元。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指导学校办学方向,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任命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八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具有国际视野、良好人文底蕴、自主学习能力、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立足四川,辐射西部,面向全国,积极为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技术支撑和文化支撑。


第九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业和学位证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惩和工资分配,并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八)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对学校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学校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依法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人才培养方案,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五)维护学生、教职工及其他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六)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八)实行信息公开,民主管理;


(九)建立学校运行与功能发挥的保障体系;


(十)依法接受举办者、学生、教职工等各利益方的监督;


(十一)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学校依法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十三条  学校以医学学科为主体,积极推动多学科协调发展,构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学科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社会办学,服务社会发展,积极探索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通过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积极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川北医学院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南充市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川北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院长、副院长,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常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四川省纪委监委及其派驻学校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二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川北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四川省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学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四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二级学院(系)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院(系)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二级学院(系)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院(系)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省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六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七条  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人民武装、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二级学院(系)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一流”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学校行政实行院长领导,副院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进行选拔,可采用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等方式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者任命。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川北医学院院长。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教学院系、科研院所、服务保障部门等工作机构。各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工作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保证政令畅通,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项需要,可设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作为辅助决策或议事协调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的独立建制的研究所(院、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任务,其负责人按学校有关规定选拔、任免。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附属机构或单位,作为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社会职能职责的重要平台。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附属医院是学校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把附属医院教学、科研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根据人才培养规模、科学研究和医学生临床实践教学需求,科学规划设置附属医院。附属医院要把医学人才培养作为重大使命,把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作为医院工作的重要任务,健全临床教学组织机构、稳定教学管理队伍,围绕人才培养整合优化临床科室设置,确保各项投入,增强育人功能,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学校学术机构由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组成。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按照其章程组建和运行,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就教育教学、学科建设、教师工作、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学校在二级学院(系)设立教授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初步审查、教学指导与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初步审查或推荐、二级学院(系)重大事项咨询等职责,在学校相应的学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和二级学院(系)党政支持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发挥包括广大学生、教职工在内的各利益相关方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其实施办法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六条  学校重视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应当执行。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学科研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川北医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力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生实行自我管理的机构。川北医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实施细则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由院(系)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依照各院(系)学生人数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学生会、研究生会召集。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鼓励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二级学院(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管理自主权。学校根据社会需求、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程序,设立若干二级学院(系),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系)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执行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院(系)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


(三)根据学校规划,全面负责本院(系)的学科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负责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


(五)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育教学任务;


(六)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负责本院(系)的人才引进、教职工的考核、奖惩等工作;


(七)负责实施本院(系)各类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八)按照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负责本院(系)资产和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六条  二级学院(系)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院(系)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院(系)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院(系)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领导本院(系)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二级学院(系)院长(主任)作为本院(系)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系)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第五十八条  二级学院(系)实行党组织会议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根据相应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本院(系)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由院(系)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院(系)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院(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院(系)党组织会议。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五十九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学校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适度开展非学历教育。学校依法依规开展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教育,实施学籍管理,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成绩考核、升降级、转退学、毕业结业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院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院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或学校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院长职权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院长为止。学校根据人才需求,在专业设置权限内,自主设置辅修学位、双学位等,对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依法授予相应学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校人才培养坚持质量为先,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控和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学校严格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坚持把教材建设作为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加强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各环节管理。


第六十一条  科学研究是建设高水平医科大学的重要支撑。学校倡导瞄准学术前沿,加强科学研究,注重原始创新,优化学科布局和科研资源配置,推进学科交叉融合,促进学科全面发展,提升创新能力,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科学创新体系。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着力打造高层次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竞争能力强的青年科技人才。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组织并支持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健全创新激励和保障机制,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强学风建设,坚守学术诚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等单位的科研合作和资源共享,不断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质量。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政产学研用结合的原则,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由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需经与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应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履行学位评定、授予或撤销等职责。


第六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研究人员组成,人数为19-25人的单数,任期四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经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七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七十一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应以教学、科研工作为中心,勤勉工作、热心服务。


第七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六)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状况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建议;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聘约规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按规定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


(三)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依据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可适当在事业编制外自主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于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岗位和聘用管理等人事制度;对于未纳入事业编制的教职工,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七十七条  学校关注教职工的职业生涯发展,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为其个人成长、能力提升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必要的条件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水平,逐步改善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教职工认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积极反映;相关部门(组织)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应予以解决或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


第八十条  教职工认为有关部门(组织)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教职工申诉的有关规定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  学校按照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加强教育引导,关心爱护离退休人员,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发挥离退休人员积极作用。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八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五条  学校重视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学生体育锻炼、艺术素质培养,维护学生身心健康。加强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和训练,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建立学生帮扶体系,关怀和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十七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和校内实习实训场所,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实训场所,不断完善学生学习、实训条件。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顾问、学生代表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诉申请书,处理相关申诉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十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学生申诉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学生成绩考核、转退学等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九十三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习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十四条  学校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或学业证明。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的国有资产是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


第九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妥善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使用或处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保护校名、校歌、校徽、学校声誉和学校所有的有形、无形资产。


第九十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九十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九十九条  学校接受捐赠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无偿、非营利性的基本原则。对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组织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一百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资金安全,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原则,建设节约型校园,提升资源配置使用效能,提高资金支出绩效。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终止办学应妥善安置学生,制订学生安置方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财务清算,制订财务清算报告、财产处置方案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评估、清查、划转、交接手续。


第八章  校友会、基金会及其他组织


第一百零四条  校友是指学校历届各类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及各类短训班、学习班的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兼职教师;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


第一百零五条  川北医学院校友工作研究总会(简称“校友会”)是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校友,传承和弘扬学校文化,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交流。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与成就。


第一百零六条  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校友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一百零七条  四川省川北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慈善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助学助教助研、改善办学条件等活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及其他事业健康发展。


第一百零八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应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对下列信息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相关办法等;


(五)学生管理规定,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六)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等;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八)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九)收费的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十)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政府采购有关情况;


(十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中外合作办学等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学校相关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会议通报、简报等;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


(五)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党派代表座谈会、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按照规定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审议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信息公开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定期编制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校徽由两个同心圆构成,外环为蓝色,内环为白色。外环上部为胡耀邦同志题写的学校中文校名,下部为学校英文名称。内环中间是带翅膀的世界卫生组织蛇杖,上方是五颗红色五角星,下方是蓝色橄榄枝和建校时间“1951”,底部是一本打开的书籍。五颗红色五角星及红色“1951”,寓意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学校蕴含的红色基因。蓝色世界卫生组织蛇杖图案代表医学,蛇杖上部的翅膀象征腾飞。蓝色的橄榄枝代表健康、生命和希望。书籍象征对知识的追求。


川北医学院徽标.png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校旗呈长方形,规格为240cm×160cm(标准2号旗),长宽之比为3:2;旗面自上而下由蓝、白、蓝三个平行的横长方形相连而成,旗面正中由学校校徽图案、中文校名和英文名构成,校徽、中英文校名采用蓝色。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川北医学院校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28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网址为:www.nsmc.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须向校内外公开发布。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


(三)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发展目标等发生变化;


(四)学校的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条  由院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可启动本章程修订。本章程的修订程序同制订程序。修订后的章程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常委会。学校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内容最后更新于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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