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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健康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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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8 12: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准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规章,为了依法办学,维护举办者、教职工和受教育者各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黄山健康职业学院


英文译名:Huangsh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Health


第三条 学校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南路28号。


第四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面向社会需求,依法自主办学,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卫生健康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 办学性质、层次:学校为非营利性的民办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学历教育为主要形式,积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六条 办学规模:按照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协调的原则,学校规划近期全日制高职在校生达到3000人,远期全日制高职在校生达到5000人。


第七条 学科门类设置:根据学校的办学宗旨,学科门类以医药卫生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旅游类、文化艺术类为主,未来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调整。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黄山健康职业学院的举办者是安徽东华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举办者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九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


第十条 学校依法行使在招生、专业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机构设置与人事管理、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健全自我监督机制,完善自主权行使的规则与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事故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依法贯彻落实董事会决策,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校长(或董事长),经学院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每届董事会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名单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由董事长委托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职责:


1.选举或罢免董事长;推荐董事会成员和组织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及校长助理、董事会秘书;


2.修改学校章程和重大规章制度;


3.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学校的各项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议和批准学校的年度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6.决定学校的组织机构和用人原则,决定设立和撤销工作部门及主要部门的人事安排。


7.审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8.审定学校合作办学等重大事项;


9. 协调学校的各种外部关系,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10.研究、决定其他需要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出,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讨论并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所议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做出决定。董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0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学校设校长1名,由董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任期四年。学校设副校长1至3名,校长助理1至2名,协助校长工作。校长的职责:


1.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并处理学校的日常事务;


2.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3. 落实学校规章制度,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4.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定;


5. 拟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报董事会审定;


6.拟聘重要部门负责人报董事会批准。聘任、解聘和奖惩学校中层及以下工作人员;


7.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并向董事会报告;


8.董事会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履行职责的基本形式,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学校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分别推荐,按照监事会章程开展工作。监事会的职责:


1.检查学校财务;


2.对董事、校长(副校长)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3.监督董事会重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或接受董事会委托,督促检查学校重大工作推进情况;


4.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履职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部行政机构设有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招生就业处、后勤服务中心(含总务处、基建处)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图书馆(含信息中心)等部门;学校根据教学要求设立公共课部、基础医学部、护理系、康复医学系。根据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调整和增减工作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主任、副主任由民主选举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章  党和团的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团组织。依据《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学校党组织在办学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负责学校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党组织建设及加强党的自身建设。董事会应在各方面支持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公室、组织、宣传和纪律检查等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产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履行职责,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党组织对学校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等方式管理:


1.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2.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3.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4.其他人员采用劳务派遣等方式用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1.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2.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3.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4.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5.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8.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1.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尊重和爱护学生;


4.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章  学 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生的学籍管理,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奖励与处分等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社团是学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机构,依法受理学生诉求,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规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资产、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截止2019年9月30日,学校总资产为29850.8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4704.92万元,流动资产480.30万元,无形资产4665.61万元,全部由举办者投入。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1.举办者出资;


2.依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3.政府资助;


4.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非营利性办学,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严格的独立财务核算与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财务部门定期向学校董事会汇报财务计划与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 学校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迫使学校无法进行继续活动;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3.资不抵债,无法办学的。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教职工和学生。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并于核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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