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442|回复: 0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商业+技术+艺术

[复制链接]

4410

主题

627

回帖

1万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14949
发表于 2024-4-23 23: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主要面向现代服务业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前身为国家级重点中专——江苏省无锡商业学校,创建于1965年6月。2000年10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江苏省无锡商业学校、无锡市商业技工学校、无锡市商业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合并升格为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Wuxi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WXIC。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钱胡路809号。在无锡地区还设有姚湾校区和锡惠校区。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实施专科层次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学校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六条  学校坚持扎根无锡地方办学,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和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内涵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双高”建设为抓手,建设高标准引领改革、高水平支撑发展、国际化办学领先的中国特色商科高职名校,创建本科层次职业技术大学。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贯彻育训双轮驱动理念,积极开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留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办好柬埔寨西哈努克港工商学院。积极推进学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全面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建立现代产业学院、现场工程师学院等校企协同育人平台。
第八条  学校立足地方产业结构和“商科”特色优势,依法设置和动态调整专业(群),实施专业分级分梯队建设,以中国特色高水平市场营销专业群为龙头,以江苏省高水平专业群为骨干,以市级、校级特色专业群和新兴专业群为支撑,大力发展“商业+技术+艺术”跨界融合的数字商业专业(群)格局。学校结合实际,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培养专科层次的技能人才,与本科院校联合培养本科层次的应用技术人才,积极申办职业本科专业,推动构建高水平中职、高职、职业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纵向贯通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学校发展规划以及办学条件,在江苏省教育厅指导下,科学制定各类招生计划,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不断提升生源质量。
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机构精简、管理民主、运行高效的原则,设置所属党政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和直属单位。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为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十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产业需求,自主设置专业;
(三)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四)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五)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六)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七)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依据江苏省高等学校人员总量、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管理的相关规定,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十)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十一)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二)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三)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四)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办学坚持以师生为本,依法办学,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制定和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培养、管理、奖惩及颁发毕业证书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按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学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席(列席)与学生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学校会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学校授权共青团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审查和受理。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校每1-2周召开1次党委会,如遇重大问题可以按其议事规则随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大学文化建设,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法律和党内法规、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学校各类监督贯通融合,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各党委部门根据学校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章  院长、院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院长一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长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的行政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部门职能。

第七章  学术组织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自主设立专业建设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设置和专业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方案;
(四)审议学生学业考评的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
(五)评议教师的学术成就,评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六)评审教师的职称晋升;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全校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八)审议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决策;
(九)研究、审议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各类学术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的教师代表组成。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择产生。
学术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的产生办法由学术组织依据其章程自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学术组织可依照实际情况,在二级学院设立二级学术组织,根据需要履行其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术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处理有关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可根据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

第八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执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学校建立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对二级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二级单位依据代表选举办法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可下设二级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学生代表由在校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审议大会形成的其它文件;
(二)讨论、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任务及工作方向;
(三)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六)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代表大会代表;
(七)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设常任代表委员会,于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九章  二级学院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二级学院。
第五十二条  二级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二级学院下设专业(群)、教研室、各种附属机构及专业性研究中心等单位。
第五十三条  二级学院的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进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组织教学,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二级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设置二级学院的内部机构,管理工作人员;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总支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二级学院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二级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二级学院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五十六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集体领导体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二级学院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二级学院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和基本会议制度,二级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参加会议人员为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列席会议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共同商定。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章  其他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学校支持校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自主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致力于学校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为学校常设的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单位。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支持关工委按照相关规定,在教育引导和关爱保护青年、促进青年成长成才等方面充分发挥独特优势和作用,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贡献力量。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十一条  公共服务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十一章  经费、资产及其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获取社会支持;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各种捐赠严格按照“专款(物)专用”原则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维护捐赠者利益,并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第六十八条  学校保护并利用校名、学校声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十二章  校训、校旗、校标、校徽及学校网址
第七十条  学校校训为:崇德、勤学、敬业、强能。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紫色校标与校名题字的规范组合。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徽标,内圆为紫色底,中间嵌白色火炬造型图案;外环为白底紫色文字,上方是校名中文题字,下方是校名英文大写。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印有校标的紫色圆形证章,内圆为金属银色底,中间嵌紫色火炬造型图案;外环为紫色底、金属银色文字,上方是校名中文题字,下方是校名英文大写。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官方网站地址是:www.wxic.edu.cn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并依照本章程规定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焦点大学网[高校信息网]全国高校名单 ( 苏ICP备17039520号-9|苏公网安备 32010402000417号 )

GMT+8, 2024-12-4 02:08 , Processed in 0.07175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