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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法定名称:武汉城市学院;简称:武汉城院。
英文名称: Wuhan Institute of City;简称:WIC。
法定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黄家大湾特1号;邮政编码430083。
办学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黄家大湾特1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层次:非营利性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由学校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办学形式: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开展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适度开展专业硕士教育、国际合作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为社会提供教育、科技、培训等服务和支持。
第八条 办学规模:根据国家和社会对应用型人才需求情况,以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为原则,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控制在20000人以内。
第九条 学科门类:以工学为主,理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医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本校毕业证书;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本校相应学位。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武汉美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法定地址:武汉市新华路293号怡美广场)。
第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
(三)负责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及其他人员,并依法依规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法人资产;
(五)依法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决策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二)保障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
(三)维护法律赋予学校的各项权益,支持并帮助学校发展;
(四)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为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发展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董事由董事长提名,教代会选举,董事会表决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首届董事会成员为5-7人,由举办者推举,设董事长1人(由举办者代表出任)、副董事长1人。
第十五条 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
(二)任免董事会董事;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机制;
(三)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时,一般事项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决议下列重要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修改学校章程或董事会章程;
任免董事会董事;
3、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4、审核学校财务预算、决算;
5、审核学校发展规划;
6、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
7、其他重大事项。
(四)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提供表决意见。
(五)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董事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由董事会秘书整理并存档保存。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经批准后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3-5人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产生办法与任期等按董事会的管理办法执行。现任董事会董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董事会及学校领导班子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董事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三)监事会负责人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讨论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武汉城市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在转设过渡期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武汉科技大学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纪委、党委办公室(与校长办公室合署办公)、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等职能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决策、党委参与、校长负责的管理体制。重大事项董事会决策,党委参与,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校长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70周岁。校长人选经董事会会议选定后履行聘任手续,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主持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提名副校长人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或解聘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规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处理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事项;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和党群干部的任免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行政管理人员由校长聘任或解聘,党群干部由校党委任免。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部两级行政管理体制。学部主任主持学部日常行政工作。
第六章 学术组织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履行下列职责:
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制订的实施细则给毕业生评定、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学部主任、教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三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年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决策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章 工会(教代会)及群团组织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依照《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履行工会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高教职工主人翁意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及其常委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民主集中制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其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1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事项,经学校、教代会常委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教代会。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提出。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在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校鼓励和支持广大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订草案;
审议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
讨论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事项;
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工会(教代会)及群团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活动经费予以充分保证。
第八章 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应用型办学定位,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把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四十八条 学校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把提高教学质量作为学校工作的核心,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健全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建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设立“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加强教学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重视科学研究工作,设立相关科研机构,承接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研究课题,提供科技服务。学校制订并实施相关措施,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服务社会,同时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及学术水平。
第五十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发布。
第五十一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规范办学及教学质量的评估检查。
第九章 资产来源、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武汉美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已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实际出资,包括校园土地、校舍建筑等。依据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8月30日出具的《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天意[2020]审字(Z004)号),截止2020年6月30日,学校总资产16.94亿元,净资产11.87亿元;负债5.07亿元;举办者累计投入办学资金3.06亿元。
后续办学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举办者的资金投入;
(二)学费及住宿费收入;
(三)社会融资;
(四)政府专项补贴;
(五)科研及社会服务收入;
(六)社会和个人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学校接受的社会捐赠依法合规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捐赠协议约定管理使用。政府资助和奖励经费、社会捐赠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报表,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财务报告,随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检查审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实际培养成本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和审批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产管理制度,管理资产。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在保证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费用,并弥补上年度亏损后,按有关政策法规提取学校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教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第十章 教职工
第五十九条 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人事管理规定,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按合同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求,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自主制定教职工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
学校建立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转岗以及确定薪酬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照《武汉城市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并处理教职工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教代会(工会)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也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管理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十四条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教职工申诉;
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申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
向申诉人传达申诉处理决定;
监督申诉处理决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按照工作职责和岗位需求,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在品德、能力和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
按合法渠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务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践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理念;
珍惜学校声誉,自觉维护学校利益和形象;
爱岗敬业,服从学校安排;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学生
第六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施细则,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成绩,对达到要求者颁发学历证书,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文件精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的政治素养。学校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行为规范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顺利完成学业,成人成才。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武汉城市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受理并处理学生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以及按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学校设立的相关奖励;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刻苦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二条 学校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者提出终止且学校董事会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终止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还学生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湖北省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报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中有关内容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上级主管机关的文件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事项之一出现时,董事会应组织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本章程出现与现行教育法规相抵触;
本章程明显不适应学校发展。
修订由董事长提议,需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董事通过,依法报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城市学院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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