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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政府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 中山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 中山大学政府采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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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3 01: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山大学政府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山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纳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相关年度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下称“集采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除外。
第三条凡需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应由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下称“招标中心”)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下称“国采中心”)代理采购。
第四条用户提交的政府集中采购需求须严格遵守国家对节能、环保、信息安全等产品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执行方式
第五条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方式包括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电子卖场)、整体项目委托采购等。
第六条批量集中采购:国采中心对部分采购规模需求大、次数频繁、技术规格较为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可向招标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教育部主管部门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采购总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协议供货采购:采购集采目录范围中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的部分小额零星通用类产品及乘用车、客车等,应按照国采中心公布的入围产品和协议供货商名单进行协议供货采购,采购价格不能高于协议供货入围价。
第八条网上竞价:网上竞价的实质是询价采购,适用于国采中心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的政府采购项目。若协议供货入围信息类产品无法满足用户需求,用户可选择国采中心的网上竞价形式进行采购。
第九条定点采购(电子卖场):采购集采目录范围中部分小额零星通用类产品,应在国采中心公布的入围定点电商和实体商城处进行采购。
第十条整体项目委托采购:各用户单位采购集采目录范围中不属于以上各种执行方式或超过各种执行方式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以整体项目委托采购的形式委托国采中心依法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各执行方式的集采目录适用品目及采购限额标准以财政部及国采中心相关规定为准,招标中心根据国采中心的规定实时调整,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后执行。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十二条  用户单位需按预算主管部门要求,提前申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并将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需求)提交至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职能部门应将审核后的政府采购计划定期汇总至招标中心。
第十三条  批量集中采购流程
(一)招标中心收到职能部门汇总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需求)后,通过财政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统一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二)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备案后将采购计划(需求)移交国采中心;
(三)国采中心组织采购;
(四)成交供应商与用户单位确认采购需求后下单生产;
(五)成交供应商在国采中心网站打印合同及验收单并发货,与用户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采购流程
(一)招标中心收到职能部门汇总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需求)后,通过财政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统一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二)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备案后,招标中心根据用户需求在国采中心协议供货栏目选择网上订购或者议价订购;
(三)成交供应商在国采中心网站打印合同及验收单并发货,与用户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采购流程
(一)招标中心收到职能部门汇总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需求)后,通过财政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统一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二)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备案后,招标中心根据用户需求在国采中心网上竞价栏目填写并提交竞价需求;
(三)国采中心审批竞价需求并发布;
(四)网上竞价报价时间截止后,招标中心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成交供应商在国采中心网站打印合同及验收单并发货,与用户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六条  定点采购(电子卖场)流程
(一)招标中心收到职能部门汇总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需求)后,通过财政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统一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二)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备案后,招标中心根据用户需求在国采中心定点采购(电子卖场)栏目网上订购;
(三)成交供应商在国采中心网站打印合同及验收单并发货,与用户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七条  整体项目委托采购流程
(一)招标中心收到职能部门汇总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需求)后,通过财政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统一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二)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备案后,招标中心与国采中心联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国采中心依法组织采购;
(四)成交供应商与用户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用户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供应商违约时,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违约情节严重的应通过招标中心向国采中心反映,由国采中心调查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本细则的,由学校采购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办监察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进行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单位(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的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采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7年6月23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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