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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章程|努力实现应用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师范大学办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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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8 12: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江师范学院章程
(2017 年 9 月 19 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根据 2024 年 2 月 26 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江师范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言
长江师范学院前身为 1931 年成立的涪陵县立乡村师范学校。新中国成立后,曾用名“涪陵县师范学校”“涪陵地区师范学校”“四川涪陵大学”“涪陵专科学校”。1977 年 11 月,筹建四川省涪陵地区师范学校“高师班”。1982 年 6 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涪陵师范专科学校。1993 年 10 月,更名为涪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1 年 5 月,与涪陵教育学院合并,组建涪陵师范学院。2006 年 9 月,更名为长江师范学院。
学校秉承“学高身正敬业自强”校训,发扬“坚韧执着、知难而进、不甘人后、追求卓越”长师精神,坚持“创新为魂、应用为要、能力为本、服务为重”办学理念,坚守 “师范性、应用型、地方性”办学定位,扎根涪陵、立足重庆、面向全国、放眼世界,努力实现应用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师范大学办学目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促进高质量发展,提高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长江师范学院,简称长江师院、长师,英文译名为 Yangtze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
YZNU。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 16 号。学校域名为:www.yznu.edu.cn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持续优化“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现代大学治理原则。
第六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学校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坚守师范主责主业,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布局,协调发展师范教育和非师范教育。围绕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和产业结构布局要求,重点实施应用型学科专业集群发展,推动教育链、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九条举办者支持学校按照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条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一条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建立新校区,调整校区布局及校址。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战略规划。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制定并调整招生方案。自主调整学科、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招收符合学校要求和选拔标准的学生。
(四)自主制定教学计划、按照国家规定选编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六)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及地方政府等交流和合作,开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
(八)自主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制定并实施分配和奖励制度,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九)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保证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保证不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四)遵守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六)做好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制度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校内民主监督和校外社会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成员第一节学生
第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取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系统构建育人体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公正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学校招收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搭建中外学生文化交流的各种平台,增进国际学生对不同文化的认知和理解。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九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成立学生团体,制定学生团体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学校授权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教育和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积极拓展就业渠道,落实落细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照法律规章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在校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参照在校学生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或约定。
第二节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学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称职务评聘、保险福利、政策待遇、劳动报酬、评优评先、奖励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者聘用(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岗位职责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坚持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争当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弘扬科学家精神。
(七)维护和弘扬学校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或者聘用(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为教职工职业发展提供培训、进修和交流合作机会。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德、能、勤、绩、廉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相结合,作为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依据。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对违规、违纪、违法的教职工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尊重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异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一条离退休教职工是学校的宝贵财富,鼓励和支持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章办学功能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三十二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守“全要素育人、无边界学习、高质量成长” 人才培养理念,持续加强内涵建设、提升办学质量,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岗位胜任力、持续学习力、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三条学校以本科生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创新办活继续教育,做好民族教育,不断发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学分制管理,实行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基本学制和弹性学制,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校、院两级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坚持自觉、自省、自律、自查和自纠的质量文化,实行教育教学督导制度,设立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二节科学研究
第三十七条学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和科学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建设,杜绝学术不端。
第三十八条学校把科学研究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把科学研究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用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支撑和发展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坚持科研工作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建立教师自由探索与学校有组织科研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鼓励广大教师和研究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提升科学研究质量和效益。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四十条学校肩负社会使命和社会责任,坚持服务民生,充分发挥学校各项优势,为国家、地方经济建设提供高水平服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各单位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四十二条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工作,为地方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
第四十三条学校坚定文化自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外来文化本土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不断培育和创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第四十四条学校坚持文化育人,精心打造文化景观与系列校园文化品牌,繁荣校园文化,培育大学精神,建设优美环境,滋养师生心灵,涵育师生品行,引领社会风尚。
第四十五条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文化研究,为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第五节国际交流合作第四十六条学校以开放办学促进改革发展,努力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四十七条学校引进优质国际教育资源,开展来华留
学教育、国际交流合作与服务,提高学校教育对外开放水平。

第五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学校党委、纪委及机构
第四十八条中共长江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长江师范学院代表大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通过选举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九条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全委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十三条学校党委设书记一人、副书记若干人。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五十四条学校党委设立常委会。常委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十五条中国共产党长江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五十六条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校内监督体系。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五十七条上级派驻到学校的监察专员办,根据授权依法对学校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第二节校长及行政机构
第五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履行“一岗双责”。学校设校长一人,根据实际和职数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明确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或学校党委书记的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校长为止。
第五十九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
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十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学校按照服务发展、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或调整职能部门。
第六十二条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授权,按照职能分配,依法依规行政,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章组织机构第一节学术组织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六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六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议学术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政策。
(二)评定重要学术标准,科学研究成果。
(三)指导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道德建设。
(四)评定各类优秀学术人才。
(五)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六)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按照章程审议、决定学校授权的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立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按学术领域设立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学校学术委员会相关职责;按教学科研机构设立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二级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履行学位评定与授予、统筹协调学位管理相关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七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两名,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其余委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名,提名人选从各学位评定分委会主任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内专家中产生,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选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校长任命。第七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复核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授予名誉学位的建议名单。
(四)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五)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二节教学科研单位
第七十二条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的二级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院)等科研单位。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设立学部,适时调整教学科研单位设置。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单位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科交叉创新、为不同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提供资源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七十三条教学科研单位按照学校的规定和授权,依法依规自主开展工作。
第七十四条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七十五条二级学院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部署及授权,拟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拟订并实施教学计划,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三)提出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的聘用及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合作、学术交流、
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及其他学术活动,提高研究能力和水平。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六条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的建设、意识形态、队伍建设、师德师风、绩效分配、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七十七条二级学院党组织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贯穿始终,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和教代会;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负责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十八条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规定和办学需要,经学校批准,设置和调整教研室、科研院所等基层教学研究组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十九条二级学院教代会在党组织领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学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院行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八十条二级学院设立分工会,作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保障本院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学校依法自主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的专职科研机构。根据教学与科研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三节民主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
教代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依照《长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八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除外),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八十四条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校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学代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应职权,对学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十五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任代表。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学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第八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八十七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校友与校友会、基金会
第八十八条校友是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代表,是学校的宝贵资源。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校予以宣传。
第八十九条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在学校就读、进修过的学习人员,以及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等人士,均为学校校友。
第九十条学校依法设立重庆长江师范学院校友会,负责联络校友工作。
学校支持校友依法自愿结成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重庆长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内部保障与服务第一节财务经费保障
第九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学校将全部收入、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九十三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九十四条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广泛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二级单位及教职工面向社会为学校筹措教学、科研、奖励基金等办学经费。
第九十五条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财务工作,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九十六条学校设立财经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相关经济决策提供审议咨询意见。
第二节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十七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十八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可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学校依法保护并利用校名、学校声誉等学校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九十九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三节校园建设与后勤
第一百条学校科学规划与合理利用校园土地与资源,确定校园建设规划,建设并完善校园基础设施,加强校园综合治理,为教学科研以及学校改革发展提供物质条件和保障基础。
第一百零一条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能力,接受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四节公共服务保障
第一百零二条学校建设仪器设备、文献信息、档案资料等资源,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提供服务,充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依法享有和使用学校相关资源的权利。
第一百零三条学校加强数字校园建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数据共享制度,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为学校改革与发展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第一百零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建立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谐。第一百零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工作机制,做好医疗救助和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一百零六条学校加强健康教育,建设便利的体育健身设施,促进师生身心健康。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一百零七条学校规范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明确校徽、校名、校旗等学校标识。
学校校徽包括标志和徽章。
学校标志为圆形,内部由校名中英文、翻开的书卷和
“1931”等元素组成。校名字体为毛泽东手书体。

学校徽章为题有毛泽东手书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红底白字徽章,学生佩戴白底红字徽章。

第一百零八条学校校旗由蓝色校徽、蓝色毛泽东手书体校名及蓝色英文校名组成。第一百零九条学校校训为:学高身正,敬业自强。
第一百一十条学校校歌为:《长江师范学院校歌》。
第一百一十一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 5 月第二个星期六。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常委会行使。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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