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工业大学章程|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序 言
天津工业大学是我国最早开展纺织高等教育的学府之一,办学历史源于1912年创建的北京工业专门学校机织科。后历经北平大学工学院机织系、西北联合大学西北工学院纺织系、国立北洋大学纺织系和河北工学院纺织系、天津大学纺织系等办学时期,1958年在整合天津大学纺织系及天津纺织工业学校等办学资源的基础上,独立组建隶属河北省管理的河北纺织工学院。学校于1964年后改由纺织工业部管理,1968年更名为天津纺织工学院,1998年后实行教育部与天津市共建、以天津市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00年天津纺织工学院与天津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合并组建天津工业大学。2004年天津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并入天津工业大学。2017年学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2018年学校获批国防科工局与天津市共建高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天津工业大学,简称天工或者天工大;英文名称为Tiangong University,缩写为TGU。学校网址为http://www.tiangong.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9号。学校设有西青、河东、和平三个校区。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或者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为“教研相长、学能并进”。
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为“严谨、严格、求实、求是”。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工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满足国家、区域和行业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十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开放办学、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实行信息公开,接受依法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工学、理学、文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艺术学、医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行业发展需要,结合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办学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扎根中国大地,办人民满意教育。
学校努力建设以工为主,工、理、文、管、经、法、艺、医协调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双一流”高水平大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和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任命校长和其他需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二)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三)审议学校章程,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对违反学校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及处罚。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制定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监督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障学校事务不受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正常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二)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和使用经费与资产。
(三)保障和支持学校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立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保障服务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对受教育者依法依规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位。
(九)筹措、管理和使用学校的经费与资产。
(十)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事务的非法干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服务并促进国家、区域和行业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
(四)维护和保障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六)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着力培养胸怀经纬、求真务实、品高学优、工勤业精、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同时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公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并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学校按照国家学位制度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受教育者,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学校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保障体系,依法依规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倡导科学研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鼓励自主创新,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彰显现代纺织和国防军工特色,增强创新活力。
第二十条 学校致力于社会服务,以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求发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弘扬中国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依法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推进中外人文交流,健全开放办学体系,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接受专门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进行的评估,不断提高办学质量。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自觉接受天津市纪委监委驻天津工业大学纪检监察组的监督,积极支持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在中国共产党天津工业大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机构。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全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全委会和常委会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二十六条 市纪委监委驻天津工业大学纪检监察组履行对学校的监督责任,强化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学校党委管理人员的监督,对学校内设纪检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和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市纪委监委驻天津工业大学纪检监察组负责人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学校相关领导、学校师生代表、行业精英、知名企业家、杰出校友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人数不少于21人。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依其章程参与学校治理,对涉及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其章程组建,成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每届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校领导原则上不担任主任委员。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教授或者相当职称的专家代表、各培养单位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中教授或者相当职称的人员应超过半数。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委员会由9~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具有教授或者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领导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委员会主席主持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人才培养委员会。
人才培养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内专家和校外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25人的单数。人才培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校领导担任。
人才培养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本科生、研究生培养的研究、咨询、指导、审议和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从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教代会教师和科研人员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教师代表。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设执行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者1/3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大会的召开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出席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设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委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地方学联指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研究生会委员会)依其职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内部机构进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院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院级单位由学校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和上级要求,决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并在学校党委和院级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在市纪委监委驻天津工业大学纪检监察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和学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学校按照事权相宜、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事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方面赋予学院自主管理权。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院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根据学校、学院的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自主设立系、系级研究机构、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
(四)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拟订学院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奖惩办法,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学院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职级推荐评审工作。
(六)提出年度招生计划申请,开展学生就业工作。
(七)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德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院长(常务副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院长(常务副院长)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才培养分委员会、教代会、工会、学生会等机构,各机构在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以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审定重要学术事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生会等参与民主管理为基本内容的管理体制。
第四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委员),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根据需要,亦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范围可包括学院党委委员、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工会主席、系(所、室、中心)负责人、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学院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或者院长(常务副院长)主持。
党政联席会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院在决策教师聘任、职称评定、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重要学术事务前,须听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学院在决策财务工作、学院分配实施方案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事务前,须听取学院教代会、工会、学生会等相关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学部是学校学术、学科分类管理和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形式,受学校委托在其所属各学科领域依其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独立建制的部、所、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由学校依其职能赋予相应的职责和职权。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举办或者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岗位教职工比例。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依法依规聘用、解聘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聘任制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学校依法依规制定和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以及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等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二)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依法公平获得报酬和相应的福利待遇;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六)忠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构建完整的教职工发展和培训体系,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惩制度。学校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用聘任和奖惩的首要标准。学校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五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六十条 到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其权利义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与学校依法依规另行约定。
第七章 学 生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立足天津,辐射全国,走向世界”的服务定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生应当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在学习和研究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学校按规定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依规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后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七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依规另行约定。
第八章 经费、资产及其管理制度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依法接受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学校设立预算委员会,对学校预算方案进行审议和论证,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
第七十六条 学校坚持节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其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九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九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主动融入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第八十一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依法通过立法、拨款、规划以及委托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等方式,对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八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三条 学校通过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发起、组织、参加有关教育科研联盟和合作组织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和交流。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并经特别程序,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者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第八十五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或者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的社会人士。
学校搭建平台,加强与校友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鼓励校友以多种形式支持和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天津市天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天津市天津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办学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色为紫色,标准色值:C67 M99 Y33 K0,R116 G37 B106,PANTONE 512C,可称为天工紫。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标志,内含天津工业大学的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间的图形是“盾牌”“天工大”和“~1912~”的组合体,颜色为天工紫和白色组合。
图示: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旗以“校色”为底色,上部居中是学校反白色校标,直径50厘米;下部为“天津工业大学”中英文名称,宽度136厘米。校旗采用二号旗帜,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图示:
第九十条 学校校歌为《天津工业大学校歌》。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8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全委会审定,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章程核准后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学校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本章程修订须有校长办公会议或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启动修订程序。
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依本章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进行。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