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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科技职业学院章程|河南荣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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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洛阳科技职业学院.pdf (554.56 KB, 下载次数: 13)
序 言
洛阳科技职业学院是 2013 年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的一所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实施高等职业教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洛阳科技职业学院(简称:洛科);英文译名 Luoy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学校地址:洛阳市洛新产业集聚区学院路 1 号。
第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学校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四条 洛阳科技职业学院是一所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应在国家及河南省有关规定的时间内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的学校类别,如学校办学性质发生变化,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法人分类登记。
第五条 洛阳科技职业学院举办者为河南荣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第六条 学校坚持技术技能型的办学定位,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产业助校和依法治校战略,建设应用型、高水平、有特色的职业大学。学校立足洛阳,辐射中原,面向全国,成为扎根中原大地的高水平职业技术大学。
第七条 学校秉承“以父母之心育人、帮助学生成就梦想”的办学宗旨,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贡献者为本”的核心价值观,培养厚德博学、内心充盈、敏行善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九条 学校专业设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区域经济需要,与产业发展相衔接,形成“政-校-行-企协同育人”的育人模式,围绕国家和区域的产业发展,适时调整专业设置,不断优化专业结构。专业设置与调整由二级学院做好市场调查和论证,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条 学校以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为主,以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为辅,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适时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管理职能机构、教学机构、党务工作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理实一体、知行合一”。
第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图案为圆环构成,上部显示中文校名,下部为英文校名,内圆中是盛开的牡丹,不仅体现了学校地处“牡丹之乡”的地理属性,还象征着人文之花、科技之花、未来之花。花蕊是篆书 “洛科”,中心融入了“河图洛书”的文化元素,既代表了千年的古代智慧,也传递了格物世界的求知精神;同时,又是现代应用科技中电子元件、芯片的抽象表达,展现洛科的科技属性,表达出洛科传递传统智慧、赋能现代教育的深层理念。
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白套印徽志标识及中英文校名的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 3:2。旗面左上为学校徽志,旗面中心印有中英文校名,用手写体和印刷体两种方式印制。第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洛科之歌》。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依法行使教
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理事会积极主动地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监事会为学校监督机构,监督理事会及行政机构的办学行为。校党委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一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学校的举办者代表、校长、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等共七人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即自动离任。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候选人由举办者推荐,由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成员因故出现缺额、任期届满或无法履行理事职责,
超过三个月或者不再具备理事任职资格时,应由举办者另行组织按原产生方式补选或改选。在任期中补选或改选的理事,均以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限。
理事长临时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其他理事代行职权。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具有 5 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
第十九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二)修改学校章程,审批学校的主要规章制度;
(三)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
(四)根据校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学校财务负责人及学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五)审议和批准学校的年度预、决算,对学校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审批学校的内部机构设置;
(七)审批教职工的编制职数及薪酬标准;
(八)决策学校重大问题、重大项目支出(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规定执行);
(九)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清算等事宜;
(十)决定变更举办者;
(十一)讨论决定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或由理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辞任时,应提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辞任。
第二十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定理事会议题,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三日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题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由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经三分之一及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理事长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含)的理事(含委托代理人)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经由全体参会理事签字后生效,同一决议文件可根据需要签署多个副本,各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理事会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由理事会指定的
学校专门部门负责保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可以在理事会召开五日前提出议案,并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将该提案提交理事会审议。监事会可以在理事会召开五日前提出议案,理事会应当予以审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度,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审议和批准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五)审议和批准学校的年度预、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清算等事宜。
理事长或者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理事长或校长离任的,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同时终止。法定代表人按本章程规定重新选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为学校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学校基层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举办者代表。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即自动离任。监事会成员届满可连选连任。学校现任理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主席候选人由举办者推荐,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无法履行监事职责超过三个月或不再具备监事任职资格时,应按原产生方式另行补选或改选。在任期中补选或改选的监事,均以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限。监事会主席临时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其他监事代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理事会、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监督、检查、评价学校的管理决策、教育教学、财务收支、组织人事等办学行为;
(三)监督理事会和学校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对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校委会及学校行政机构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六)向理事会提出议案并要求审议;
(七)聘请其他机构或个人协助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就有关问题听取学校校长的报告;(四)向学校调查、了解办学情况;
(五)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六)列席理事会及学校行政机构会议;
(七)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享有在监事会会议上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享有对提交的会议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的权利;
(三)享有向监事会主席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享有调阅学校档案、文件或约见学校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五)应邀参加学校的重要活动。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含)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理事长、校长及其他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讨论、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同一决议文件可根据需要签署多个副本,各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监事会通知、议案、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由监事会负责保管。
第三节  校长及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校长由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聘任。
校长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即离任。由举办者推荐校长人选,理事会决定聘任。
校长暂时不能履职时,由理事会指定副校长暂时代为履行职务,直到理事会聘任下一任校长。
第二十九条 校长须具备相关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本科以上(含)学历,具有副高级以上(含)技术职务;
(三)具有十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
(四)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五)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七十岁。
第三十条 校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议,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主持学校各项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行使学校管理职权;
(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
(四)制定教学计划、选教材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五)确定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决定教职工的聘任、解聘及奖惩;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进行财务管理,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办学规定的;
(二)不能履行或不履行理事会决议的
(三)不能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校长职责的;
(四)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五)本人申请辞任且理事会同意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党政校级正副职人员参加。校务委员会主要审议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日常事项。
第四节  党的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共洛阳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在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委的领导下,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校长行使职权,保障学校依法办学。
学校党委设委员 7 至 9 人,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委派,党委委员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党委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学生工作部、武装部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分党委(党总支、支部),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涉及学校党的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委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涉及政治把关的具体事项,经党委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由党委把好政治关。第三十四 条学校党委必须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凡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征得学校党委同意后,由理事会做出决策;凡涉及党建、思政、德育等工作事项,由学校党委决定。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校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六)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委员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党委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中共洛阳科技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放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教学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学校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行业专家、教授、学者组成,经校委会审批后正式聘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应用技术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聘任办法,推荐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由分管教学
的副校长、教务处处长、二级学院院长和专家教授、教学名师、行业企业家等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和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职能部门制定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重大教学建设措施、教学管理体制建设;审议职能部门制定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重大教学建设措施、教学管理体制建设;
(二)审定专业建设规划,提出专业设置和调整意见;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提出指导性意见,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定课程建设规划,指导精品课程建设,审查课程评审结果;
(四)审定教材建设规划,审议教材建设立项和验收,推荐出版自编特色教材;
(五)审定教学改革方案,审议教改立项、结项验收及教学成果奖等;
(六)审定教学评估工作方案,指导教学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和分析;
(七)审定实践教学基地及实验室建设规划,指导实践教学;
(八)其他需要由教学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内部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二级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
(三)开展学生教育与管理;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五)负责内设岗位的评聘、使用与考核;
(六)拟定二级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七)使用和管理学校核拨的经费与资产;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民主管理体制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行使其职权,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三)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站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团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行使和履行以下权利义务:
(—)参加学校理事会会议;
(二)推荐理事长候选人、校长候选人;
(三)委派代表参加学校理事会,通过理事会行使对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四)根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五)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方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经费预决算等事项有建议权;
(六)对校长以外的其他校级领导人选有建议权;
(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具有指导、监督、检查权;
(八)委派代表参加学校监事会,对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校办学活动及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九)对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进行监督;
(十)保证学校稳定的经费来源;
(十一)提供学校发展所必要的办学条件;
(十二)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十三)查阅学校有关记录、档案,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十四)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
(十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行使和履行以下权利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学质量;
(二)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三)依法使用和管理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经费及其他办学条件;
(四)依法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对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教职工,学校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受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教职工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与学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与学校内部管理;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校内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四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救济。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及相应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 1200 万元。学校经费来源为举办者出资、学费收入、社会捐赠、校办企业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均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接受的社会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与捐赠人所约定的管理方法和用途使用。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
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校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和财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管理,接受理事
会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依法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等各项费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理事长、校长、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辞任前必须接受离任财务审计。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依法签订变更协议、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学校的名称、层次、类
别,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举办者变更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学校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 6 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六十五条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形成决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财务清算按照下列程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债务;
(四)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由理事长提出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和理事会审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理事会,制定与修改由理事会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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