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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为规范办学行为,促使学校按照高等教育规律办学,保障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英文名称:Zhengzhou Medical College)
第二条 学校地址:河南省郑州新密市超化新区创业大道3号。
第三条 办学定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定位于高等职业教育,坚持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建设具有医药健康服务人才特色和符合社会需求的理、工、商、管类人才的新型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性质: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为王泽民个人。
学校登记机关为河南省民政行政机关,业务管理机关为河南省教育行政机关。
第六条 办学形式与层次:学校以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为主,附设继续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等非学历教育。
第七条 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第八条 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第二章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举办者行使以下权利:
(一)依法推选学校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二)通过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了解学校理事会和学校状况;
(四)推荐校长人选;
(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四)支持校长在法律、行政法规、学校规章、理事会章程明文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行政主导权;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及内部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学校坚持理事会决策、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验,举办者推举不少于3人,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人。
理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推举。更换、罢免或增补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2/3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理事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离任时,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理事会、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长;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三)明确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思想及办学特色;
(四)审定学校发展规划;
(五)审定学校经费预算和决算;
(六)审定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管理制度;
(七)讨论决定对学校有突出贡献工作人员的奖励;
(八)考核校长和校行政领导班子的工作,审定工作总结;
(九)审议通过学校重大投资和建设事项;
(十)修改理事会章程;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临时会议。
(二)理事会会议应当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举行。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和表决意见。理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三)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变更举办者;
2.聘任、解聘校长;
3.修改学校章程、理事会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于非重大的临时性问题,理事会可以通过书面传阅方式形成决议,该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传阅,取得本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理事签署同意,并于最后一名理事签署之日开始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或纪要、会议决议由理事会办公室妥善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其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和举办者推荐人员中产生,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
第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离任时,其监事资格自行终止。学校现任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预决算及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对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
(三)对理事会成员、学校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理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1人。设常务副校长1人、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主持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向理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人选。聘任、解聘校级领导以下管理人员和教师;
(四)拟订和执行学校财务预、决算方案和教职工的工资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和组织实施理事会审定的学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落实管理规章制度;
(六)向理事会提交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和教师给予奖励的方案。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校理事会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审议相关议题,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根据讨论结果作出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学校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机构,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精简、效能、实用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可根据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学院研究机构、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并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党群组织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中共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委。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牢牢把握意识形态主动权和话语权,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履行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五)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党委与理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以及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六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和学生工作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思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履行党风廉政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纪委书记及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团员、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开展工作,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建立校、院(系)和行政处室两级基层工会组织。在工会组织中设立妇女工作委员会,做好与女教职工有关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改革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提案、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学校分配实施方案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学生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按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五)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形式的培训;
(六)对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勇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二)爱岗敬业,忠于教育事业,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严谨治学,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勇于探索创新,提高业务水平;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和职务聘任制,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工资、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师薪酬增长制度,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尊敬师长,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将教育教学工作作为学校的中心工作,正确处理教学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师生进行科学研究,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八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开办资金257万元(贰佰伍拾柒万元)。学校举办者应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费收入;
(三)各级财政奖励;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全部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学校财产在存续期间为学校所有,学校按照《普通高校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并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校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管理和保护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审计和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审计结果。
第九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学校自主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依法自主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提升办学质量和国际声誉。
第十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定代表人,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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