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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创建于1985年8月31日,前身为河南省检察干部学校,主要承担河南检察干警的培训任务。1994年4月,经河南省教委批准,从该年起面向社会招收普通法律(检察)专业中专生,开展学历教育。2003年4月,经河南省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设置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成为我国检察系统唯一面向全国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主要承担法律专科学历教育。
学院自创建以来,秉承“科学定位、合理规模、面向中部、服务全国”的办学方针,坚持“立足检察、面向政法、服务社会”的办学宗旨,为检察事业和社会发展输送了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面向未来,学院将继续以办好办强法学专科高职教育为己任,不断把学院建设成全省乃至全国的法律应用型辅助型人才培养基地、检察理论教学研究基地,培养适应检察机关和其他法律工作第一线需要的应用型法律辅助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办学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院校章程制定暂定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院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河南检察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The College of Henan Procuratorial Profession ”。学院简称为“河南检院”或者“检院”。
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双湖大道1号。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环境变化,在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适时调整办学场所及其功能。
学院的互联网官方网址是http://www.hnjc.edu.cn/ 。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始终坚持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发展方向;始终坚持遵循高职教育规律,不断加强内涵建设;始终坚持重视学生能力培养,持续提升教学质量,自觉为检察事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学院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大专学历教育。设置专科层次的法学和法学相关专业,同时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合作办学,并根据社会需要、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层次、类别、结构等。
第七条 学院紧紧抓住职业教育发展的大好机遇,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教学为中心,以内涵建设为保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隶属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接受河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确保学院实施的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二)依法管理学院,核准学院章程,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
(三)任免学院应由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
(四)考核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核定办学规模和人员编制,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
(五)为学院提供必需的办学资金和办学条件,依法对学院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六)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保护学院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八)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学院内部事务,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提出调整学科、专业的建议,制定招生方案。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依法确定学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根据需要提出教学、科研和内部行政职能机构的设置意见;按规定权限任免机构负责人、确定岗位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制定和实施分配与奖励办法;评审教职员工职务等级。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拨款、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拒绝、制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研究活动等的非法干涉。
(八)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政策。
(二)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指导和评价。
(六)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中国共产党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依法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对学院重大事项做出决策,监督重大决策执行,支持院长独立行使职权。其职责如下: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院,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坚持党委理财,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稳定工作;加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院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与学院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的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依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一)党委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党委委员,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列席党委会议和扩大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议题需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形成决议。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四)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就会议议题应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事先应当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涉及中层干部任免的议题,应当事先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由政治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五)需要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共同研究决定问题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参加人员一般为党委委员及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拟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三)提出行政组织机构设置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副院长人选建议;对副院长分工提出意见。
(四)负责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组织拟订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负责学院基建工作;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院务公开。
(十)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
(一)院长办公会主要讨论研究确定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决定有关事项,对落实党委有关决定提出实施意见。
(二)院长办公会应当定期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时,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副院长参加,纪委和相关人员列席。根据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党委有关负责人和纪委书记参加。
(三)院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问题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作出决定。院长办公会通过的决议,需要党委会研究的,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不需要党委会研究的,按行政内部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四)院长办公会召开前,重要议题会前要与党委书记沟通。会议召开后,通过适当方式将会议作出的决定向党委通报。
第十七条 召开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第十八条 召开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应明确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根据工作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按照党务、行政分别由党委书记、院长签发。做好保密、存档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检察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会领导下履行监督责任。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协助党委抓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加强对学院党风廉政方面情况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向党委反映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制度。
(二)按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部署和要求,检查学院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教学、培训、科研和社会活动中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党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检查,并决定给予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四)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能,对学院的干部任免、职级晋升、人员招聘、招生、奖助学金发放、项目招投标、大额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监督。
(五)指导各党总支、党支部进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各种形式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六)受理群众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揭发、检举、控告和党员对有关党纪事项的申诉;做好纪检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七)承办上级纪委和院党委交办的有关纪检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院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教师聘任、学科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的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由院长聘任。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议学院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教学资源的配置方案。专业设置方案。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客座)教授聘任人选等。
(二)负责评定学院教师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事项,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评议教师的学术成就,审议教师的职称晋升、学术带头人。
(三)审议学院重大发展规划、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及使用、重大项目合作等有关学术重要事项等。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其他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应与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和职称评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系(部)设置或按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单行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按照教育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院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其职责是:
(一)听取、讨论学院的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参与学院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推动校园民主建设。
(三)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指导学生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它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成员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团员合法权益、服务青年成长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需要,可在编制部门下设置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根据既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院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努力为各类考生提供享受高水平教育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和院系;
(三)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申请获得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各类资助项目。
(八)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学生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国家和学院的学生管理制度及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国家和学院的考试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六条 学院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学院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按照岗位职能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和人事聘用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制度,为提升教职员工教育教学等业务能力,创造合作交流和进修培训的机会。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育教学、科研与管理等表彰奖励制度,鼓励教职员工积极为国家和学院做出贡献。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教学单位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八条 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部)主任是系(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四十九条 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的规划、部署,制定并组织实施系(部)发展规划。
(二)负责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施教育教学和教学督导,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四)制定系(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系(部)人员。
(五)负责学生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六)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七)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条 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系(部)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其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做好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系(部)下设若干教研室。教研室是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基层组织,在系(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 经费、资产管理及后勤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学院全方位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不断增加办学资源,增强办学实力。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包括日常经费预算、专项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察制度、经济责任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五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知识产权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学院资产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六条 学院加强对校名、学院声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法坚持勤俭办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八条 学院依法加强对校名、声誉、校旗、校徽、校歌等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理使用。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不断加强和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根据学院发展形势不断探索后勤管理模式,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十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人文和自然景观设施建设,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章 对外关系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广泛征求意见。学院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机制,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六十二条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与检察机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院积极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多元文化交流等形式,多渠道开展高等教育合作,提升学院的办学水平。
第六十五条 学院设立校友会
(一)校友是在河南检察职业学院及其前身学习、任职、任教过的人员以及学院授予名誉学位者和外聘的各类专家、学者等。
(二)学院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院建设、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并向杰出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学院设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校友事务。
第九章 学院校训、校风及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校训“修德明法 博学远志”。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风“勤学朴实 团结进步”。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徽(附图)上半部为八个汉字“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名称;校徽下半部是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的英文全称;校徽中间部分,传承了以往校徽的元素,“JC”两个字母为检察二字汉语拼音的首字母,下方为3重海洋波浪,有两个象征意义:一是象征在知识海洋中遨游,能显著代表学院培训、学历教育、检察科研特性,二是象征学院三个官方名称;校徽整体设计采用检察蓝,醒目大方,具有很好的识别性。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校旗为检察蓝色的长方形,长宽比为3:2,中间是白色规定字体的 “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校名。
第七十条 学院校歌是“河南检察职业学院院歌”。
第七十一条 学院确定每年的9月28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章程的制订和修改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经法定代表人签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同意,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三条 学院其他规章制度须基于章程来制定、修改、说明和实施,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学院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员工,都应以章程为办学的根本准则,并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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