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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章程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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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机构名称为东南大学成贤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英文名称:Chengxian College,Southeast University,英文简称:CCSEU。
第三条 学院为举办方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独立学院。
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投入及其他相关支出,全部以民办机制筹措。
学院采取独立的办学模式,即享有独立校园与设施,进行独立的教学组织管理,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并独立承担责任。
学院对举办方投入的资产、受赠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本学院以上述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举办方以其向学院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无须就学院债务对任何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东南大学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的宗旨如下:培养高等学历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
第六条 学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教育厅(以下称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院的住所地为:南京市浦口区东大路 6 号
第八条 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及业务范围
第九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东南大学、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决定学院的办学宗旨和目标;
(2)委派和更换非由教职工代表担任的理事、监事;
(3)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对学院增加或者减少投资;
(6)了解学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7)查阅学院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举办者应尽下列义务:
(1)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
(2)保障学院办学条件;
(3)指导学院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
(4)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中注明的业务范围,培养高等学历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
学院的办学内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科学研究。
第十一条 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定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院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院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学院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成员为 11 人,其中东南大学委派 8 人(含学院党委书记),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委派 2 人,教职工代表 1 人。
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举办方东南大学依职务委派的理
事,一经职务变动,则经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订学院章程;
(2)审议、决定学院院长提交理事会审查的规章制度;
(3)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根据理事长的提名与建议,聘任、解聘院长。根据院长的提名与建议,聘任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确定有关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
(5)确定学院酬薪体系及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核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决定学院弥补亏损方案;
(6)学院资产的出售、转让、租赁;
(7)筹措学院办学经费;
(8)决定学院的终止、分立、合并或变更形式;
(9)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1)理事长提议时;
(2)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2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东南大学提名,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足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理事表决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量相等时,理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但理事会作出变更举办者、聘任或解聘院长、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和决算、学院分立、合并和终止的决议,必须经过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理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秘书一人,由理事长确定和更换。理事会秘书协助理事长处理理事会会议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的报酬及与其代表学院活动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学院支付,但理事会另行决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与建议院长人选;
(5)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举办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东南大学委派 2 名,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委派 1 名。监事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任期届满经举办方委派可继续连任。监事会应推选一名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学院的财务;
(2)对理事、院长执行学院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章程或举办方指令的理事、院长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理事和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4)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不得兼任学院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院长 1 名。院长由理事会根据理事长提名与建议聘任或解聘。院长应为理事会成员,负责学院的日常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任期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3)提名与建议副院长、财务负责人人选;聘任和解聘学院教职工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6)学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会理事长。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开办资金为17951.28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0万元(东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出资7000万元,东南大学出资3000万元),事业基金为7951.28 万元。
第三十三条 根据学院发展需要,举办者各方可以协商增加、减少出资额。
举办者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均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不得以学院财产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学院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接受社会捐赠与资助。
第三十六条 学院经费必须用于本学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党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东南大学成贤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1)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院组织的决议,引导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2)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院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3)推动学院发展。支持学院理事会和院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参与健全学院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5)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院各类人才招聘、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教职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6)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入行政管理层,符合条件的行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第四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委在二级学院(部)建立党组织,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年度财务预决算、人事安排、基础建设、招生费用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决策;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二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在学院各项事业中的表率作用。
第四十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四十五条 建立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具体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税收及财务
第四十七条 学院应在获得法人资格之日起30天内,向有关税收机关进行纳税登记。
学院应依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交纳或扣缴各项税金。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九条 学院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理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五十条 学院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财务审计。
第七章 教职工与工会组织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学院应对其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三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由理事会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教职工应按税收法律和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学院可依法代扣代缴。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院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要求,每月按教职工实发工资总额提拨一定比例的工会经费,具体比例由学院理事会依法决定。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同意。
第五十八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因不可抗力迫使学院无法继续活动;
(2)学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3)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4)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构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六十条 学院剩余资产的清偿顺序: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本学院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六十一条 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学院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学院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十五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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