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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科技学院章程|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市共管以市为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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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8 01: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金陵科技学院章程
金陵科技学院章程.pdf (207.91 KB, 下载次数: 64)

序    言
金陵科技学院前身是1980年成立的金陵职业大学和1958年成立、1984年复建的南京市农业专科学校。2002年6月19日,经教育部批准,两校合并筹建金陵科技学院。2005年3月9日,金陵科技学院正式成立。
学校坚持“需求导向,能力为本,知行合一,重在创新”的人才培养理念,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
学校的办学定位是地方型、应用型,发展目标是把学校建设成为以软件类为主导特色的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应用技术大学。
学校的校训为“厚德兴业”,校风为“三干三创”(肯干、能干、实干,创新、创业、创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金陵科技学院,英文名称为 Jinl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JIT。学校设有江宁校区、幕府校区、白下校区三个校区。江宁校区为学校主校区,学校法定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 99 号。学校网址是: http://www.jit.edu.cn/
第三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办学地点。
第四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创新创业人才。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承担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基本职能。
第七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类型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八条  学校坚持以软件类教育为主导特色,工学、管理学等多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九条  学校是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一)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与社会
第十三条  学校密切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社会组织及个人联系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校际合作、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校友是曾在我校学习、任职、任教过的人员以及学校授予名誉学位者和外聘的各类专家、学者等。
第十六条  学校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并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塑造学校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等。
理事会一般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理事会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
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金陵科技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规范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处分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制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范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学术委员会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 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需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议事规则,开展学位事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为: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招生就业、数字化校园建设、基本建设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工会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在学院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机构的职能。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教学工作、学生工作、招生工作、后勤管理等若干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二级学院是学校基层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逐步扩大二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其办学的主体作用。二级学院基本职能是:
  (一)负责本院党建工作和学生工作;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本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以及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课程建设;
  (四)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及国内外学术交流;
  (五)制定本院规章制度;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和资产;
  (七)提出本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八)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本院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提出建议;
  (九)负责本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根据议题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达到相应的工作标准;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学校新进教职员工,应面向全社会招聘。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学校按照国家和南京市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教职工享受国家和南京市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依法经过注册程序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学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组织。学生会通过学生代表提案机制等方式,参与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实行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校学代会是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联系学校的重要渠道,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校学代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
第五十条  校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应当决议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校学代会制定议事规则,规范行使权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通过学代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通过吸纳学生参与学校重要会议等方式,吸收学生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成立社团或其他学生组织,引导其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规章独立开展活动。学校各级各类学生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当年从财政取得的公共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拨款。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收费)等。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四)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六)债务资金(银行贷款),是指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报经政府审批用于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建设的银行贷款。
(七)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是指利息收入、出租收入、国内捐赠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管理,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学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八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
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加强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八章  标    志

金陵科技学院章程

金陵科技学院章程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证章。   
第六十条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内圆背景为白色,中间是“JIT”的夸张变形,与飞鸟造型同构;外环为蓝色,上方是中文 “金陵科技学院”,下方是英文“JINL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6月19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审定,由学校法人代表签发,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并依照本章程规定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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