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同意东华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信息索引: 360A02-04-2023-0010-1 生成日期: 2023-06-06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政法函〔2023〕9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教育部同意东华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
教育部关于同意东华大学章程
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23〕9号
东华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东华大学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教 育 部
2023年5月29日
附件
东华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东华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12年实业家张謇创办的纺织染传习所。1951年,国家为加速发展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纺织工业,整合交通大学纺织系等纺织院系,组建成立新中国第一所纺织高等学府——华东纺织工学院,由国家纺织工业部管理。1985年更名为中国纺织大学。1998年转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共管。1999年更名为东华大学。建校以来,先后有华东、中南、西南等地高校的纺织院系以及中国纺织总会管理干部学院、上海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国家轻工业局玻璃搪瓷研究所等院所并入学校。 “学校1960年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81年成为国内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的大学之一。1998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2017年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继往开来,踔厉奋发。学校扎根中国大地,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全力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的目标定位:以工为主,工、理、管、文、艺等协调发展,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有特色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按照德才兼备、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遵循‘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与成才为中心’的办学理念,发扬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传统,培养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以高水平学科建设统领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学校的目标定位和‘增强特色,拓宽基础,加强交叉,按需发展’的学科发展战略,构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协调、互为支撑、可持续发展的学科体系,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办学的学科门类及本科、硕士、博士的学科专业。”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优先保障教育教学,并根据国家战略需要、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优化教育结构。” 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继续教育。”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育教学质量报告,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依法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并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校依法并经特别程序,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 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鼓励有组织的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相结合,凝炼方向,构筑基地,汇聚队伍,促进创新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 十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坚定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学校精神,传播学校文化,不断增强学校文化软实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十二、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教育对外开放。” 十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十四、将第三章“管理体制”修改为“治理体系”。 十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规、依章治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推行并完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增强办学活力。” 十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全委会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做好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突出政治标准,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学校党委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十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东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十、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按照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十一、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校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及运行,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等;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教师学术成就、学术水平,博士生指导教师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任职条件,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就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安排和分配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四)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具体承担相关学术事务。” 二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 “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审议机构。校教学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及运行,由校教学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学校教学管理和改革发展的有关精神; “(二)对学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审议专业设置、培养方案、重要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审议、推荐省级以上(含省级)的教学奖励、教学为主型副教授、教授候选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指导教学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与选用、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工作,推动教学改革与创新。指导建立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专题研讨影响教学质量的重要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二十四、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在学院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他二级单位参照执行。” 二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选举产生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新一届主席团成员; “(六)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事项。” 二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院。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党组织会议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教授委员会审议或审定重要学术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实行自主管理。 “独立建制的中心、部、所、业务部门等,由学校依其职能赋予相关的职责和职权。” 二十七、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讨论决定学院如下事项: “(一)党的建设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十八、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议事和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如下事项: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授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十九、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层面学术、学位等事务的审议和评定机构,是学院重大改革和建设的咨询机构。学院教授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及运行,由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及专业设置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引进、聘用、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和评价办法,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及标准,学位授予细则及标准等; “(二)评定学院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条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条件,申请学位人员的学术资格,授予学位的建议人员名单等; “(三)对学院内部机构设置、重要改革、重大规划和发展战略、重要资源配置及调整方案等提供决策咨询; “(四)审议、评定学院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三十、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对二级单位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行政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三十一、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基地和教学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三十二、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十三、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异议; “(六)可以独立或者以团队方式开展学术探索、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经学校同意,可以适当兼任与职责任务相关的社会职务,参与社会服务;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完成聘任任务;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五、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四)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六)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以及就业创业指导。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创新创业等。” 三十八、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三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并以财政补助收入为主。” 四十、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十一、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校董会。校董会由社会知名人士、知名学者、著名企业家和校友等组成。校董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校董会章程和重大活动计划; “(二)决定校董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提出咨询和建议; “(四)协助学校与社会各界开展广泛的合作与交流; “(五)协助学校多方筹集办学资金和资源; “(六)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师生员工都必须遵守章程规定、维护章程尊严和保证章程实施。” 四十三、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本章程的修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提出建议,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四十四、删除第七十五条。 四十五、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标点符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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