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康医学院章程 (2020年7月16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根据2023年8月22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健康医学院章程修正案的批复》修正)
上海健康医学院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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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上海健康医学院是上海市全日制本科高等学校,2015年由原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和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组建而成。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1957年成立的上海市第四护士学校;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1960年由卫生部创建;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上海市卫生人员训练所。
学校以“健康”命名,立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和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求,围绕“应用型、特色性、国际化”办学定位,培养服务卫生与健康一线医学及相关人才,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服务于人类健康的高水平应用型医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法治校,规范办学,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上海健康医学院,简称“上健医”;英文全称ShanghaiUniversityofMedicine&HealthSciences,英文缩写“SUMHS”。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祝公路279号。学校举办者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立或者调整学校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承担以下五大职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七条学校的校训:厚德至善健行康民。
第八条学校以“健康促进”为使命,培养具有健康心理、独立人格、充满智慧,在知识结构、能力体系及职业态度上均烙有鲜明特色,具有行业引领潜质的健康促进者。
第九条学校为应用技术型本科医学院,医学、工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协调交叉融合发展,坚持“医工结合”“医养结合”“医保结合”的办学特色,重点培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高水平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十条学校实施高等医学职业教育,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专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建立“高等职业专科-应用技术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贯通式一体化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学校的举办者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接受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举办者按照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校实际,支持与鼓励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名称的变更,需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以及根据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国家和区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需要,自主开展科学研究;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依法招收学生。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根据需要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组织机构,确定人员配备;
(六)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和津贴等收入;
(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八)依法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运用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九)依法开展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医学人才、研究成果和社会服务;
(三)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和医学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开展教材建设,加强对选用教材的审核与管理,严把教材选用质量关;
(四)依法建立申诉等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和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法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各类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证书;
(四)按国家、本市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八)获得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创业指导;
(九)对纪律处分和其他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处理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努力学习,完成学业,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因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而产生的相应的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学生会等)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依法可以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以及其他形式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约定。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五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依规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建设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评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学校荣誉和利益;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遵守学术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与聘用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学创新、科研创新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人员,依据法规、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的申诉。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健康医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发挥师德建设委员会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三十二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经费使用。党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定期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
第三十三条中国共产党上海健康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要职责,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第三十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校职能部门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医学院。
(六)组织开展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定期由校长或者由校长授权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和监督机构,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师生代表、行业企业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其中校外委员占半数以上,由学校党委书记任校务委员会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
(二)受学校委托,对学校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与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自主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校务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师德建设总体规划,研究决定师德建设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各学院(部、中心)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全面落实师德师风是教师队伍建设第一标准的工作责任,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培育重德养德的良好风尚。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依据其章程运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专业学科和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三)指导学校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聘任评议工作委员会工作,审议其提交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聘和考核中的学术条件;
(五)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处理学术争议,调查和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七)指导、促进学科交叉与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健康的学术文化;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各学院(部)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分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事务审议机构,由学校教学单位负责人和具有较深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人才培养与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议各专业课程标准,指导课程建设;
(四)指导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与实施;(五)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各学院(部)设立相应的教学委员会分会,根据教学委员会的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教学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
(二)对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决;
(三)审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
各学院(部)设立相应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聘任评议工作委员会,专业技术聘任评议工作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决策机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校内各学科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议工作条例;
(二)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议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
各学院(部)设立相应的专业技术聘任评议工作小组,根据专业技术聘任评议工作委员会的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专业技术聘任评议工作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等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学生会领导机构;
(二)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对学校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规章制度;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教职员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工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监察、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六条学校由学院(部)、职能部门、教学辅助部门、研究院(所)、附属医院等机构组成。
第四十七条学院(部)是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单位和专业学科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第四十八条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部)教学、科研、经费、人事、薪酬等行政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学院(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九条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学院(部)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安排,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部)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障监督本学院(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和思想,对学院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密切联系群众。支持院长(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学院(部)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党政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职责,主要承担宏观管理、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对外联系、综合服务、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职责。
第五十一条学校图文信息中心、公共实验实训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教学辅助部门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二条校级研究院(所)是学校推进学科交叉和融合,打造学科高地和科技高峰的重要载体。
第五十三条学校附属卫校、附属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地运行与管理。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四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并包括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第五十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通过实施预决算管理,明确财权事权,规范收支行为,全面提升办学绩效,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学校治理中的重要基础和支柱作用。
第五十六条学校资产为国家所有,由学校依法依规占有、使用和处置。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资产管理体制,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切实维护学校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学校不断完善校园基本建设条件保障,合理定位校区功能,科学配备设施设备,建设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活动和有利于师生成长成才的智慧、创新、健康校园。
第五十八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九条学校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广泛开展社会服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条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发挥医学优势,支持科研成果转化,努力为地方和区域发展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学校在保障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秩序的基础上,适当向社会开放校园。
第六十一条学校加强与相关医院、企事业单位的沟通与合作,构建数量充足、关系稳固、水平较高的实践教学、科研基地;坚持资源共享、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对实践教学、科研基地的支持和指导,密切关系,深化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第六十二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化办学,根据需要依法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境)内外有关教育或者科学研究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境外院校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换、课程互通等形式的合作办学和联合培养;积极与国(境)外医学院(部)校、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三条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及前身学习或者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员工和医护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积极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与发展重大事项,汇聚校友力量,共同促进学校办学事业发展。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运作和管理捐赠资金。其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发展。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六十六条学校的网址:https://www.sumhs.edu.cn。
第六十七条学校的标志:
上海健康医学院章程
宝蓝色的圆形外框:清新、简洁,象征着生命与希望;中英文双语校名体现出学校国际化的办学追求;校徽中间1950标志着学校的历史与发展;白玉兰造型突出了学校的地域属性和城市精神;展开的书本体现学校教书育人的内涵;蛇杖是国际公认的医学标志,凸显学校“医学”的鲜明特色;齿轮体现了学校医工结合、医养结合、医保结合的办学特色。
第六十八条学校的校歌:《健康之歌》。第六十九条学校的建校纪念日:5月22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依本章程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照本章程的有关内容制定、修改、废止。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学校师生员工、社会人士对章程执行拥有监督权、建议权,并明确校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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