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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章程 (2023 年修订)
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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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 1979 年创办的湖南省医药技工学校,历经湖南省医药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湖南省医药中等专业学校等发展阶段,于 2011 年升格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秉承“厚德、精技、善思、笃行”的校训,坚持“文明、自强、务实、创新”的校风,倡导“明德、严谨、善教、敬业”的教风,弘扬“励志、求真、勤学、力行”的学风,以食品药品专业为特色,立足湖南,面向全国,着力培养医药、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大健康行业产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致力于将学校建设成为湖南乃至中部地区同层次院校中有较大影响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基地、食品医药行业从业人员重点培训基地和生物医药产业技术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简称为湘食药职院;英文名称:Hunan Food and Drug Vocational College。
学校网址为 http://www.hnyzy.cn。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科教产业园学士路 345 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视需要可设立校区和调整校址。
第四条 学校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为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督,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确保稳定的经费投入,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组织、机构和人员非法干涉。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与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法律顾问制度。
第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主要开设药学类、中医药类、药品与医疗器械类、食品类、餐饮类等专业。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学校发展规模,动态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适度开展成人高等教育,探索开办本科职业教育;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和各种社会培训。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建立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机制,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定期发布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挖掘和传承医药、食品文化,建设有特色的校园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开门办学方针,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校外办学资源,不断扩大学校对外影响。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大健康行业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决)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重要行政事项。
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学术纠纷裁决等职权。学校建立和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可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向学校与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领导,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代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按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组织思想政治教育,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建言献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服务机构,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师生提供服务。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和教学辅助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其相应的管理权,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基层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总体规划,组织制订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二级学院工作正常运行。
(三)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及督导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本单位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开展教学常规管理和教研教改活动。
(四)组织开展对本单位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六)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不断提高学生素质。
(七)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设院长 1 人,副院长若干人。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设书记 1 名,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照其议事规
则讨论决定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视议题内容分别由院长或党组织书记主持。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设立学术委员会分会,统筹行使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学术纠纷裁决等职权。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设立工会组织,
教代会与工会工作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相关规程履行职责,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规定,设置若干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中心、基地)等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实验实训中心、图书馆、
信息中心等教育教学科研辅助部门,参照二级学院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术技能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非在编人员按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职教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恪守职业道德。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制,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创新的制度。
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继续教育制度,鼓励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教职工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关心爱护离退休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管理,鼓励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十一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
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政策法律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的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学生,除依纪处分外,还需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建立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建立学生心理健康、就业指导、创业发展、生活保障等服务体系,为学生身心健康、职业规划、创新创业等提供教育、咨询和帮助,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拓展收入来源,不断提升办学实力。
学校对所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报告、财务决算报表等,经上级部门审批后依法公开。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提高资源利用率,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校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使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和后勤保障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为办学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九条 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加强与社会的沟通与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并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争取社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需要设立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理事会,理事会由学校举办及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内有关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杰出校友以及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学校理事会是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可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建设、重大改革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或审议,并对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资源整合、资金筹措等方案或协议,进行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代表学校筹措并接受教育资金,规范基金使用,接受政府及捐赠者的监督,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顾问、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鼓励校友对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学校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支持校友事业的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标识
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章程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由内圆主体图案和外圆中英校名两大部分组成。内圆主构用“药”“食”两个字的铁线篆形式汉字组合而成,意指学校“食品”“药品”两大主体特色专业,体现食药同源;绿底白字,体现方与圆,阴与阳,寓意和谐;主体图案部分以鼎为设计元素,象征着食品药品行业要求诚信为本、讲求厚重,寓意办学要求育人守正、传道笃实。外圆上半部分环毛体书法校名,点明学校属性和地域特性,传达出深厚的校园文化底蕴以及独特丰厚的地域文化特色;下半部分环英文校名,体现学校与时俱进,便于学校品牌形象传播。校徽整体色调为青葱绿,寓意服务人类生命健康,讲求友爱和谐。
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章程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青葱绿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中间镶嵌学校校徽和学校校名(中、英文)反白稿。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食药风采》。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 10 月 12 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主管部门同意,提交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变化和学校的管理、发展需要,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可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前制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后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学校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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