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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为1902年创办的浏阳驻省师范学堂,历经浏阳师范学校、湖南省浏阳师范学校等发展阶段,2003年升格为长沙特殊教育职业学院,2006年更名为长沙职业技术学院。长沙市第二机械技工学校、长沙汽车驾驶与维修职业中专、长沙市雷锋职业中专等相继并入学校,2009年秋季,学校主校区搬迁至湖南湘江新区,开始了新的发展征程。
建校以来,学校走过了一条从师范教育到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之路,培养了数以万计的师范学生和技术技能型人才,涌现出了胡耀邦、杨勇等彪炳青史的杰出校友,在各个历史时期、各条战线上,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为社会繁荣发展和民生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拥有百年名校的璀璨历史和地处雷锋故乡的地域优势,学校蕴育了独特的校园文化和办学特色。学校秉承“坚苦自立、奋进图强”的学校精神,“立德精技、尚学笃行”的校训,坚持“以人为本、以工为主、以质为重、特色发展、服务社会”的办学思路,坚持用雷锋精神兴校育人,立足长沙市,面向湖南省,辐射中东部,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努力把学校建成省内一流、国内知名、有国际影响的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长沙职院。学校英文名称为Changsha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为CSVTC。学校域名为www.cszyedu.cn。
第三条 学校校址为湖南湘江新区雷锋街道谷苑路522号。
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教学业务由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体,协调发展中高职教育,积极开展非全日制继续教育及职业培训和社会服务,推进与产业园区、行业企业、国际教育合作与联合培养培训,努力创办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
学校专业以工科专业为主体,开设有装备制造大类、交通运输大类、电子与信息、土木建筑、财经商贸、教育与体育等大类专业。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教授治学,推进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制度,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逐步扩大二级学院(教学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二级学院(教学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审核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和指导学校依法依规办学,监督学校依法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按时足额拨付学校办学经费、保证办学经费来源,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履行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三)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
(四)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接受捐赠;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组织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工作;按政策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二)履行人才培养职能,保证学校人才培养质量达到国家要求。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校友及其他社会人士的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维护受教育者和全体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七)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学校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学校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高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学校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学校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长沙职业技术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全面行政工作,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
学校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学校、二级学院(教学部)两级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学科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设置或者调整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处理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基层学术组织民主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通过相关会议履行职责,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依照其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三条 中国教育工会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沙职业技术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广大同学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要学生组织。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其职权包括: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
学生会设立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境)内外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临时工作机构,按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后予以撤销。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二级学院(教学部),二级学院(教学部)是以专业群(或相近学科)为基础组成的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按二级管理的体制自主管理;二级学院(教学部)实行院务公开制度,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定期向二级学院(教学部)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重要事项。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教学部)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学院党总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重要事项。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总支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副院长、副书记、纪检委员等组成。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
院长采取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进行选拔或公开招聘产生,经学校党委批准,由校长聘任。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涉及二级学院(教学部)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需经二级学院(教学部)教职工大会讨论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研究所(基地)。教研室、研究所(基地)依据二级学院(教学部)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变更和撤销须经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批准。
教研室是最基本的教学管理单位,接受二级学院(教学部)的领导。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和二级学院(教学部)部署,参与拟订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参与教学与科研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马克思主义学院,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科学研究任务,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为教职工及学生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科研机构和研究基地,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制度,对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非在编人员按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及学校规则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恪尽职守,认真完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任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教职工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学校对从事残疾人教育教学的教职工在福利待遇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条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产业导师、访问学者、外籍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采用“有限隔离,无限融合”的教育模式,为残障学生提供平等、开放、融合的学习交流平台。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籍管理制度,严肃学习纪律,维护学生学习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帮困助学、助残制度。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开设就业指导课程,推荐就业,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业成绩考核制度。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考核合格、技能达标,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社会、地方政府、园区及企业的沟通与合作,依托长沙产业园区职业教育集团、长沙市产学研校企合作联盟等平台,深入开展应用技术项目研究及推广,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综合利用各种资源,通过多种方式推动协同发展、协同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构建开放式教育资源平台,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教育需求,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六条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包括在长沙职业技术学院(含所有合并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外籍教师,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人士。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接受广大校友及社会各界对学校的各种资助。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规范透明使用基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相关单位和校友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的学业和事业发展,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鼓励校友对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理事会,参与学校治理,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理事会成员由政府代表、学界精英、大学校长、著名校友、知名企业家、学校相关领导及其他社会杰出人士等组成。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
学校鼓励多渠道依法筹措办学经费,学校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开展“绿色”校园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教学和科技创新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评估、处置等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项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为师生的学习生活工作及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保障。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徽志是由两个半径不等的同心圆构成,内圆中间部分为凤舞图案,外围图形结合齿轮的造型,内外圈中间为长沙职业技术学院中文名称及英文名称,长沙职业技术学院中文名称字体为毛体,英文内容为Changsha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学生徽章为蓝底白字,教师徽章为红底白字。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居中从上至下配以学校徽志、校名及英文名称,主旗帜为红色底色。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歌是《青春飞扬》,喻友军、向敬之作词,蒋军荣作曲。
第八十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1月18日为校庆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订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生效。
第八十二条 学校设立章程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章程执行的机构。
章程监督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党委聘任。
章程监督委员会监督章程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学校发生合并、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或者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或者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应由校长提议,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四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基于本章程来制定、说明和实施。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由学校公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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