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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湖南省教育厅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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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0 15: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1951年创办的株洲铁路工厂技工学校,历经技校、普通中专、高职学院三个办学阶段,先后更名为铁道部田心铁路技术学校,株洲铁路电机学校等;2000年在株洲铁路电机学校和铁道部工业职工大学合并的基础上成立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由中国南车集团移交湖南省人民政府管理。

建校以来,学校为国家特别是铁路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优秀技术技能型人才。学校是国家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和湖南省首批卓越职业院校。2019年,学校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C档)。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积淀并形成了“明德、弘毅、博学、笃行”的校训和“团结、勤奋、严谨、求实”的校风,不断深化“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办学理念,践行“和、搏、乐”核心价值观,以“厚基础、重复合、强素养”的人才培养目标导向,积极培养“家国情怀、宽广视野、阳光心态、火车头精神”的湖南铁道特质学生,致力建设成为“行业领衔、国内一流、中国特色、世界先进”的高水平职业技术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自主办学,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湖南铁道”;学校英文名称为Hunan Railway Professional Technology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HNRPC。学校网址为http://www.hnrpc.com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路 18号(田心校区)。另有,云龙校区:东院:株洲市石峰区田东路89号;天一实业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区湘山路92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主管部门是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指导和监督,任免学校负责人,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走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办学之路,主动服务轨道交通与装备制造产业以及湖南省区域经济,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高端技术技能人才。

第八条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积极构建现代大学治理结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二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稳步发展职业技术培训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轨道交通与装备制造产业及湖南省区域经济对人才的需求,自主设置、调整专业或专业方向。专业设置以工科为主、同时涵盖经济、管理、艺术等专业门类。重点建设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三个专业大类。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充分发挥育人功能,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科教融汇,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促进技术应用和技术创新,推动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技术与社会服务,推进产学研结合,提升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度。

第十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与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积极与国外、境外办学机构合作开展教学思想、技术和文化交流,开展机构合作办学,合作培养人才,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国际化水平。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GB/T19001(ISO9001)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学历教育及职业培训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持续满足学生、学生家长、用人单位、政府等顾客或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学校定期发布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第三章  学生和学员

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奖助学项目;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体系,坚持以学习者为中心,坚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程序受理学生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构,按标准配备辅导员、班主任,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和创新创业、就业服务教育体系,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全面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二十九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非在编人员按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

(四)在职务(职称)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等方面获得公正对待。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和事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与重大决策,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为人师表,严守职业道德规范;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依《劳动合同法》,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岗位聘用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人才强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建立教职工发展机制,通过培养、培训、进修,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校外兼职教师等其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和学校规章,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休假和退休制度,学校退休人员依据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决定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履行廉政建设相关职责。

第四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校长办公室主任。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对学校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不低于15人奇数组成(其中校外委员2-4人、青年老师委员1-2人)。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学校学术委员会校内委员人选在各院(部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参照学校学术委员会职权,开展学校学术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二)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等。

(三)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科研项目和学术政策性文件;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学术纠纷;监督、检查和裁决学校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五)指导和监督学校专门学术委员会和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六)处理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教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工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行两级教代会制度。二级单位教代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和校工会指导下,参照院教代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创业指导、社团活动等,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半数委员由学生担任,支持学生直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在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服务保障机构,在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师生提供服务。学校实行目标责任制,对学校内部各二级机构进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法律顾问机构,负责对学校办学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校与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调整教学科研机构,包括二级学院、教学部和科研院所。二级学院、教学部、科研院所构成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教学科研基层组织依据学校的规定相对独立履行职责。

第五十八条  二级学院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发展规划,依照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自主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技术与社会服务。自主实施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和学术交流,提高教学质量。

(三)拟定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报学校批准执行,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本院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标准。

(四)负责本院教职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五)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本院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

(六)在学校指导下制定本院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实施方案。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九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二级学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六十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二级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干部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确定。党政联席会参加人员一般为学院党政工负责人。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情况由二级学院院长或院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章  校企合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由企业创办,与铁路企业特别是中国中车(原中国南车、中国北车)所属企业一直保持着紧密联系与合作关系。学校认同企业文化和经营管理理念,积极借鉴企业管理方式,在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开展校企合作,形成学校鲜明办学特色。

第六十三条  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目的是加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多元化合作,形成良性互动,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推动学校和企业共同发展,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领导开展校企合作有关工作,规范和推进学校校企合作行为;设置产教融合处,加强产教融合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和管理,更好地服务于高素质技能人才培养战略。

第六十五条  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南车集团2009年签订的《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移交湖南省人民政府管理协议书》,学校继续与中国中车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保持密切的校企合作关系,在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建设、项目开发、订单培养、毕业生就业、校办企业产品等方面校企优先开展合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不断创新完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与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产业链紧密对接,依托机械行业高铁装备制造职业教育产教联盟、湖南省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与运用职业教育集团等校企合作平台,深度参与区域产教联合体和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大力推行“校企双主体育人”“订单培养”“顶岗实习”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实践校企合作培养人才的有效途径。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力量为所在地方、社区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理事会是政府机关、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设专门办事机构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参与学校办学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咨询指导,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推动学校与企业社会的广泛合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寻求社会支持;争取资源,对理事会筹措资金的使用进行决策。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募集和利用资金,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成立校友总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二条  建设学校与校友发展共同体,建立企业奖学金制度,鼓励校友对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九章  经费、资产、后勤、产业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学校优先保证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学校收支情况、校内工程决算、校内各独立核算部门和校办企业年度报表进行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校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七十八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办企业接受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主要承担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及服务学校教育教学职能。

第八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图书馆建设和档案建设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优化校园环境,建设和谐文明校园。

第八十二条  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建立综治、维稳、保卫统一协调机构,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十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上方是中文校名“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下方是英文校名“HUNAN RAILWAY PROFESSIONL TECHNOLOGY COLLEGE”,中间为蓝色椭圆形,蓝色椭圆形中间是以“道”为主创元素、化形为书和飞驰的机车的图案。蓝色椭圆形下方的“1951”代表学校建校的时间。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徽和校名标准字的组合。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名标准字由李铎题写。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是6月16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为学校办学的基本准则,自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实施,由学校发布,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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