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2年核准稿) 一、删去序言第二款“多年来,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致力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办学模式的探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三条中“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修改为:“学院是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 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职能,不断提高治理水平,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五、将第八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兼有继续教育、职业培训等其他教育形式。”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有针对性地设置专业,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 八、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推行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规、依章治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的范围,发挥系(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学院党委按照《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的意见》规定的议事范围、决策程序、会议要求等研究决策相关事项。” 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主要职责是: 将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项修改为:“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四项修改为:“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推进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校内各级党组织的考核工作。” 增加一项为第六项:“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增加一项为第九项,内容为:“建立健全高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质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教师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决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十项改为第十二项,修改为:“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十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学院院长由怀柔区主管教育的副区长兼任,常务副院长主持学院日常行政全面工作,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学院常务副院长主要职责是:” 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党委领导下的全体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十四、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 十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学院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其成员在本职岗位上为学院发展发挥作用,学院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十六、将第二十四条与第二十五条互换。 十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的主要决策形式。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经系(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十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院加强内部督导工作制度机制建设,对系(部)教育教学实行督导、评估监测制度,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依法接受教育教学督导评估。” 十九、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学院教职员工包括与学院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二十、删去第三十条。 二十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聘任各类人员,实行教职员工岗位聘任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类考评。” 二十二、将第三十二条相应项修改为:“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工资、奖(酬)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七)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二十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三)珍惜、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教书育人,尊重、关心和爱护学生。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章、学院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职业发展规划,构建完整的成长培育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院发展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二十五、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院建立年度考核和师德师风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岗、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二十六、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学院建立奖惩制度,对贡献突出、业绩优秀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二十七、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院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诉、申辩权利。”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通过其他方式适当聘任其他教学、管理和服务人员,并约定相应权利、义务。 二十九、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受教育者和其他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中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三十、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十一、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工作体系,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国防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为学生的学习、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学院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建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支持和引导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和志愿服务,并进行服务和管理。” 三十四、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取得学籍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三十五、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院经费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争取社会支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三十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 三十七、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学院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负责审计的部门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三十八、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院指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办事机构设在学院工会。” 三十九、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删去“学院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 四十、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由学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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