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舞蹈学院章程 序 言 北京舞蹈学院是一所以高素质舞蹈人才培养、高水平舞蹈理论研究和作品创作为主要任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前身为北京舞蹈学校,始建于 1954 年,是新中国第一所专业舞蹈学校。1978 年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北京舞蹈学院,隶属于文化部,2000 年划转北京市人民政府。学校具有学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 北京舞蹈学院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坚持“高举旗帜,文化引领,依法治校,和谐发展”的总体方针,以“遵道崇德,天地人和,文舞相融,德艺双馨”的校训为引领,以“坚持高层次的文化追求、坚持高质量的人才培养、坚持高水平的普及教育”为工作目标,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一流舞蹈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以引领和推动中国舞蹈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为己任,积极探索独具中国特色的舞蹈高等教育办学之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舞蹈高等教育体系。学校遵循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舞蹈学院,简称为北舞(英文名称为 Beijing Dance Academy,简称 BDA)。 第五条 学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对教育教学进行督导和评估监测,为学校发展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求和自身的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普及教育。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定位是:教学研究型舞蹈高等学府。 服务定位为:立足首都,服务全国,面向国际,服务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舞蹈文化建设。 功能定位为:舞蹈人才培养基地,舞蹈学术研究基地,舞蹈作品创作基地,舞蹈文化传承创新基地,舞蹈文化艺术智库。 学科定位为:重点发展舞蹈表演、舞蹈教育、舞蹈编导、舞蹈理论优势学科建设,积极推进舞台科艺、艺术管理、媒体科技与舞蹈人体科学等相关学科建设,努力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舞蹈学科体系。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基础扎实、素质全面、适应力强、具有创新精神的舞蹈文化人才。重点是培养舞蹈表演、编创精英人才和舞蹈教育、研究高级人才。 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 (二) 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三) 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 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继续教育和考级教育培训; (五) 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 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 利用学校资源自主为社会提供有偿的舞蹈文化服务;利用学校舞蹈实践平台,根据社会需要自主开展各种有偿舞蹈文化传播活动; (九) 依法享有的其他自主权。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舞蹈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坚持文化引领、情感关怀、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依法享有学士、硕士授予权;同时发展继续教育、普及教育等不同形式的教育,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国际和港澳台合作教育项目。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崇尚学术,注重实践,致力创新,追求卓越,坚持以特色建一流,以质量求生存,以和谐促发展,大力促进舞蹈专业特色与高等教育规律的融合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制定自主招生方案和招生录取程序,并组织专业自主招生,通过选拔优秀人才确保学校生源质量。 第十三条 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根据自身办学优势和特色,自主设置和调整相关学科与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按国家要求自主制订和调整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方案,依法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对达到相关培养标准的学生,决定学位授予并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舞蹈艺术特点,不断发展和完善教学督导、评估监测制度和评价体系,全面保证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重视教学与科研的结合,组织并支持师生开展科研工作,完善科研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并推进科研成果在教学中的转化应用。 第十七条 学校重视教学过程中艺术创作的引领与示范作用,依法保护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国际化办学是学校重要发展战略,学校积极推动开放办学,不断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高度重视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三地的人文交流。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舞蹈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学校党委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防范和抵御校园传教渗透。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 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 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十)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中国共产党北京舞蹈学院委员会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北京舞蹈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按照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舞蹈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中国共产党北京舞蹈学院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五)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学校设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重要议事和监督机构,在学校实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通过校务委员会章程及其修订案; (二) 决定委员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 参与审议学校章程拟定和修订、发展与改革规划、学科建设与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 (四) 审议学校开展政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的总体方案、重大项目及协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促进学校社会合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五) 审议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争取资源的规划或者计划,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 对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
(七) 受学校委托,对学校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员工、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 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自主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九) 监督和评价学校办学质量与效益; (十) 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 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 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 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 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 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 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八)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以及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九) 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十) 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十一) 评定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二) 对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十三) 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院系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 (二) 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评定并作出是否授予的决定; (三) 裁定有关学位争议; (四) 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 审核批准、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学校或各自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在同级党总支(党支部)的领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部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修订以及核准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章程的落实;(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上述决策的落实; (三)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 决定和处理其他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发挥其优势作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鼓励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建设和学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教学、教辅、管理、后勤等内设机构;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上述机构的设立、撤并,由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其中教学科研机构,还需经校学术委员会评估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学校党委全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舞蹈教育特殊规律设置附属中等舞蹈学校,通过发展高水平的中等舞蹈艺术职业教育,为舞蹈本科教育奠定基础和输送人才。附属中等舞蹈学校作为学校的二级管理机构,按照学校规定和授权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教学科研单位是指学校内部教学科研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二级学院(系)、研究所(基地、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主要从事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校按照权责相宜的理念、职责下沉与权力下放相结合的原则,规范有序地授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系)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一)二级学院(系)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它学术活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3.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在学校授 权范围内决定二级学院(系)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管理细则; 4.负责二级学院(系)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5.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二级学院(系)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6.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制定二级学院(系)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7.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要求,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8.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 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系)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项目;讨论决定影响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 (三) 二级学院(系)的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支持院长(系主任)行使职权,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四) 院长(系主任)是二级学院(系)行政负责人。院长 (系主任)采取竞争上岗或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每届任期四年。院长(系主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系主任)开展工作。 (五) 学校根据二级学院(系)的实际需要,批准设立教研室,教研室根据学校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和撤并须经二级学院 (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学术机构和研究基地,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的其他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和港澳台交流合作以及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三十六条 青年舞团作为学校高质量教学水平和表演人才的展示窗口,是学校教学、科研的研发基地,创新剧目的实验和传统剧目的示范基地,整体教学的艺术实践基地,优秀教师的储备基地。青年舞团是具备演出资质的独立演出团体,在国家规定的营业性演出团体管理办法要求的范围内,按照学校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进行校内各组织机构的人员配备。设置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除上级任命、政策性安置人员及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员外,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 按照国家政策与合同规定履行职责、享受待遇。 第四十条 教职工实行以下任职制度: (一) 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和岗位聘任制度; (三) 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对所聘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对师德表现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学校予以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学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绩优异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解除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承担责任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规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 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 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 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 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 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 (二)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三) 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 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 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 遵守学校规章、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学校重视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在上级部门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学校自主确定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节本科、研究生各专业招生比例以及各类型研究生录取比例,制定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成绩优异,符合国家政策且通过学校规定选拔程序的学生,可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公正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 (三) 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四) 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并可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 (六)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七) 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 (八) 对于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 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十) 获得心理健康指导,养成健全人格;(十一)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等义务; (二) 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 勤于学习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四) 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 加强个人修养,提高综合素质; (六)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学校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第五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按规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五十六条 成人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经制度文件,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的原则,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障资金运行安全。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对校内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管理,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在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收支情况、校内工程决算、校内各单位经济责任人和校办企业年度报表进行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具体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学校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 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三)负责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 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五)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积极开发和利用无形资产,合理利用学校的演艺软硬件资源,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所获得的收益纳入学校预算,并进行统一核算管理; (六) 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园按照校园功能分区管理,保障正常教学、艺术实践、科研活动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校园基本建设规划,充分考虑校园可持续发展、自然环境与建筑风格的协调,建设人文校园、智能校园、优美校园、和谐校园,保障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第七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经学校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选举产生。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校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学校采用多样性评价机制,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积极关注国内外各类社会组织、学生家长等对学校的综合评价。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照首都功能定位和北京教育发展规划纲要,推动教育开放与合作,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校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舞蹈高等教育的水平与质量。 第六十八条 学校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合法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学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在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和学生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可对特定建筑物、道路、园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和筹资活动。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议,经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充分讨论,学校党委全委会审议,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条 学校校训是“遵道崇德,天地人和,文舞相融,德艺双馨”。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由大圆环、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内圆环“汉画砖舞蹈人”图案构成。标志色彩设定为金黄色。 第七十二条 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上方印有黄色校徽,中下方印有黄色、规定字体的“北京舞蹈学院”校名。规格为: 288cm×192cm、240cm×160cm 或 192cm×128cm。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舞恋》。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 10 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议,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章程的修改过程应体现民主、公开原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成员及与学校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利益相关者,是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以及调整校内外各方面关系的基本依据,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规定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章程实施细则,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共产党北京舞蹈学院委员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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