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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章程|国家举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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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3 23: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息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2号(北京理工大学)
信息索引:360A02-04-2014-0030-1生成日期:2014-10-20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信息类别: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2号(北京理工大学章程)

北京理工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报我部核准的《北京理工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10月11日
北京理工大学章程

序 言

  北京理工大学(下称学校)的前身是1940年成立于延安的自然科学院,历经晋察冀边区工业专门学校、华北大学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49年定址北京,并接收中法大学校本部和数理化三个系,1952年定名为北京工业学院,1988年更名为北京理工大学。
  学校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理工科大学,继承和弘扬延安精神,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一切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出发、一切从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出发、一切从奉献伟大祖国出发,践行“德以明理、学以精工”的校训,弘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和“实事求是,不自以为是”的学风,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世界教育科技发展前沿,促进国防科技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理工大学,英译名: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中文简称:北理工,英文缩写:BIT。学校网址:www.bit.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办学场所包括北京中关村校区、良乡校区、西山实验区,河北秦皇岛校区,广东珠海校区等。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以实施包括留学生在内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各类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经主管部门核准,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和第一价值追求,以“高远的理想、精深的学术、强健的体魄、恬美的心境”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学术为基、育人为本,科学制定教学和科研评价标准,建立质量保障机制,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产出水平。
  第八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家工业化、信息化、国防现代化重大需求,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强地、扬信、拓天”的学科特色,实施“学科优化、强师兴校、教育创新、科研提升、开放发展、深化改革”等战略,促进理工并重、理工融合、工理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与交叉融合,建设“特色鲜明、理工为主”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九条 学校尊重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活动的独立性,为师生员工在教学、研究、学习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师生员工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
  第十条 学校遵循平等、友好、互惠的原则,与地方人民政府、国(境)内外大学、教育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开展教育科研合作与文化交流。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务院确定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管,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核准学校章程,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和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施自主办学,独立管理内部事务,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和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二)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文化交流和对外合作;
  (四)聘用和使用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调整薪酬标准及分配方式,依法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给予考评、奖励和惩处;
  (五)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确定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本章程;接受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办学标准;保护学校资产不受侵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向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理需求提供扶持和帮助;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员工、学生和校友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职责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按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三)按规定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规定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八)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与学校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责,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公共设备和设施;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校公益活动;
  (七)与学校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二)按规定使用公共资源,享受国家、学校的奖励和资助;
  (三)按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四)按规定获得学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与学校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学校教育和管理,修德践行,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公共设备和设施;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校公益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义务;
  (八)与学校约定的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中外人士,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员等。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意见和建议;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和支持校友发展,并向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下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符合国情、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党委及其常务委员会(下称常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校党委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原则制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通过“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校长作为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重要事项的会议。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校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对会议研究事项享有最后决定权。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按照自身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科生、研究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依据校党委批准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的设立、变更、撤销等,由校长提出,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党委决定。
  学院作为学校内设的办学实体,依据学校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学院实行党政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由院长、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党政联席会议(院务会议),按照校党委审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决定学院重要事项。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及其他直属组织、机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及其他直属组织、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参与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民主管理及其他工作。学院直属组织、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须经学校批准备案。
第五章 组织和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置学术组织和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设置教育基金会、校友会;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学科分类设置若干学部。学部在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与学术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类组织、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党的基层组织与行政机构同步建立。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和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自身章程运行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责,代表和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民主党派及其他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作出贡献。
第六章 资产和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主管部门监管,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争取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捐赠。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内部财务管理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实行成本核算,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产合理、节约、高效地使用,保证其安全、完整。
第七章 标识
  第四十二条 校徽、校标。校徽为圆形,由外圈中英文名和圈内图案组成。圈内中部图案整体造型呈树状,由下而上表现为雄鹰展翅高飞,到顶端演变成口衔橄榄枝的白鸽;圈内底部图案由延安宝塔和“1940”组成;校徽主色调为绿色,辅助色为墨绿色和褐色。校标为校徽中部的树状造型。
  第四十三条 校旗。校旗为长方形,白色旗面,正中为校标,校标下方为赵朴初题写的“北京理工大学”及英译名大写字母;校旗旗面长宽比例为1:0.618。
  第四十四条 校庆日为每年9月下旬的第一个星期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全会审定,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在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办学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应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的修订程序与章程的制定程序相同。
  章程的修订应由校长或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办学活动必须遵循本章程;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及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予以修改或废除。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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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14 00: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理工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信息索引:        360A02-04-2023-0003-1        生成日期:        2023-01-30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政法函〔2023〕2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教育部同意北京理工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
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理工大学章程
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23〕2号

北京理工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北京理工大学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23年1月17日

附件

北京理工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北京理工大学(下称学校)的前身是1940年成立于延安的自然科学院,历经晋察冀边区工业专门学校、华北大学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49年定址北京,并接收中法大学校本部和数理化三个系,1952年定名为北京工业学院,1988年更名为北京理工大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历批次重点建设的高校,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首批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理工科大学,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继承和弘扬延安精神,传承‘延安根、军工魂’红色基因,践行‘德以明理、学以精工’的校训,弘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和‘实事求是,不自以为是’的学风,走出了一条中国共产党创办和领导中国特色高等教育的‘红色育人路’,一条立足国防传统优势、服务国家战略的‘强军报国路’,一条开放包容、融合协同的‘创新发展路’。”
二、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合并,作为第二条,修改为:“学校是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名称为北京理工大学,简称为北理工,英文名称为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为BIT。学校网址为www.bit.edu.cn。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办学场所包括北京中关村校区、良乡校区,广东珠海校区等。学校根据需要,依法依规经有关部门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以实施包括留学生在内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各类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学术为基、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聚焦‘胸怀壮志、明德精工、创新包容、时代担当’的人才培养目标,科学制定教学和科研评价标准,建立质量保障机制,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产出水平,服务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服务‘四个面向’,围绕国家工业化、信息化、国防现代化重大需求,遵循‘顶尖工科、优质理科、精品文科、新兴医工’的建设方针,构建优势与特色、传统与新兴、应用与基础、综合与交叉相促进的工理管文医协同发展学科总体布局,高质量推进‘双一流’建设内涵式发展。”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七条,其中的“尊重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修改为“坚持以师生为中心”。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核准学校章程,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
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实施自主办学,独立管理内部事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选编教材,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依法依规扩大和保障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管理服务人员的职员等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确定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学术诚信,恪尽职责,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十一、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十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校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完善师德考核评价机制,并将师德表现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奖评优、导师遴选、聘期考核、项目申报等的首要内容。”
十三、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意见和建议;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和支持校友发展,并依法依规对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进行表彰;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
十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履行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下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全委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主要负责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等。
“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下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决定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和对人才的政治把关;决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方案和举措的重大事项等。
“校党委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原则制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通过‘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十七、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聘任或解聘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成员、理事会成员;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拟订学校薪酬制度,依据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教职员工;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并实施奖惩,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后勤保障,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和学生通过各类代表大会提出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二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国家监委驻北京理工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国家监委履行‘上对下’监察监督职责。学校纪委、驻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统称学校纪检监察机构。”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校务委员会是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按照自身章程推动人才培养、学科布局、队伍建设、科技创新、校地合作等专项工作,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校学位管理办法和学位标准等;
“(二)负责学校学位授权点增列审核;
“(三)审议和决定学位授予与撤销,做出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
“(四)审议和决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五)评审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全国、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六)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研究与评估工作;
“(七)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承担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二十四、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二级学院及其他教学科研机构(以下统称为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学校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定期评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情况。学院的设立、变更、撤销等,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由校党委决定。
“学院作为学校内设的办学实体,依据学校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院级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院级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及其他直属组织、机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及其他直属组织、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参与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民主管理及其他工作。”
二十五、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其中的“按照各自章程”修改为“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
二十六、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删去其中的“在本职岗位上”。
二十七、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二十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其中的“国家财政拨款”修改为“财政补助收入”。
二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三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行成本核算,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产合理、节约、高效地使用,保证其安全、完整。”
三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校徽为圆形,由外圈中英文名和圈内图案组成。圈内中部图案整体造型呈树状,由下而上表现为雄鹰展翅高飞,到顶端演变成口衔橄榄枝的白鸽;圈内底部图案由延安宝塔和‘1940’组成;校徽主色调为绿色,辅助色为墨绿色和褐色。校标为校徽中部的树状造型。”
三十二、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正中为校标,校标下方为赵朴初题写的“北京理工大学”及英译名大写字母;校旗旗面长宽比例为1:0.618。”
此外,对条文序号、标点符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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