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科学院大学章程
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教政法函〔2023〕20号 中国科学院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中国科学院大学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2023年7月7日 教 育 部
中国科学院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第一段修改为:“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1963年开始试办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1978年由国务院批准正式建校,校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1982年之后,中国科学院批准同时使用校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院;200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批准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教育体制的调整,核准校名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2005年,中国科学院管理干部学院并入学校;2012年教育部批准学校现名。”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国科学院章程》等,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是由国家举办、中国科学院主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怀柔区雁栖湖东路1号,并设多校区办学。”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内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理想信念坚定、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未来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致力于发展成为独具特色的世界一流研究型大学。”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第六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实行‘科教融合’的办学体制,与中国科学院直属研究机构(包括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所、院、台、园、中心等,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在管理体制、师资队伍、培养体系、科研工作等方面高度融合。” 六、删除第六条。 七、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科学院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增加内容为:“学校动员和组织中国科学院的教育、科研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九、将第八条修改为第九条,内容修改为:“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学历教育,依法依规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十、将第十条修改为第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负责学校招生过程管理。” 十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内容修改为:“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执行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收入分配政策,构建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体系。” 十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内容修改为:“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十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七条,内容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内容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中国科学院、学校及培养单位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五、删除第二十条。 十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学生可根据需要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十七、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四条,内容修改为:“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其中教师由校部教师与来自培养单位承担教学培养等任务的岗位教师、指导教师共同组成。” 十八、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内容修改为:“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三)关爱学生,为人师表,以高尚师德和学识风范感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五)团结协作,务实进取,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内容修改为:“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的用人制度,其中校部教师实行长聘体系与常规体系相结合的聘任方式。” 二十、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内容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及福利制度。” 二十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内容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聘用制度、奖惩制度及职业发展制度等,夯实支持服务体系,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二十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条,内容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保护其合法权益、正当行使申辩、申诉的权利提供保障。” 二十三、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进修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十四、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党委遵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确定主要工作职责。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二十五、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委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二十六、将第三十五条第一部分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统筹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工作。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增加内容为:“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常务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 二十八、将第三十五条第二部分作为第三十六条,内容修改为:“学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二十九、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七条,内容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依法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教材建设和思想品德教育,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校长、副校长由中国科学院任免。” 三十、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内容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三十一、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在作出有关教育教学的重大决策之前,须经中国科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 三十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条,内容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三十三、将第四十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教学委员会由任课教师代表和学校分管领导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校长聘任。” 三十四、将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七)款合并,作为第四十二条,内容修改为:“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在学校所获得的学位授予权限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复核学位申请人资格,作出是否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四)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等事项; “(五)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校学位授予实行‘统一授予、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科群学位审核工作,同时承担研究制定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职责。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本单位学位初审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各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学校分管领导中遴选产生,主席、副主席经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校长聘任。” 三十五、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内容修改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产生和开展工作。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应以教师为主体。 “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 三十六、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内容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的指导帮助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能包括: “(一)审议学代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三)审议学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四)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 “(五)讨论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代会代表由在校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代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学代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三十七、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内容修改为:“学校依法依规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 三十八、删除第四十五条。 三十九、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和其他机构。 “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四十、将第六章标题“教学培养体系”修改为“教学培养组织体系”。 四十一、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校的教学培养组织体系包括京内外科教融合学院和培养单位。” 四十二、将第四十八条第一段与第四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四十八条,内容修改为:“学校根据中国科学院整体科技布局与学校发展需要,以及各学科领域的学生规模,报经中国科学院批准后设立学院。学院一般由一个高水平培养单位牵头承办,其他相关培养单位参与承办。” 四十三、将第四十八条后半部分作为第四十九条,内容修改为:“学院是学校实施教学培养的具体组织,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管理规章,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工作; “(二)建立所属学科、专业的教学培养体系; “(三)负责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做好任课教师和导师遴选、培训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日常管理、心理健康、就业指导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的学生培养、学位的全过程管理和质量保障; “(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与学术道德建设; “(七)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十四、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系、教研室。系一般以一级学科为基础设立,教研室一般以二级学科为基础设立。 “系、教研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副主任由相应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担任。” 四十五、删除第五十一条。 四十六、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五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院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教学督导委员会。 “各学院内部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学院自主确定,报学校备案。” 四十七、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第五十二条,内容修改为:“学院设基层党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四十八、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五十三条,内容修改为:“培养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本单位教育发展规划、管理规章,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贯彻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组织实施导师遴选与评议,定期开展导师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育德育人能力; “(三)负责本单位招生过程管理; “(四)组织实施学生培养工作,并负责培养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五)通过开设专业课、科学前沿讲座等课程,以及共享实验室等方式参与教学工作,负责本单位教学质量保障和课程思政建设; “(六)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就业指导工作,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全校性的各类活动,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和文化氛围; “(七)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本单位学位初审工作; “(八)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十九、删除第五十五条。 五十、删除第五十六条。 五十一、将第六十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内容修改为:“校友包括在学校各个历史时期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学位的人士。 “学校建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校友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 五十二、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五十八条,内容修改为:“学校依法单独举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 “学校对校办企业享有股东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企业的发展。” 五十三、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第五十九条,内容修改为:“学校依法对外订立和履行合同。 “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五十四、将第八章标题“经费、资产与保障”修改为“经费、资产、支撑与保障”。 五十五、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第六十三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类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各类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五十六、将第六十七条修改为第六十四条,内容修改为:“学校保障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五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增加内容为:“学校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此外,对条文序号、标点符号及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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