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同意清华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信息索引: 360A02-04-2023-0039-1 生成日期: 2023-12-21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政法函〔2023〕35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教育部同意清华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 教育部关于同意清华大学章程 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23〕35号
清华大学: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正案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清华大学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教 育 部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 清华大学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第三段修改为:“学校秉持‘自强不息、厚德载物’校训、‘行胜于言’校风、‘严谨、勤奋、求实、创新’学风,弘扬‘爱国奉献、追求卓越’传统和‘人文日新’精神,坚持‘又红又专、全面发展’培养特色,学术上倡导‘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清华大学,简称清华;英文名称为Tsinghua University,简称Tsinghua,英文缩写为THU。学校系由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法定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四、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清华风格的发展道路,以学生为本、学者为先、学术为基、学风为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致力于成为全球卓越的高等教育和学术研究机构,服务国家和人民,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六、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坚持高素质、高层次、多样化、创造性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践行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致力于培养学生具备健全人格、宽厚基础、创新思维、全球视野和社会责任感,实现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相结合。” 七、将第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校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招生的层次、结构、方案和模式,建立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招收素质全面、品学兼优、特质突出的优秀学生,建立完善监督和协调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加强学生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服务,引导学生‘立大志、入主流、上大舞台、干大事业’。” 九、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培养环节,依法自主调整学生的具体修业年限,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十、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自主开展同境外教育、研究、商业、政府等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举办学术会议,设立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培养高水平境外学生,提升办学质量和全球声誉。” 十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坚持人才强校战略,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完善收入分配机制。” 十二、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学校统筹、集约高效的资源配置模式,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根据社会承受力和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等收取标准、方式及用途,依法自主处置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及其他无形资产。” 十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维护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学校规定的权利以及与学校约定的权利。 “学校的师生员工应依法、依规、依约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未经学校批准,教职工不得在校外兼职;任何人不得对外代表学校或以学校师生员工身份及其他职务身份签订合同。 “学校建立师生员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申诉处理机构及程序。” 十四、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学生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和约定,尊敬师长,和睦同学,进德修学,自强不息,努力成为社会的栋梁。” 十五、将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教师依法享有学术自由,有权依规依约申请及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自主开展学术研究,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等。 “教师应模范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和约定,完成教学等本职岗位任务,关心指导学生,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崇德尚业,追求卓越,努力成为社会的表率。” 十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面向国内外选聘师德师风高尚、育人情怀深厚、学术能力精湛的教师。 “学校设置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并重的教研岗位,分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三个职务等级,实行准聘和长聘两种聘任方式。学校根据教学、研究工作需要,设置教学岗位和研究岗位。教学岗位以教学工作为主,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职务等级。研究岗位以学术研究工作为主,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三个职务等级。学校充分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学术活动等相关工作中的作用。” 十七、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职工系指学校依法聘用的主要从事管理工作、教学研究辅助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事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款修改为:“职工应恪守道德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岗位职责,投身全员育人,爱岗敬业,服务师生,团结协作,务实进取,努力成为业务专家和岗位能手。” 十八、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中国共产党清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国家监委驻清华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一体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 十九、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副校长和教务长、秘书长、总务长等协助校长处理校务。” 二十、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及其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履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集体研究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方针、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重要事项,制定和修订章程以及基本规章制度,制定发展战略和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干部任用,审批年度预算、决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并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常委会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均依其议事规则进行决策。” 二十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定期召开校务会议。校务会议依其议事规则,研究决定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部门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工作举措,学校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具体规章制度和重要事项,教职工的聘任、解聘和处分,学生的学籍管理、思想品德教育、奖励和处分,年度审计计划的拟订和执行,校产保护和管理,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行政工作重要事务。 “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负责人和副校长、教务长、秘书长、总务长等参加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院系、部门负责人和师生员工代表列席。” 二十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咨询审议机构。校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产生和行使职权,通过民主协商,定期讨论关系学校全局的决策并提供咨询意见。” 二十三、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推进学术共同体建设,追求学术理想,坚持学术自由,发扬学术民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教授代表组成,成员包括各院系等教学研究机构按教授比例推荐选举的委员、校长直接聘任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和职务委员(不超过两名)。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二十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教学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委员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二十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决定学校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专业或跨学科专业设置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分委员会主席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和委员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后,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学校设立教师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任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 二十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院、学系、书院和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等教学研究机构。各教学研究机构负责具体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等有关事务。 “学院、学系、书院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需要设置,经学术委员会或教学委员会审议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院系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党组织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研究、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党组织会议依其议事规则,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十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校设立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和支撑服务机构。各职能部门和支撑服务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二十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各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设立并开展活动。” 三十、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三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使用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三十二、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作为战略决策的咨询机构和社会参与学校事务的主要途径。战略发展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产生和开展活动,定期就学校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三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指导支持清华校友总会及各校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系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学校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十四、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学校依法发起设立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自主接受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事宜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三十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设立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和附属医院等附属机构。各附属机构面向师生员工和社会提供服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运行。” 三十六、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校旗为学校标准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校徽与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左右标准组合。” 第六款修改为:“校花为紫荆花(Cercis chinensis)及丁香花(紫丁香Syringa oblata、白丁香Syringa oblata var. alba)。” 三十七、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议审议、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三十八、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三十九、将附件一的名称修改为“清华大学校徽”。 将附件二的名称修改为“清华大学中文标准字校名”。 此外,将文中“本校”统一改为“学校”,并对条文的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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