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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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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6 23: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序言


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是2002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是教育部批准的首批国家级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也是国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训基地、电子信息产业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四川省电子信息产业青年技师培养基地。学院在“诚信、务实、精技、立业”校训的指引下,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努力建成立足四川、面向全国、特色鲜明、品牌响亮、质量出众、人才培养模式先进的IT院校,力争成为四川省一流、全国有影响的优秀民办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名称是:四川托普信息技术职业学院;英文名称是:Sichuan TOP IT Vocational Institute。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成都市西区大道2000号 。


第四条 学院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学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如学院属性发生变化,将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院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动对接四川省支柱产业,努力打造“信息技术”办学特色,以素质教育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坚持工学相结合。学院秉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文化铸校”的办学理念,开展职业教育本科专业建设,把学院建成立足四川、面向全国、特色鲜明、品牌响亮、质量出众、人才培养模式先进的四川省一流、全国有影响的优秀民办IT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学院的审批机关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登记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学院接受审批机关、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学院开办资金:人民币500万元。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院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院时,依法制定学院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院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理事会换届时向学院推荐理事;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院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举办者权益;


(六)学院终止办学时,根据学院的法人属性,依法对学院剩余财产进行处置;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院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院财产;


(四)依法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学发展;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办学层次为专科,办学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招生对象为应、往届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毕业生,各类中等职业学院毕业生、社会青年。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学院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五条 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学院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强化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一条 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等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推选理事会职工代表,听取学院章程制定和修改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学院教职工代表提议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院工会或经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教代会。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届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代会代表的程序,由教代会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代表大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按照有关章程和相关规定形式开展相应活动。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听取和审议学生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代表;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共青团。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成员有13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人选,并决定其薪酬;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批准学院重要改革;


(七)决定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的运作,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名学院院长、副院长人选,经党委会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实施;


(四)审批学院专业设置及办学规模;


(五)审核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经党委会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实施;


(六)拟订学院发展规划,经党委会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实施;


(七)拟订学院重要改革方案,经党委会同意后报理事会批准实施;


(八)提议修订本章程,并制订章程修改方案;


(九)审批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人才引进方案、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校舍建设及购置、承租事项;


(十一)决定学院预算之外的投资、融资等事项;


(十二)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院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和学院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理事会和举办者报告;


(十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及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需有二分之一以上   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由理事长委托其他理事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事项属学院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2/3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院长;


(三)修改学院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院院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院长任期为3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院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


(三)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


(五)学院发生教职工、学生群体事件及重大安全事故;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予免职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和理事长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三)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拟订学院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普通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拟订学院专业设置及办学规模;


(八)拟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人才引进方案、教职工编制定额方案和工资标准方案;


(九)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十)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依法代表学院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应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中包含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条件具备,可吸收社会贤达(社会公众代表)作为监事。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院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院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监督学院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四十条 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院长办公室、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教务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系等教学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学院内部机构负责人由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解聘,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学院根据职业教育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修订学院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目标。学院的阶段性目标是在十四五期间按照职业教育本科层次专业标准创建2~3个专业。
(二)学院充分应用自我质量诊断与改进等机制和手段,不断推进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力量建设、学生发展以及信息化建设,实现内涵式发展,稳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三) 学院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学院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四)学院不断改革教育教学,进一步完善“完全学分制”、实施“人才评价体系”改革、落实“岗课赛证”综合改革和完善“跨专业交叉融合课程”体系,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五)学院将进一步完善技能竞赛机制和职业指导机制,实施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院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六)学院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紧密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就重要问题开展研究、咨询、指导和评议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院长直接聘任,每届任期3年。


(七)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委员由院长聘任,任期为3年。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


(八)学院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负责教材建设和选用审核工作,制定并适时修订教材相关规定,加强学院教材建设水平,保证教材选用质量。


(九)学院重视教研科研工作,鼓励教职工结合专业和课程改革,把服务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教科研探索结合起来,围绕学院和企业的内在需求开展研究,不断提高教研科研水平,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加大横向课题的申报比重,鼓励教职工承担行业企业委托项目,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十)学院持续加强对外合作交流,经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后,与国外院校开展学生交流、学术交流、职业技能比赛、教师培养和中外合作办学等活动。


(十一)丰富“三全育人、五育并举”体系。学院将积极创造条件,把举办和承办各级各类体育赛事、艺术展演作为构建“三全育人”格局以及“五育并举”体系的重要载体纳入学院相应板块内。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体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履职担当,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着力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涉校矛盾风险预警防范、食品安全、公共卫生、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及特种设备等方面的校园风险点管理;着力推进校园周边环境、涉校交通安全、网络环境整治、网络诈骗整治等方面的校园安全综合管理;着力强化安全教育,推进安防体系建设,为学院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营造良好、安全、有效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院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一)学院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各类奖项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业绩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


2、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3、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5、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合理合法的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法律法规确定范围内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学院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晋升、奖惩和辞退的重要依据。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学院将对事故责任人及分管副院长作出辞退处理;针对拒绝签订安全责任书的教职员工,学院将做出辞退处理;针对不服从学院工作安排且情节严重的教职员工,学院将做出辞退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学院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假期时间或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2、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3、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针对拖欠学费的学生,学院将暂缓提供各类考试服务,直至学生缴清学费为止;


4、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畅通师生申诉的渠道,使师生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教职工申诉渠道。学院成立工会,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理事、学院领导、教职工代表及校外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教职工对学院的处理、处分不服的,可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申诉。
(二)学生申诉渠道。学院官网发布办学突出问题举报电话,设立院长接待日、院长信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理事、学院领导、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及校外法律专家组成。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开办资金;


(二)举办者投入;


(三)政府资助;


(四)收取学费杂费;


(五)利息;


(六)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学院取得的收入及孳息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和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并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第五十一条 将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第五十二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并经举办者同意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举办者和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院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院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五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学院理事会决定并经举办者同意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自行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财务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理事会确定;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条 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学院举办者指定的其他学校办学。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院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院可修改章程:


(一)学院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院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三条 学院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在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章程修订草案;章程修订草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理事会审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机关备案。


章程修改属于学院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经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核准,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备案。学院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五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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