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正式核准发布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16年1月27日四川省教育厅核准通过 根据2022年12月7日《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同意〈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的批复》修正) 序言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02年4月由四川省乐山卫生学校(1951年)、四川省乐山财贸学校(1978年)、四川省乐山工业学校(1984年)合并组建的一所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秉承“整合资源、多元合作、深度融合、共同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着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优势突出、四川一流、国内领先的高水平职业技术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乐山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 Lesh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青江路中段1336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创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由乐山市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教育行政管理。
第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8500万元。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变更等事宜。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学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办学条件和政策保障。
举办者在学校招生、校企合作、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举办者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
(二)依法自主制订发展规划;
(三)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依法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相关政策依法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标准、条件、办法、程序;
(八)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
(九)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经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根据区域社会需求和学校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与职业培训;
(七)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办学职能。
第十三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开展国际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成人学历教育等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四条 学校遵守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持多元办学,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服务,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同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际组织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
第十六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十七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医药卫生、能源动力与材料、旅游、电子信息、财经商贸等专业大类为主,协调发展装备制造、药品食品与粮食、交通运输、土木建筑、农林牧渔、文化艺术等大类特色专业。学校根据产业需求和学校发展战略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乐山市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院长、副院长应进入党委会,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应由党委委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四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五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六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系(部、二级学院)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系(部、二级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九条 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人民武装、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
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系(部、二级学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双高”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三十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院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院长或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如暂不能作出决定,应有明确说明,并记录在案。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按照《乐山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院长是学校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后勤服务单位、附属单位、学术组织和群团组织组成。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置、调整或撤消非常设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社会需要、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设置系(部、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校实行校、系(部、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系(部、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教学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承担本单位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及其职能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和考评。
第三十六条 系(部、二级学院)实行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系(部、二级学院)党总支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系(部、二级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系(部、二级学院)主任(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依法制定本单位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本单位人员;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规划及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以及社会服务;
(五)提出专业设置和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六)检查并评价教师的教学工作;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八)经学校核准,设置本单位的内部机构;
(九)执行学校核拨的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学校设备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系(部、二级学院)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党政管理部门、教辅单位实行部门(单位)负责人负责制。
第四十条 学校附属机构按学校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和管理。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提供身心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
第四十八条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组织实施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举办体育赛事、艺术展演,多途径多方式培养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学校教材建设与使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材建设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要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国家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
第五十三条 选好用好教材。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专业教材,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
第五十四条 学校运用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开发职业教育网络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可以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学校可以与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并按规定签订学徒培养协议。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依规与企业、事业单位共同组织学生实习,并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等,对学校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重大教学改革举措、有关教学工作的长远规划、政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学工作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八条 按照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教学工作委员会秘书处推荐委员候选人。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后将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产生正式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校内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委员有一定比例;委员连任原则不超过2届,连任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2/3。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评审组和院系二级学术委员会分会,任期四年。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要公示,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学术委员严格遵守学术保密原则,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院给予相应纪律处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回避要求: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回避原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院给予相应纪律处理。
各二级学术委员分会和学术委员会学科组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 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学校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学风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十二条 立足学校高质量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科技创新发展需要,坚持以应用性科研为导向,坚持科研育人,全面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突破,打造省内一流的技术技能创新高地。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有利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发展的理念,自主设置研究所(或中心、实验室)等机构,重点支持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联合体建设。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确认、登记、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的管理体系,激励科研人才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技术成果转化。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学术组织,依据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统一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学科评议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部门评审小组在评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若干教授(含研究员等具有正高级职务)代表、校外专家共同组成。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委员人数一般为25人及以上的单数。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六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按规定及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
(五)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按劳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七)对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热爱教育事业,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传播先进思想;
(四)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工作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七十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培养体系,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能力,为教职工发展提供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和提升学院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学术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和健康,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七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休学、转学、转专业、退学等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珍爱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院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校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或学校章程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院长职权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院长为止。
第八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其职责处理学生的申诉,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八十三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习期间,依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为学员提供教育服务,依法依规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相应证书。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四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为市财政部门预算事业单位。学校多种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学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吸纳社会资金。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依法建立健全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八十七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为国家所有。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资产;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学校依法依规履行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乐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依法合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严格预算配置资产,实行国有资产绩效管理。
第九十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利用学校名称、学校声誉以及归学校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第九十一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九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学校信息公开的种类:学校基本情况、章程、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党务公开、各类教育管理、学科专业教学资源、学生工作管理、人事师资管理、收费工作管理、财务与招投标、重大事件处理、对外合作交流、基建房产管理、产业后勤保障、审计纪检监察、校园安全保卫及其他公开事项。
第九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领导班子分工;
(三)学校制定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六)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八)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职工奖惩管理规定等;
(九)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十)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一)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十三)四川省高校网络理政平台可公开的事项及回复的内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学校信息公开的范围为第九十三条中所列非涉密信息,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十五条 时限及方式。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规定时限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规定时限。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
(一)学校相关网站;
(二)院刊、院内广播等院内媒体;
(三)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新闻媒体;
(四)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
(五)公共查阅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
(六)其他便于师生和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诚信、笃志、求真、创新”。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圆形蓝底图案,蓝色表示学校以培养高级蓝领技术人才为主,展示学生的职业特征,中部由三个变体英文字母“L”构成,代表“乐山”、乐山“三江”及学校所处的地理环境,外环标注上方为“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下方为 “Lesh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徽章为印有规定字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金色字,学生徽章为白底红色字。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白色徽志和中英文规定字体的校名,其排列为左右标准组合,长宽尺寸为 2400mm×1600mm。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年轻的太阳》。
第一百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8日。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网址为 www.lszyxy.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乐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办公会议提议,或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应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一百零四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章程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对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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