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5日2016年度教育厅厅长办公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27日四川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65号印发)
序 言
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2012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前身是广元县立简易乡村师范学校,1953年更名为四川省广元师范学校。
学校秉承“负重自强、开拓进取”的学校精神,坚持“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教师以教书育人为取向、学生以学会做人为目标”的教育理念,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服务地方城乡幼教小教师资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服务地方文艺和民间技艺的传承与创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为宗旨,凝心聚力、追求卓越、开拓创新、作育英才,努力建成人民满意的全国一流幼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为North Sichuan College of Preschool Teacher Educatio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学府路218号,设有广师校区、进修校区和经贸校区。经举办者同意,学校可视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习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适度开展留学生教育。
第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学校以学前教育和人文艺术教育为主要特色,引导师生员工努力培育“大爱气质、人文情怀”的幼专文化,积极打造“敬业爱岗、亲和阳光”的学生品牌,目标是把学校建设成为“自身办学有特色、省内高校有影响、全国幼专有地位”的高水平幼儿师专。
第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校由广元市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三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
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对学校负责,接受学校考核。
学校鼓励并支持二级系部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形成办学特色。
第二十三条 二级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对系部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党政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服务。职能部门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工作)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履行教育教学方面的咨询、审议和指导等职责,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推荐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术组织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支持二级教学系部设立教授委员会,支持教授参与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咨询。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中国教育工会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在基层单位建立二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组织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合同聘用制度,完善教职工薪酬体系和考核晋级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成绩突出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或违反聘用合同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构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机构,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按照国家政策维护其切身利益。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建立学生帮扶体系,关怀和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机构,受理学生有关维权申诉,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救济机制,为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三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习期间依法律法规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为学员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帮助,并依规发给学员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习证明。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采取多元化模式,扩大社会合作,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积极开展校地合作,加强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以及行业企业等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第五十五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继续教育与职业技能鉴定,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法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推进项目合作,招收培养留学生,开展国际教育文化交流,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层次与水平。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政府、学校、行业、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相关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民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友总会。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总会章程开展活动,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服务校友发展,促进学校建设。学校支持校友依法组织多种类型的校友分会。
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各办学时期就读、研修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
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学校建设,推动学校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其荣誉称号或予以表彰。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举办企业,促进教学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规范财务行为,依法理财,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和使用各项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独资设立资产经营性质的公司,以授权委托方式进行资产经营。资产经营以规避风险、维护权益、保值增值、促进发展为目的。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努力构建与地方高校发展相应的新型后勤保障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校内安全保障机制,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服务与安全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学高身正、志远行端”。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圆形印章。核心图案为实心圆,圆内为小篆字体“广师”二字变体及学校建校时间“1937”,整体图案形如洪钟。实心圆外部中上方环绕标识学校中文手书校名,下方环绕标识学校英文校名。
徽章为手书“川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由学校校徽、学校中英文全称组成,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川北幼专校歌》。
第七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14日。
第七十一条 学校网址为www.cbyzsc.cn。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广元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或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代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应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的修订审核程序,按照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对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