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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四川警察学院始于 1950 年建立的川西人民行政公署公安厅公安学校;行政区划调整后于 1956 年建立四川省公安学校;1980年在四川省公安学校中专教育基础上建立四川省人民警察学校,两校分开办学;1984 年四川省公安学校改建为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2000 年两校合并建立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06 年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改建为四川警察学院。学校以“铸造忠诚警魂、培育时代新警、服务公安工作”为办学宗旨,秉承“政治建警、依法治校、从严治学、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公安学历教育、在职民警培训和警务科学研究协同发展,走职业化应用型内涵式发展道路,立足四川、面向政法,培养适应现代警务发展需要,具有忠诚政治品格、严明法纪意识、良好人文素养、扎实专业知识、过硬警务技能和富有创新精神的公安专业人才,努力建成具有鲜明区域特色的高水平重点公安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四川警察学院,英文名称为 SichuanPolice College。第三条 学校现有四川警察学院泸州校区和成都校区。泸州校区(注册地)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 186 号,四川警察学院成都校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云岭路 36 号。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实行公务员制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学校的开办资金为 38164 万元。
第六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学校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尊重和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公安人才培养为根本,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
第十条 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根据需要发展专科教育。非学历教育以在职民警培训为主,根据需要拓展培训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以法学、公安学、公安技术等一级学科为统领,设置与公安实战需求紧密对接的公安专业群,根据行业需求
和学校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办学规模。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历学位制度。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
学校院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业证书的“院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的学校领导或学校章程及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院长职权的学校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院长为止。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事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警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泸州市委员会。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等选举产生。党员院长、副院长、政治部主任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常委领导班子。党委常委会按照其议事规则运行。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职责包括: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四川省委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优秀建设者、可靠接班人和忠诚捍卫者。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同级纪检组织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生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警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各级党组织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建立从高中到大学、从大学到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机制,加大在高校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六)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一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人才强省战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各部门党(总)支部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各部门负责人的带领下,做好本部门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
对各部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各部门党(总)支部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三)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四)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公安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
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
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
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
性、实效性。
第二十三条 群众团体工作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领导和保障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政治部、组织人事处、宣传处、学生工作处等机构。
(二)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配合上级党组织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把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精通、锐意进取、敢于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学校领导岗位。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 1%,每个部门至少配备 1 名专职组织员。专职学生管理干部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 1:200 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 1:350 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纳入巡察内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四章 学校组织与治理结构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机构编制内,向主管机关提出设置、变更或撤销教学、教辅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合理设置和调整各部门职能。
学校依据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部门相应职权。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履行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院长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进行选拔,可采用内部推选、外部选派等方式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者任命。
第二十七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和使用干部;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
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办公会按照其议事规则运行。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按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通过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学校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参与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或教职工的重大利益问题的,应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经学校、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承担相关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共青团四川警察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
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民主推选产生。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代表学生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机构是学生会主席团和工作部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节 院(系、部)
第三十六条 院(系、部)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院(系、部)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
经学校党委批准,在各院(系、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依法依规制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讨论和决定内部重要事项。党的建设工作、办学重要事项、党员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院(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培养、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院(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院(系、部)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党小组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院(系、部)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年度财务预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3.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4.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5.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6.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三)干部队伍建设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提议内设科室设置调整、研究提名科室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党小组长、党务工作者和兼职辅导员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四)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五)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七)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
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加强支持,对本院(系、部)相关工作加强领导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支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由院(系、部)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支委会(扩大)会议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院(系、部)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成员推荐,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涉及教职工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应由支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支委会(扩大)会议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三十九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坚持走内涵式、特色化发展道路,着力提升教学科研水平,不断增强办学实力,推动四川公安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条 学校凸显公安院校办学特色,坚持以服务实战为导向,持续深化实战化教学改革,推进服务型、引领型科研改革,不断提升公安人才培养质量、警事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公安实战能力。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加强一流学科、一流专业建设,提高课程、教材、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水平,构建完善“教学练研战”一体化教学模式,着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四川警事科学研究院,在学校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加强警务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完善“产学研用”一体化机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服务公安实战与决策咨询。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科研评价和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及奖励制度。教师在校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归学校所有,教师科研成果转化后所获收益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和政法公安等实务部门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主任由院长提名人选担任。学术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召开,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作出决议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应到会委员数的 2/3 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学术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研工作
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设置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学科建设机制以及学术资源配置
等方案。
(四)审议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五)审议决定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标准。
(六)审议决定教师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标准。
(七)审议决定学术评价和争议处理规则,维护学术道德规约。
(八)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九)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并裁定学术违规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负责学位评定和管理相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研究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主席由学校领导兼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授予学位工作细则、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和检查学位授予工作,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调整或者撤销学位授权点。
(三)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制定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组织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审批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对学校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等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指导、监督、审议和评估。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研究员和教学管理干部组成,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兼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对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调研、咨询、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价。教学督导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年龄不超过 65 岁的专家和教育工作者组成,每届任期三年,主任由学校领导兼任。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相关工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原则上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兼任。
第六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五十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应热爱公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管理制度录用补充教职工。教职工按公务员与非公务员身份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需要,按规定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培训机会和
条件,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锻炼、交流、
培训和进修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相应职称、执业资格、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按时足额获取工资报酬,依法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节假日的带薪休假。
(八)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依法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
(十)学校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警务职业保障,以及从优待警的有关待遇。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诚公安
教育事业。
(二)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并按规定履行人民教师和人民警察义务。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服从警务化管理。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六)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七)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努力改善教职工工
作、生活条件,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反映;相关部门(组织)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范围内应予以解决处理的,必须予以解决处理。教职工认为有关部门(组织)的解释、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相关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工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教职工申诉相关事宜。
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有关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八条 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节 学生与学员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按照学校规定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升降级、转退学、获得规定内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
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自觉培育职业精神。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服从警务化管理。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熟悉掌握职业技能。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尊敬师长,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和思想表现等,经学校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发给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和加强学生体育锻炼、艺术素质培养、身体健康等权益。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审计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相关事宜。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有关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在学校党委领导和职能部门管理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登记,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的受教育者。学员在学习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办学经费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按照自主自愿、合法合规原则,接受社会捐赠,扩充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配备一名副职校领导协助院长分管财务工作;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严格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学校资金安全;坚持勤俭办学方针,优化资源配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公开有关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坏。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七十条 学校党委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学校经济活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保障体系,为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保障。
第八章 校友
第七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培训过的各类学生、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兼职教官。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工作办公室,联系和服务广大校友,促进校友与学校之间的交流合作,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妥善保存校友在校期间的学籍和其他相关档案,依法为校友提供档案查询服务,为校友回访学校提供便利服务。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本章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七十六条 学校遵循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真实、准确公开信息。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学校基本信息。
(二)招生考试信息。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四)人事师资信息。
(五)教学质量信息。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七)学风建设信息。
(八)学位、学科信息。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以及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后或者获取后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以校园网络和新媒体平台为主要方式,也可以通过校报校刊、信息公示栏、广播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信息。
第七十九条 院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条 学校校训为“忠诚为民、勤学成才”。
第八十一条 四川警察学院校徽为内外双圆图案,外圆上方为学校的中文校名,下方是学校校名的英文全称,内圆由四川的“川”、橄榄枝、叠放的书籍和建校时间“1950”构成。
第八十二条 四川警察学院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 3:2,
中央印有校徽和校名。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标识色为警察蓝。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 8 月 18 日。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官方网址为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党委全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四川省公安厅审核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实施。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实施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实施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或相关部门(组织)提议,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更名、分立、合并等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者与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举办者依法要求修订章程。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修订后的章程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条 学校办公室对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警察学院办公室 2022 年 12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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